法 音 1996 年 第 6 期 ( 总 第 142 )34

宗 教 政 策 法 律 知 识 答 问 选 编

徐 玉 成

    4 5 . 问 : 在 现 阶 段 我 国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根 本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是 什 么 ?

    答 : 中 共 中 央 【 1 9 8 2 】 1 9 号 文 件 指 出 : “ 总 之 , 使 全 体 信 教 群 众 和 不 信 教 的 群 众 联 合 起 来 , 把 他 们 的 意 志 和 力 量 集 中 到 建 设 现 代 化 的 社 会 主 义 强 国 这 个 共 同 目 标 上 来 , 这 是 我 们 贯 彻 执 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, 处 理 一 切 宗 教 问 题 的 根 本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。 任 何 背 离 这 个 基 点 的 言 论 和 行 动 , 都 是 错 误 的 , 都 应 当 受 到 党 和 人 民 的 坚 决 抵 制 和 反 对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 0 — 6 1 页 )

    4 6 . 问 : 我 国 实 行 政 教 分 离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什 么 ?

    答 :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【 1 9 8 2 】 1 9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, 我 国 实 行 政 教 分 离 的 基 本 原 则 可 以 概 括 为 如 下 三 点 :

    ( 1 ) 信 仰 宗 教 或 者 不 信 仰 宗 教 是 公 民 个 人 的 私 事 。 1 9 号 文 件 强 调 指 出 : “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实 质 , 就 是 要 使 宗 教 信 仰 问 题 成 为 公 民 个 人 自 由 选 择 的 问 题 , 成 为 公 民 个 人 的 私 事 ” 。 这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宗 教 观 的 基 本 原 则 , 不 要 把 公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与 政 治 立 场 等 同 起 来 , 用 国 家 政 权 的 力 量 强 行 禁 止 。

    ( 2 ) 国 家 政 权 不 干 涉 宗 教 的 内 部 事 务 。 1 9 号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: “ 社 会 主 义 的 国 家 政 权 当 然 绝 不 能 被 用 来 推 行 某 种 宗 教 , 也 绝 不 能 被 用 来 禁 止 某 种 宗 教 , 只 要 它 是 正 常 的 宗 教 信 仰 和 宗 教 活 动 。 ” 各 级 政 府 不 得 行 使 宗 教 职 能 。

    ( 3 )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组 织 不 得 与 国 家 分 享 行 政 权 , 也 不 能 干 预 国 家 的 行 政 权 。 1 9 号 文 件 明 确 指 出 : “ 绝 不 允 许 宗 教 干 预 国 家 行 政 、 干 预 司 法 、 干 预 学 校 教 育 和 社 会 公 共 教 育 ” 。

    ( 4 ) 宗 教 组 织 要 坚 持 维 护 人 民 利 益 , 维 护 法 律 尊 严 , 维 护 民 族 团 结 , 维 护 国 家 统 一 , 开 展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。 1 9 号 文 件 指 出 : “ 绝 不 允 许 恢 复 已 被 废 除 的 宗 教 封 建 特 权 和 宗 教 压 迫 剥 削 制 度 , 绝 不 允 许 利 用 宗 教 反 对 党 的 领 导 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,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和 国 内 各 民 族 之 间 的 团 结 ” 。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 0 页 )

    4 7 . 问 : 如 何 估 计 我 国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的 政 治 状 况 ?

    答 : 早 在 五 十 年 代 初 期 , 周 恩 来 总 理 对 我 国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的 政 治 状 况 作 了 正 确 的 估 计 , 他 指 出 : “ 自 五 四 运 动 以 来 , 基 督 教 里 有 进 步 分 子 , 在 中 国 革 命 的 过 程 中 , 他 们 是 同 情 中 国 革 命 的 。 比 如 大 革 命 时 期 , 基 督 教 青 年 会 以 及 其 他 宗 教 团 体 的 进 步 民 主 人 士 , 曾 掩 护 过 一 些 从 事 职 工 运 动 的 革 命 分 子 和 共 产 党 员 。 在 抗 日 战 争 时 期 , 基 督 教 青 年 会 等 宗 教 团 体 也 起 了 很 好 的 作 用 。 在 解 放 战 争 时 期 , 也 有 很 多 基 督 教 进 步 人 士 同 情 并 参 加 了 反 蒋 、 反 美 斗 争 , 反 对 独 裁 , 因 而 受 到 国 民 党 反 动 政 权 的 迫 害 ” 。 “ 《 共 同 纲 领 》 是 四 个 阶 级 合 作 的 基 础 , 从 各 界 来 说 , 宗 教 界 也 是 合 作 者 之 一 。 ” 这 是 周 总 理 与 基 督 教 的 一 次 谈 话 中 说 的 , 他 这 里 说 的 “ 其 他 宗 教 团 体 ” , 包 括 佛 教 、 道 教 、 伊 斯 兰 教 和 天 主 教 各 宗 教 团 体 在 内 。

    中 共 中 央 【 1 9 8 2 】 1 9 号 文 件 对 我 国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的 政 治 状 况 有 一 个 基 本 的 估 计 : “ 全 国 各 种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, 现 在 总 共 约 有 五 万 九 千 多 人 。 ” ( 编 者 按 : 到 现 在 已 有 2 0 万 人 ) “ 他 们 的 出 身 、 经 历 、 信 仰 和 思 想 政 治 情 况 各 不 相 同 , 但 是 总 的 说 来 , 其 中 绝 大 多 数 是 爱 国 的 、 守 法 的 和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; 反 对 宪 法 、 反 对 社 会 主 义 甚 至 里 通 外 国 的 反 革 命 分 子 和 坏 分 子 , 只 是 极 少 数 。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中 的 许 多 人 , 不 但 同 信 教 群 众 在 精 神 上 有 密 切 的 联 系 , 对 群 众 的 精 神 生 活 有 不 可 忽 视 的 重 要 影 响 ; 而 且 还 在 履 行 宗 教 职 务 的 形 式 下 , 进 行 着 许 多 服 务 性 劳 动 和 社 会 公 益 方 面 的 工 作 , 例 如 维 护 寺 观 教 堂 和 宗 教 文 物 , 从 事 农 业 耕 作 和 造 林 护 林 , 以 及 进 行 宗 教 学 术 研 究 等 等 。 因 此 , 对 于 一 切 宗 教 界 人 士 , 首 先 是 各 种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, 一 定 要 予 以 应 有 的 重 视 , 团 结 他 们 , 关 心 他 们 , 帮 助 他 们 进 步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 1 页 )

    中 共 中 央 【 1 9 9 1 】 6 号 文 件 指 出 : “ 我 国 宗 教 界 人 士 的 绝 大 多 数 是 爱 国 守 法 的 , 他 们 同 党 和 政 府 长 期 合 作 , 是 维 护 国 家 和 社 会 稳 定 , 联 系 信 教 群 众 , 办 好 教 务 的 重 要 力 量 。 各 级 党 政 领 导 机 关 要 经 常 听 取 爱 国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界 人 士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, 涉 及 宗 教 方 面 的 重 大 问 题 , 要 同 他 们 充 分 协 商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 1 8 页 )

    事 实 证 明 , 中 央 对 我 国 宗 教 界 人 士 , 特 别 是 对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的 政 治 状 况 的 基 本 估 计 是 完 全 正 确 的 。

    4 8 . 问 : 党 和 政 府 处 理 同 宗 教 界 关 系 的 原 则 是 什 么 ?

    答 : 毛 主 席 在 《 论 联 合 政 府 》 中 说 : “ 根 据 信 教 自 由 的 原 则 , 中 国 解 放 区 容 许 各 派 宗 教 存 在 。 ” “ 只 要 教 徒 们 遵 守 政 府 法 令 , 人 民 政 府 就 给 以 保 护 。 ” 1 9 5 2 年 又 说 : “ 共 产 党 对 宗 教 采 取 保 护 政 策 , 信 教 的 和 不 信 教 的 , 信 这 种 教 和 信 别 种 教 的 , 一 律 加 以 保 护 , 尊 重 其 信 仰 , 今 天 对 宗 教 采 取 保 护 政 策 , 将 来 也 仍 然 采 取 保 护 政 策 。 ” ( 1 9 5 2 年 1 1 月 2 2 日 《 人 民 日 报 》 )

    周 恩 来 总 理 在 五 十 年 代 初 期 就 指 出 : “ 如 果 这 个 宗 教 团 体 在 政 治 上 是 拥 护 《 共 同 纲 领 》 的 , 是 爱 国 的 , 那 么 这 个 宗 教 团 体 便 是 对 新 中 国 有 益 的 。 ” 又 指 出 : “ 我 们 认 为 , 唯 物 论 者 同 唯 心 论 者 在 政 治 上 可 以 合 作 , 可 以 共 存 , 应 该 互 相 尊 重 , 我 们 之 间 有 合 作 之 道 。 ” “ 我 们 同 宗 教 界 朋 友 的 长 期 合 作 是 有 基 础 的 , 这 一 点 我 们 毫 不 怀 疑 。 我 们 也 希 望 宗 教 界 朋 友 也 有 这 个 信 心 。 这 便 是 ‘ 共 信 不 立 , 互 信 不 生 ’ ” 。 ( 《 周 恩 来 与 基 督 教 的 谈 话 》 )

    中 共 中 央 十 一 届 六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《 关 于 建 国 以 来 若 干 历 史 问 题 的 决 议 》 中 规 定 : “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并 不 要 求 宗 教 信 徒 放 弃 他 们 的 宗 教 信 仰 , 只 是 要 求 他 们 不 得 进 行 反 对 马 列 主 义 、 毛 泽 东 思 想 的 宣 传 , 要 求 宗 教 不 得 干 预 政 治 和 干 预 教 育 。 ”

    江 泽 民 总 书 记 在 1 9 9 1 年 1 月 3 0 日 会 见 我 国 五 大 宗 教 团 体 领 导 人 时 指 出 : “ 正 确 对 待 和 处 理 宗 教 问 题 , 是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的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。 一 方 面 , 从 我 们 党 和 政 府 来 说 , 要 坚 定 不 移 地 贯 彻 执 行 尊 重 和 保 护 公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权 利 、 保 护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、 保 护 宗 教 界 的 合 法 权 益 这 样 一 些 长 期 不 变 的 政 策 ; 另 一 方 面 , 从 宗 教 界 来 说 , 要 坚 定 不 移 地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,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, 坚 持 独 立 自 主 自 办 教 会 的 原 则 , 坚 持 在 宪 法 、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宗 教 活 动 。 ” “ 我 们 处 理 同 宗 教 界 之 间 的 关 系 的 原 则 是 政 治 上 团 结 合 作 , 思 想 信 仰 上 互 相 尊 重 。 这 一 点 是 永 远 不 会 变 的 。 我 们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一 定 会 保 持 稳 定 性 和 连 续 性 , 这 是 绝 对 不 能 改 变 的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 1 0 页 )

    4 9 . 问 : 请 简 要 介 绍 一 下 全 国 的 宗 教 概 况 ?

    答 : 我 国 宗 教 有 佛 教 、 道 教 、 伊 斯 兰 教 、 天 主 教 、 基 督 教 等 五 大 宗 教 。 另 外 还 有 一 部 分 少 数 民 族 信 仰 本 民 族 的 民 间 宗 教 。 中 国 的 宗 教 团 体 有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、 中 国 道 教 协 会 、 中 国 伊 斯 兰 教 协 会 、 中 国 天 主 教 爱 国 会 、 中 国 天 主 教 教 务 委 员 会 、 中 国 天 主 教 主 教 团 、 中 国 基 督 教 “ 三 自 ” 爱 国 运 动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基 督 教 协 会 等 8 个 全 国 性 宗 教 团 体 , 还 有 1 6 4 个 省 级 宗 教 团 体 , 2 0 0 0 余 个 县 市 级 宗 教 团 体 。

    全 国 办 有 中 国 佛 学 院 、 中 国 伊 斯 兰 教 经 学 院 、 中 国 基 督 教 南 京 金 陵 协 和 神 学 院 、 中 国 天 主 教 神 哲 学 院 和 中 国 道 教 学 院 等 4 7 所 宗 教 院 校 。 从 1 9 8 0 年 以 后 , 培 养 年 轻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2 0 0 0 余 人 , 向 世 界 上 1 2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派 出 宗 教 留 学 生 1 0 0 余 人 。

    全 国 有 宗 教 刊 物 3 0 余 种 , 全 国 现 有 在 册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约 2 0 万 人 , 年 轻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都 是 新 中 国 培 养 出 来 的 , 其 中 当 选 为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协 委 员 的 近 9 0 0 0 人 。 他 们 同 各 界 代 表 和 委 员 一 样 , 参 与 国 家 大 事 的 讨 论 , 在 政 治 上 享 有 平 等 的 民 主 权 利 。

    我 国 由 于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, 各 宗 教 之 间 , 各 宗 教 团 体 之 间 , 信 教 群 众 与 不 信 教 群 众 之 间 互 相 尊 重 , 和 睦 相 处 。 ( 参 见 《 中 国 人 权 状 况 》 白 皮 书 )

    5 0 . 问 : 我 国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原 则 和 要 求 是 什 么 ?

    答 : 我 国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主 要 体 现 在 : 信 教 与 不 信 教 的 公 民 , 在 政 治 上 一 律 平 等 , 在 法 律 上 都 享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。 我 国 的 佛 教 、 道 教 、 伊 斯 兰 教 、 天 主 教 和 基 督 教 各 教 之 间 是 相 互 平 等 的 , 在 社 会 主 义 中 国 , 没 有 占 统 治 地 位 的 宗 教 。 政 府 对 上 述 各 种 宗 教 一 视 同 仁 , 一 律 平 等 , 不 加 歧 视 。 承 认 公 民 有 信 教 自 由 , 也 就 包 括 承 认 各 教 的 宗 教 组 织 及 其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的 自 由 。 各 教 可 以 按 照 各 自 的 情 况 , 在 宪 法 、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, 本 着 独 立 自 主 、 自 办 教 会 的 原 则 , 办 好 教 务 。 各 宗 教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开 办 宗 教 院 校 , 培 养 宗 教 人 才 , 出 版 宗 教 刊 物 , 印 行 宗 教 经 典 , 弘 扬 宗 教 文 化 。 各 宗 教 组 织 可 以 在 相 互 尊 重 、 平 等 友 好 原 则 下 , 同 国 外 宗 教 组 织 或 宗 教 人 士 进 行 友 好 交 往 。 宗 教 组 织 和 信 教 群 众 可 以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举 行 宗 教 仪 式 。 公 民 不 能 因 为 信 仰 宗 教 或 不 信 仰 宗 教 而 享 有 某 种 特 权 或 受 到 某 种 歧 视 , 这 也 是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基 本 要 求 。

    5 1 . 问 : 贯 彻 落 实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还 有 哪 些 实 质 内 容 ?

    答 : 中 共 中 央 【 1 9 8 2 】 1 9 号 文 件 对 于 贯 彻 落 实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:

    ( 1 ) “ 争 取 、 团 结 和 教 育 宗 教 界 人 士 首 先 是 各 种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, 是 党 对 宗 教 的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, 也 是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的 极 其 重 要 的 前 提 条 件 。 ” 因 此 , “ 必 须 妥 善 地 安 置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的 生 活 , 认 真 落 实 有 关 政 策 , 特 别 是 对 于 其 中 的 知 名 人 士 和 知 识 分 子 , 更 应 当 尽 快 落 实 政 策 , 给 以 适 当 的 待 遇 。 ”

    ( 2 ) “ 还 必 须 根 据 宗 教 界 人 士 的 不 同 情 况 和 特 长 , 分 别 组 织 他 们 参 加 力 所 能 及 的 生 产 劳 动 、 社 会 服 务 、 宗 教 学 术 研 究 、 爱 国 的 社 会 政 治 活 动 和 国 际 友 好 往 来 , 以 调 动 他 们 的 积 极 因 素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事 业 服 务 。 ”

    5 2 . 问 : 如 何 安 排 好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?

    答 : “ 合 理 安 排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, 是 落 实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, 使 宗 教 活 动 正 常 化 的 重 要 物 质 条 件 。 当 前 的 问 题 是 , 必 须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,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, 进 一 步 合 理 安 排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。 在 部 分 大 中 城 市 , 在 历 史 上 有 名 的 宗 教 活 动 圣 地 , 在 教 徒 聚 居 的 地 方 , 特 别 是 在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, 应 当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恢 复 一 些 寺 观 教 堂 。 国 内 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和 有 重 大 文 物 价 值 的 著 名 寺 观 教 堂 , 应 当 根 据 条 件 , 尽 可 能 逐 步 恢 复 。 ” “ 为 了 妥 善 解 决 各 种 宗 教 实 行 自 办 自 养 的 所 需 经 费 , 还 必 须 认 真 落 实 有 关 各 种 宗 教 的 房 产 和 房 租 收 入 的 政 策 规 定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 1 — 6 5 页 )

    中 共 中 央 【 1 9 9 1 】 6 号 文 件 指 出 : “ 在 宗 教 活 动 过 少 的 地 方 , 要 解 决 好 正 常 宗 教 活 动 所 必 需 的 场 所 , 要 妥 善 处 理 历 史 遗 留 的 宗 教 房 产 问 题 , 以 有 利 于 团 结 广 大 信 教 群 众 , 有 利 于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稳 定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 1 6 页 )

    5 3 . 问 : 如 何 发 挥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组 织 的 作 用 ?

    答 : 中 共 中 央 【 1 9 8 2 】 1 9 号 文 件 指 出 : “ 充 分 发 挥 爱 国 宗 教 组 织 的 作 用 , 是 落 实 宗 教 政 策 , 使 宗 教 活 动 正 常 化 的 重 要 组 织 保 证 。 ” “ 党 和 政 府 也 应 当 善 于 支 持 和 帮 助 宗 教 组 织 自 己 解 决 自 己 的 问 题 , 而 不 要 包 办 代 替 。 只 有 这 样 , 才 能 充 分 发 挥 爱 国 宗 教 组 织 的 积 极 性 , 使 他 们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范 围 内 主 动 地 开 展 有 益 的 工 作 , 真 正 成 为 有 积 极 影 响 的 宗 教 团 体 , 成 为 党 和 政 府 争 取 、 团 结 和 教 育 宗 教 界 人 士 的 桥 梁 。 ”

    “ 有 计 划 地 培 养 和 教 育 年 轻 一 代 的 爱 国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, 对 我 们 宗 教 组 织 的 将 来 面 貌 具 有 决 定 的 意 义 。 我 们 不 仅 应 当 继 续 争 取 、 团 结 和 教 育 一 切 现 有 的 宗 教 界 人 士 , 而 且 应 当 帮 助 各 宗 教 组 织 办 好 宗 教 院 校 , 培 养 好 新 的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 4 — 6 5 页 )

    5 4 . 问 : 如 何 坚 决 保 障 一 切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?

    答 : 中 共 中 央 【 1 9 8 2 】 1 9 号 文 件 指 出 : “ 坚 决 保 障 一 切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, 同 时 就 意 味 着 要 坚 决 打 击 一 切 在 宗 教 外 衣 掩 盖 下 的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和 反 革 命 破 坏 活 动 , 以 及 各 种 不 属 于 宗 教 范 围 的 、 危 害 国 家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的 迷 信 活 动 。 对 于 披 着 宗 教 外 衣 的 反 革 命 犯 罪 分 子 和 其 他 刑 事 犯 罪 分 子 , 必 须 依 法 给 以 严 厉 制 裁 ” , “ 已 被 取 缔 的 一 切 反 动 会 道 门 和 神 汉 、 巫 婆 , 一 律 不 准 恢 复 活 动 。 凡 妖 言 惑 众 、 骗 钱 害 人 者 , 一 律 严 加 取 缔 , 并 绳 之 以 法 。 党 政 机 关 干 部 利 用 这 类 违 法 活 动 敛 财 牟 利 的 , 更 必 须 严 加 处 置 。 ” 依 法 “ 打 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, 决 不 是 打 击 而 恰 恰 是 保 护 正 常 宗 教 活 动 。 只 有 这 样 , 才 能 更 好 地 争 取 、 团 结 和 教 育 广 大 信 教 群 众 , 实 现 宗 教 活 动 的 正 常 化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 8 — 6 9 页 )

    5 5 . 问 : 宗 教 徒 为 什 么 要 学 习 法 律 和 政 策 ?

    答 : 八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“ 九 五 ” 计 划 和 “ 2 0 1 0 年 远 景 目 标 纲 要 ” 提 出 了 “ 依 法 治 国 ” 的 任 务 。 首 先 , 我 国 法 律 是 人 民 的 意 志 和 国 家 意 志 的 集 中 体 现 , 集 中 代 表 了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, 具 有 极 大 的 权 威 性 , 任 何 人 都 必 须 无 条 件 遵 守 。 其 次 , 我 国 的 国 家 权 力 和 公 民 权 利 , 都 是 法 律 赋 予 的 , 国 家 权 力 和 公 民 权 利 都 要 依 法 行 使 并 受 法 律 约 束 。 第 三 , 任 何 人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, 即 权 利 平 等 , 义 务 平 等 , 违 法 受 追 究 平 等 , 不 论 信 仰 宗 教 者 还 是 不 信 仰 宗 教 者 , 无 论 普 通 公 民 还 是 领 导 干 部 , 都 没 有 超 越 法 律 之 上 的 特 权 。 因 此 , 学 习 好 法 律 和 政 策 , 提 高 法 律 意 识 和 政 策 水 平 , 是 每 一 个 公 民 应 尽 的 义 务 和 职 责 。 宗 教 信 仰 者 也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公 民 , 也 有 学 习 法 律 、 政 策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。 同 时 , 在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体 制 的 条 件 下 , 佛 教 界 正 面 临 着 空 前 的 机 遇 和 挑 战 , 因 此 , 佛 教 徒 学 好 法 律 和 政 策 还 有 其 特 殊 意 义 。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, 是 公 平 的 象 征 , 是 民 主 的 体 现 , 是 对 公 民 和 法 人 的 自 由 、 权 利 和 权 益 的 保 障 和 确 认 ,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也 是 如 此 。 因 此 , 佛 教 徒 不 仅 要 学 法 、 守 法 , 爱 国 爱 教 , 努 力 办 好 佛 教 事 业 ; 而 且 还 要 懂 法 、 用 法 , 运 用 法 律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, 与 各 种 违 反 宪 法 和 法 律 、 违 反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、 破 坏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、 侵 犯 宗 教 界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, 以 维 护 佛 教 界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因 此 , 赵 朴 初 会 长 在 1 9 9 2 年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召 开 的 部 分 常 务 理 事 座 谈 会 上 指 出 : 佛 教 界 在 学 好 佛 法 的 同 时 , “ 也 要 十 分 重 视 对 世 间 法 的 学 习 ” , “ 尤 其 要 提 高 有 关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知 识 水 平 ” 。 在 当 前 , 佛 教 界 学 习 法 律 和 政 策 具 有 特 殊 意 义 。

    5 6 . 问 : 什 么 是 宪 法 ? 如 何 遵 守 宪 法 ?

    答 : 宪 法 是 资 产 阶 级 在 反 对 封 建 专 制 主 义 的 斗 争 中 发 展 起 来 的 , 最 初 它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限 制 王 权 , 扩 大 民 权 。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, 是 国 家 的 总 章 程 。 它 规 定 了 国 家 的 根 本 性 质 ; 国 家 的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; 国 家 的 结 构 形 式 ; 我 国 的 经 济 制 度 ; 国 家 机 构 的 组 织 系 统 及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;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一 系 列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根 本 制 度 和 一 系 列 重 大 原 则 问 题 。

    我 国 宪 法 序 言 指 出 : “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,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。 ” “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、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武 装 力 量 、 各 政 党 和 各 社 会 团 体 、 各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, 都 必 须 以 宪 法 为 根 本 活 动 准 则 , 并 负 有 维 护 宪 法 尊 严 、 保 证 宪 法 实 施 的 职 责 。 ” 宪 法 总 纲 第 五 条 规 定 : “ 一 切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都 不 得 同 宪 法 相 抵 触 。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武 装 力 量 、 各 政 党 和 各 社 会 团 体 、 各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都 必 须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。 一 切 违 反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行 为 , 必 须 予 以 追 究 。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有 超 越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特 权 。 ”

    中 共 中 央 十 二 大 文 件 指 出 : “ 新 党 章 关 于 ‘ 党 必 须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’ 的 规 定 , 是 一 个 极 其 重 要 的 原 则 。 从 中 央 到 基 层 , 一 切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的 活 动 都 不 能 同 宪 法 和 法 律 相 抵 触 。 党 是 人 民 的 一 部 分 。 党 领 导 人 民 制 定 宪 法 和 法 律 , 一 经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通 过 , 全 党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。 ” ( 《 十 二 大 文 件 汇 编 》 3 9 页 )

    5 7 . 问 : 我 国 的 国 家 性 质 和 国 家 的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是 什 么 ?

    答 : 宪 法 规 定 了 我 国 的 国 家 性 质 , 通 常 称 为 国 体 。 宪 法 第 一 条 规 定 : 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是 以 工 人 阶 级 为 领 导 的 以 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。 ”

    我 国 国 家 的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, 通 常 称 为 政 体 。 宪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: 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。 ” “ 人 民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机 关 是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。 ” 表 明 我 国 的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是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。

    5 8 . 问 : 我 国 的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是 怎 样 的 ?

    答 : 宪 法 规 定 了 我 国 的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。 现 代 国 家 的 结 构 形 式 基 本 上 分 为 单 一 制 和 复 合 制 两 种 。 在 单 一 制 国 家 中 , 全 国 只 有 一 个 宪 法 和 一 个 中 央 政 权 ; 各 行 政 单 位 都 受 中 央 的 统 一 领 导 , 地 方 的 权 力 均 由 中 央 和 宪 法 、 法 律 加 以 规 定 。 在 复 合 制 国 家 中 , 有 联 邦 和 邦 联 两 种 形 式 。 在 联 邦 制 国 家 中 , 除 了 联 邦 宪 法 和 联 邦 政 府 外 , 各 州 、 邦 或 者 各 联 邦 成 员 国 都 有 自 己 的 宪 法 和 中 央 政 府 , 它 们 根 据 联 邦 宪 法 关 于 权 力 划 分 的 规 定 , 行 驶 各 自 的 国 家 权 力 。 邦 联 制 是 比 联 邦 制 更 为 松 散 的 国 家 联 合 体 。 我 国 从 秦 汉 以 来 , 就 是 一 个 中 央 集 权 的 、 多 民 族 的 单 一 制 的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。 我 国 宪 法 序 言 规 定 : 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是 全 国 各 民 族 共 同 缔 造 的 统 一 的 多 民 族 国 家 。 ” 宪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: “ 各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的 地 方 实 行 区 域 自 治 , 设 立 自 治 机 关 , 行 使 自 治 权 。 各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都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不 可 分 离 的 部 分 。 ”

    5 9 . 问 : 我 国 国 家 机 构 的 组 织 系 统 及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什 么 ?

    答 : 宪 法 规 定 的 我 国 国 家 机 构 的 组 织 系 统 是 :

    ( 1 )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。 在 中 央 是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; 在 地 方 是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。

    ( 2 ) 国 家 主 席 , 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。

    ( 3 )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。 它 是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 。 最 高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是 国 务 院 ; 地 方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是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。

    ( 4 ) 国 家 军 事 领 导 机 关 , 即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。

    ( 5 ) 国 家 审 判 机 关 , 即 人 民 法 院 。 它 包 括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、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专 门 人 民 法 院 。

    ( 6 ) 国 家 检 察 机 关 , 即 人 民 检 察 院 。 它 包 括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。 宪 法 规 定 国 家 机 构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: ( 1 )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; ( 2 ) 责 任 制 原 则 ; ( 3 ) 群 众 路 线 原 则 ; ( 4 ) 效 率 和 精 简 原 则 ; ( 5 ) 法 制 原 则 。

    6 0 . 问 : 什 么 是 公 民 ? 宪 法 规 定 了 公 民 有 哪 些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?

    答 : 宪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: “ 凡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人 都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。 任 何 公 民 享 有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, 同 时 必 须 履 行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。 ” 我 国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可 概 括 为 如 下 几 类 : a . 政 治 权 利 和 自 由 ; b .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; c . 人 身 自 由 ; d . 有 批 评 、 建 议 、 申 诉 、 控 告 和 检 举 的 权 利 ; e . 有 社 会 经 济 权 利 ; f . 有 文 化 教 育 权 利 ; g . 公 民 的 家 庭 受 国 家 保 护 , 妇 女 、 儿 童 、 老 年 人 受 国 家 保 护 。

    6 1 . 问 : 我 国 公 民 的 政 治 权 利 有 哪 些 ?

    答 : 公 民 的 政 治 权 利 是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: 宪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: 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年 满 十 八 岁 的 公 民 , 不 分 民 族 、 种 族 、 性 别 、 职 业 、 家 庭 出 身 、 宗 教 信 仰 、 财 产 状 况 、 居 住 期 限 , 都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; 但 是 依 照 法 律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人 除 外 。 ” 第 七 十 九 条 规 定 : “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的 年 满 4 5 周 岁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可 以 被 选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、 副 主 席 。 ”

    公 民 的 政 治 自 由 是 : 宪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: 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言 论 、 出 版 、 集 会 、 结 社 、 游 行 、 示 威 的 自 由 。 ”

    6 2 . 问 : 宪 法 对 公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权 利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?

    答 : 建 国 之 初 , 起 临 时 《 宪 法 》 作 用 的 《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共 同 纲 领 》 规 定 : 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有 思 想 、 言 论 、 出 版 … …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权 。 ” “ 各 少 数 民 族 均 有 … … 保 持 和 改 革 其 风 俗 习 惯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。 ”

    1 9 5 4 年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》 规 定 : 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。 ”

    1 9 8 2 年 宪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: 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。

   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、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不 得 强 制 公 民 信 仰 宗 教 或 者 不 信 仰 宗 教 , 不 得 歧 视 信 仰 宗 教 的 公 民 和 不 信 仰 宗 教 的 公 民 。

    国 家 保 护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。 任 何 人 不 得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、 损 害 公 民 身 体 健 康 、 妨 害 国 家 教 育 制 度 的 活 动 。

   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事 务 不 受 外 国 势 力 的 支 配 。 ”

    这 是 我 国 宪 法 对 有 关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系 统 、 原 则 的 专 条 规 定 , 是 我 国 对 待 和 处 理 宗 教 问 题 的 根 本 原 则 和 根 本 政 策 ,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。 其 他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 , 都 不 得 与 其 相 抵 触 。

    6 3 . 问 : 宪 法 对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权 利 有 哪 些 保 护 ?

    答 : 宪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: 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犯 。

    任 何 公 民 , 非 经 人 民 检 察 院 批 准 或 者 决 定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, 并 由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, 不 受 逮 捕 。

    禁 止 非 法 拘 禁 和 以 其 他 方 法 非 法 剥 夺 或 者 限 制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, 禁 止 非 法 搜 查 公 民 的 身 体 。 ”

    6 4 . 问 : 与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权 利 相 关 的 权 利 还 有 哪 些 ?

    答 : 与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权 利 相 关 的 权 利 还 有 :

    ( 1 ) 人 格 权 。 宪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: 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。 禁 止 用 任 何 方 法 对 公 民 进 行 侮 辱 、 诽 谤 和 诬 告 陷 害 。 ”

    ( 2 ) 住 宅 权 。 宪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: 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住 宅 不 受 侵 犯 。 禁 止 非 法 搜 查 或 者 非 法 侵 入 公 民 的 住 宅 。 ”

    ( 3 ) 通 信 自 由 。 宪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: 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受 法 律 保 护 。 除 因 国 家 安 全 或 者 追 查 刑 事 犯 罪 的 需 要 , 由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检 察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通 信 进 行 检 查 外 ,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侵 犯 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。 ”

    ( 4 ) 控 告 检 举 权 。 宪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: 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对 于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和 工 作 人 员 , 有 提 出 批 评 和 建 议 的 权 利 ; 对 于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, 有 向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提 出 申 诉 、 控 告 或 者 检 举 的 权 利 , 但 是 不 得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进 行 诬 告 陷 害 。

    “ 对 于 公 民 的 申 诉 、 控 告 或 者 检 举 ,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必 须 查 清 事 实 , 负 责 处 理 。 任 何 人 不 得 压 制 和 打 击 报 复 。 ”

    “ 由 于 国 家 机 关 和 工 作 人 员 侵 犯 公 民 权 利 受 到 损 失 的 人 , 有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取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。 ”

    6 5 . 问 : 公 民 有 哪 些 经 济 权 利 和 文 化 教 育 的 权 利 ?

    答 : 宪 法 规 定 ,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劳 动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; 劳 动 者 有 休 息 的 权 利 ; 公 民 在 年 老 、 疾 病 或 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时 侯 有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取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等 。

    宪 法 规 定 ,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; 有 从 事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、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 。

    ( 待 续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