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法 音 | 1996 年 第 7 期 ( 总 第 143 期 ) 第 35 页 |
一 、 国 家 的 管 辖 制 : 这 因 为 佛 教 发 达 , 僧 众 跟 着 杂 滥 起 来 , 影 响 社 会 , 影 响 国 家 , 国 家 不 能 不 出 来 干 涉 。 应 该 记 着 ! 这 是 佛 教 的 耻 辱 , 古 代 有 多 少 正 信 的 缁 素 , 明 里 暗 里 在 痛 心 。 然 而 僧 众 不 能 健 全 , 不 能 自 治 , 也 就 不 能 怪 政 治 的 干 涉 。 古 代 的 政 治 干 涉 , 大 体 是 善 意 的 , 如 沙 汰 僧 众 、 禁 止 私 立 寺 院 、 试 经 得 度 等 等 ( 如 恶 意 即 灭 法 ) 。 如 姚 兴 是 佛 教 的 大 护 法 , 他 却 立 僧 为 僧 正 。 梁 武 帝 更 是 有 名 的 护 法 , 但 他 不 忍 见 僧 众 的 秽 滥 , 甚 至 想 自 己 出 来 作 大 僧 正 。 国 家 的 管 辖 , 对 于 不 健 全 的 佛 教 , 实 际 是 有 益 的 。 这 种 管 辖 制 , 是 国 家 通 过 佛 教 来 管 理 , 可 说 是 以 僧 治 僧 。 姚 兴 立 僧 为 僧 正 , 是 这 一 制 度 的 开 始 ; 后 代 的 僧 统 、 僧 录 司 等 都 是 。
二 、 禅 僧 的 丛 林 制 : 形 式 剿 袭 的 律 制 , 自 有 碍 难 通 行 的 地 方 。 全 盘 印 度 化 , 或 者 中 国 本 位 化 , 在 东 晋 末 年 已 引 起 争 论 了 。 谈 玄 说 妙 的 南 朝 , 当 然 不 能 有 什 么 革 新 。 强 毅 实 行 的 北 方 , 却 有 新 的 制 度 出 现 。 如 禅 僧 的 “ 别 立 禅 院 ” ; 三 阶 教 的 自 成 家 风 , 舍 戒 入 俗 的 三 阶 信 徒 , 也 是 “ 别 立 科 纲 ” 。 别 立 禅 院 的 禅 僧 , 适 应 山 林 农 村 环 境 , 参 照 佛 陀 的 僧 制 , 创 设 丛 林 制 度 。 “ 一 日 不 作 , 一 日 不 食 ” ; 他 们 “ 辟 土 开 荒 ” , 讲 求 经 济 自 足 。 这 个 制 度 , 配 合 着 真 参 实 悟 的 信 心 与 精 进 ( 法 的 ) , 确 乎 相 当 成 功 。 佛 教 的 思 想 界 , 虽 已 因 固 定 、 保 守 而 走 向 衰 落 ; 亏 着 这 个 丛 林 制 度 , 总 算 维 持 佛 教 一 直 到 最 近 。
这 两 种 中 国 化 的 教 制 , 一 是 每 一 寺 院 的 组 织 , 一 是 全 国 佛 教 的 组 织 , 并 行 而 不 相 悖 , 一 直 维 持 到 清 末 。 但 中 国 是 家 庭 本 位 的 宗 法 社 会 , 而 政 治 又 缺 少 民 主 代 议 制 , 所 以 寺 院 逐 渐 子 孙 化 , 丛 林 也 产 生 传 法 制 , 倾 向 于 各 自 为 政 , 不 能 从 僧 官 制 的 统 一 中 , 造 成 民 主 代 议 制 的 严 密 组 合 。 一 盘 散 沙 , 佛 教 与 国 家 民 族 , 患 着 同 样 的 毛 病 。
出 家 沙 门 , 宏 道 利 物 , 敝 屣 王 侯 , 故 能 抗 礼 万 乘 , 高 尚 其 事 。 六 代 而 还 , 沙 门 不 礼 王 者 , 论 议 不 绝 。 此 非 吝 于 一 拜 , 乃 所 以 重 佛 法 、 护 僧 制 , 根 本 壁 垒 未 可 弃 也 。 不 居 其 实 , 即 不 受 其 名 , 故 世 俗 爵 秩 亦 未 应 施 之 方 外 。 然 南 北 朝 因 设 僧 官 , 弊 端 渐 启 , 帝 王 专 制 必 鄙 视 僧 徒 , 如 卿 相 而 后 已 。 降 至 宋 代 , 译 场 诸 僧 , 俯 首 称 臣 , 一 无 异 辞 , 而 僧 格 扫 地 以 尽 。 然 此 犹 止 于 虚 秩 也 , 乃 若 慧 琳 因 宋 文 之 幸 , 窃 参 机 要 , 贿 赂 相 继 , 孔 ● 叹 为 黑 衣 宰 相 , 冠 履 倒 置 ( 《 南 史 》 卷 七 十 八 ) , 此 正 深 恶 其 不 伦 也 。 今 之 说 者 , 乃 欲 举 此 为 僧 徒 楷 模 , 可 谓 辱 尽 佛 法 矣 。 赞 宁 撰 《 僧 史 略 》 , 摭 取 史 实 以 资 谈 助 , 不 必 尽 为 典 据 。 然 其 言 曰 : 朝 廷 行 爵 , 释 子 竞 官 , 官 阶 勿 尽 , 贪 爱 无 满 , 胡 不 养 其 妻 子 跪 拜 君 亲 ? 有 识 者 于 此 无 取 焉 ( 《 僧 史 略 》 卷 下 ) 。 此 诚 快 论 也 。 一 念 之 贪 , 非 尽 驱 僧 徒 返 俗 不 止 , 亦 非 返 俗 不 能 尽 其 官 兴 也 。 说 者 知 引 赞 宁 之 书 , 而 不 知 赞 宁 之 意 , 岂 非 大 惑 哉 ! 至 于 国 家 考 试 制 度 , 乃 为 干 禄 从 公 技 术 人 员 而 设 , 僧 徒 不 赴 考 , 宜 也 。 必 以 旧 日 考 试 度 僧 相 附 会 , 彼 亦 秕 政 , 不 足 为 训 。 出 家 受 戒 , 广 律 本 有 专 章 , 简 别 严 净 , 而 皆 由 僧 团 自 主 其 事 , 不 可 以 假 手 俗 吏 也 。 今 之 僧 徒 , 淆 杂 浮 滥 , 究 其 病 源 , 即 在 不 依 律 实 行 , 故 至 为 逋 逃 薮 为 卑 田 院 , 不 可 收 拾 , 岂 有 关 于 考 试 哉 ? 又 岂 足 为 参 预 俗 事 之 藉 口 哉 ? ( 选 自 王 雷 泉 编 选 《 悲 愤 而 后 有 学 — — 欧 阳 渐 文 选 》 , 上 海 远 东 出 版 社 , 1 9 9 6 )
《 中 国 僧 官 制 度 》 共 分 十 章 。 第 一 章 “ 僧 官 制 度 的 产 生 ” , 介 绍 中 国 佛 教 僧 官 制 度 的 产 生 背 景 和 过 程 , 提 出 这 种 制 度 产 生 于 晋 代 隆 安 五 年 ( 4 0 1 ) 之 前 。 第 二 章 “ 南 朝 僧 官 制 度 ” , 叙 述 了 宋 齐 梁 陈 各 朝 僧 官 制 度 的 性 质 、 特 点 和 称 谓 , 将 其 分 为 中 央 、 地 方 和 基 层 三 级 僧 官 体 系 加 以 考 察 。 第 三 章 “ 北 朝 的 僧 官 制 度 ” , 强 调 了 这 一 时 期 僧 权 服 从 于 王 权 的 典 型 特 征 。 第 四 章 “ 隋 唐 僧 官 制 度 ” , 考 察 了 中 国 佛 教 在 全 盛 时 期 的 僧 侣 管 理 情 况 , 表 明 世 俗 政 权 对 僧 权 的 控 制 进 入 了 又 一 新 的 阶 段 。 第 五 章 “ 吐 蕃 占 领 期 与 归 义 军 时 期 敦 煌 僧 官 制 度 ” , 解 剖 了 独 具 特 色 的 地 方 僧 官 世 俗 化 倾 向 。 第 六 章 “ 宋 代 僧 官 制 度 ” , 阐 述 了 僧 官 制 度 逐 渐 成 为 封 建 官 僚 机 构 附 庸 的 过 程 。 第 七 章 “ 辽 、 金 的 僧 官 制 度 ” , 勾 勒 了 在 少 数 民 族 政 权 统 治 , 中 国 北 方 地 区 僧 官 优 裕 制 度 。 第 八 章 “ 元 代 的 僧 官 制 度 ” , 探 讨 了 汉 藏 佛 教 僧 官 为 蒙 元 政 权 服 务 的 作 用 。 第 九 章 “ 明 、 清 的 僧 官 制 度 ” , 解 释 了 封 建 社 会 后 期 专 制 主 义 中 央 集 权 极 端 强 化 下 的 如 此 严 密 的 、 纲 目 齐 备 的 僧 司 网 络 。 第 十 章 “ 藏 传 佛 教 的 僧 官 制 度 ” , 简 论 了 藏 传 佛 教 特 有 的 僧 伽 管 理 形 式 。
作 者 参 照 中 国 封 建 官 制 体 系 , 系 统 地 考 察 了 僧 官 制 度 的 内 部 结 构 , 认 为 它 在 总 体 上 仿 效 了 封 建 官 制 体 系 并 与 之 相 呼 应 。 以 中 央 、 地 方 ( 省 、 州 ) 、 县 ( 寺 ) 三 级 或 四 级 构 成 , 与 世 俗 社 会 官 制 一 样 , 构 成 了 一 个 金 字 塔 形 的 僧 官 群 体 。 ( 聂 )
二 、 唐 立 国 后 , 控 制 了 度 僧 权 , 严 禁 私 度 , 但 违 反 者 依 旧 如 故 。 至 唐 玄 宗 天 宝 后 期 , 严 格 了 度 牒 管 理 。 度 牒 管 制 在 安 史 之 乱 期 间 曾 一 度 陷 入 混 乱 , 但 战 乱 一 经 平 定 , 便 迅 速 恢 复 正 常 。 唐 代 宗 广 德 、 大 历 年 间 度 牒 管 理 就 很 严 格 , 俗 人 即 使 出 家 修 行 也 很 难 获 得 度 牒 。 唐 德 宗 朝 也 一 再 加 强 度 牒 管 理 , 规 定 如 僧 尼 身 死 及 还 俗 , 度 牒 须 纳 官 注 毁 。 唐 宪 宗 时 累 敕 天 下 州 府 不 得 私 度 。 唐 文 宗 大 和 年 间 进 一 步 严 格 了 僧 籍 , 同 年 唐 政 府 颁 布 了 “ 条 流 僧 尼 敕 ” , 还 要 求 试 经 僧 尼 。 唐 宣 宗 继 位 后 , 针 对 会 昌 灭 佛 的 矫 枉 过 正 , 着 手 恢 复 了 一 些 寺 观 , 但 他 同 时 也 注 意 度 牒 的 管 制 。 五 代 十 国 , 有 些 君 主 也 曾 加 强 度 牒 管 制 , 防 止 私 度 , 但 由 于 当 时 战 乱 不 休 , 很 难 奏 效 。
三 、 最 后 对 唐 代 度 牒 的 鬻 卖 略 作 考 述 。 天 宝 十 四 年 就 开 始 了 大 规 模 的 鬻 卖 度 牒 。 肃 宗 即 位 灵 武 后 , 财 用 匮 乏 , “ 权 卖 官 爵 及 度 僧 尼 ” 。 但 是 鬻 卖 度 牒 以 助 国 用 是 迫 不 得 已 的 权 宜 之 计 , 实 行 的 时 间 相 当 有 限 , 至 于 后 来 地 方 藩 镇 仿 效 以 聚 敛 , 已 被 当 作 明 显 的 违 法 乱 纪 。 安 史 之 乱 期 间 度 牒 鬻 卖 的 手 续 仍 很 复 杂 , 这 在 敦 煌 文 书 中 有 较 清 楚 的 反 映 。 ( 曾 )
二 、 释 道 帐 籍 管 理 制 度 。 宋 代 僧 帐 三 年 一 造 , 大 约 是 沿 用 晚 唐 旧 制 。 有 “ 僧 道 童 行 等 全 帐 式 ” 和 “ 僧 道 童 行 等 剌 帐 式 ” , 前 者 规 定 要 开 列 宫 观 寺 院 总 数 , 道 士 、 女 冠 、 僧 、 尼 、 童 行 总 数 及 分 项 数 , 以 及 每 个 僧 道 徒 的 姓 名 、 年 龄 、 籍 贯 等 详 细 情 况 , 后 者 较 前 者 简 略 , 着 重 反 映 当 年 变 化 情 况 , 即 当 年 “ 新 收 ” ( 新 披 剃 和 新 系 帐 者 ) 和 “ 除 附 ” ( 还 俗 、 去 世 ) 。 要 每 年 及 时 准 确 地 供 送 剌 帐 , 就 必 须 做 好 日 常 入 籍 与 销 籍 等 事 。 前 者 较 简 单 , 而 释 道 死 亡 、 逃 亡 等 销 籍 则 较 入 籍 复 杂 。 宋 代 严 格 规 定 释 道 死 亡 事 故 必 须 及 时 申 报 , 否 则 以 刑 罚 处 之 。 自 唐 以 来 , 对 释 道 徒 的 出 游 作 出 了 一 些 规 定 。 到 宋 代 , 条 文 规 定 之 细 密 程 度 远 远 超 过 前 代 。 释 道 徒 帐 籍 制 度 的 存 在 和 日 趋 严 密 , 说 明 了 封 建 世 俗 政 权 统 治 者 对 释 道 二 教 控 制 程 度 的 不 断 加 深 。
三 、 紫 衣 、 师 号 颁 给 制 度 。 宋 代 沿 承 前 代 颁 赐 释 道 徒 紫 衣 、 师 号 之 法 , 使 之 更 加 制 度 化 。 除 贵 族 、 近 臣 荐 举 外 , 任 僧 道 官 年 满 七 年 , 例 得 赐 紫 衣 、 师 号 , 此 制 北 宋 中 期 已 有 之 。 此 外 还 有 许 多 临 时 性 颁 赐 。 宋 廷 规 定 得 赐 紫 衣 、 师 号 者 须 具 备 资 历 、 品 行 等 条 件 , 每 年 颁 赐 的 紫 衣 、 师 号 是 有 数 量 限 制 的 , 释 道 徒 身 死 或 还 俗 , 其 紫 衣 、 师 号 帖 按 规 定 必 须 上 缴 尚 书 省 祠 部 。 出 卖 紫 衣 、 师 号 帖 , 发 端 于 仁 宗 时 沿 边 纳 粮 帖 , 正 式 出 卖 则 始 见 于 神 宗 时 期 。 不 过 , 其 发 行 量 远 少 于 度 牒 , 价 格 也 比 度 牒 低 小 , 所 以 对 财 政 的 影 响 大 不 如 度 牒 。
四 、 寺 观 田 产 及 赋 役 制 度 。 宋 代 对 寺 观 田 产 采 取 限 制 方 针 , 规 定 寺 观 不 得 市 田 , 但 许 寺 观 买 佃 官 荒 田 , 且 未 禁 向 寺 观 施 舍 田 产 。 宋 廷 规 定 , 寺 观 田 产 、 财 产 无 免 税 特 权 。 释 道 徒 在 服 役 方 面 较 一 般 百 姓 困 难 大 。 宋 神 宗 即 位 以 前 释 道 徒 无 职 役 负 担 。 神 宗 时 行 免 役 法 , 规 定 释 道 徒 输 助 役 钱 , 数 为 普 通 百 姓 免 役 钱 额 之 半 。 南 宋 绍 兴 十 五 年 , 创 立 了 一 项 专 门 向 释 道 徒 征 收 的 赋 税 — — 免 丁 钱 , 分 九 等 征 收 。 虽 然 宋 代 有 寺 观 释 道 不 得 免 税 役 的 规 定 , 但 事 实 上 还 是 有 不 少 寺 观 释 道 获 得 了 减 免 税 役 的 特 权 。 ( 曾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