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法 音 | 1997 年 第 2 期 ( 总 第 150 期 ) 第 27 页 |
答 : 迷 信 , “ 迷 ” 字 是 分 辨 不 清 的 意 思 , “ 信 ” 字 是 相 信 或 者 信 奉 。 从 广 义 上 说 , 迷 信 是 指 人 们 对 于 事 物 盲 目 地 信 仰 或 者 崇 拜 , 例 如 迷 信 书 本 , 迷 信 金 钱 , 迷 信 个 人 , 迷 信 崇 拜 文 艺 、 体 育 明 星 , 迷 信 外 国 人 等 。 同 时 , 迷 信 一 词 还 有 狭 义 的 解 释 。 狭 义 的 迷 信 , 按 照 解 放 以 后 我 国 约 定 俗 成 的 习 惯 , 是 专 指 人 们 “ 相 信 星 占 、 卜 巫 、 风 水 、 命 相 和 神 鬼 等 ” ( 《 辞 海 》 缩 印 本 第 1051 页 ) 。
由 此 可 见 , 人 们 通 常 所 说 的 迷 信 活 动 从 约 定 俗 成 的 意 义 上 说 , 一 般 是 专 指 民 间 的 神 汉 、 巫 婆 、 算 命 先 生 、 风 水 先 生 等 所 从 事 的 抽 签 、 打 卦 、 算 命 、 看 相 、 看 风 水 、 驱 鬼 、 跳 大 神 等 活 动 。
162. 问 : 宗 教 与 迷 信 有 什 么 区 别 ?
答 :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常 常 出 现 如 下 两 种 情 况 : 一 种 是 把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误 认 为 是 迷 信 活 动 , 从 反 对 迷 信 活 动 的 立 场 出 发 , 禁 止 、 抵 制 或 打 击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, 从 而 干 涉 和 侵 犯 了 公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; 另 一 种 是 把 迷 信 活 动 误 认 为 是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, 认 为 制 止 迷 信 活 动 就 会 干 涉 和 侵 犯 公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。 这 两 种 认 识 都 是 不 正 确 的 , 因 为 宗 教 与 迷 信 是 有 严 格 区 别 的 。
第 一 、 宗 教 一 般 有 悠 久 的 历 史 , 有 创 立 本 宗 教 并 由 信 仰 者 崇 拜 的 教 主 ; 宗 教 有 自 己 成 文 的 经 典 、 系 统 的 教 义 及 规 范 化 了 的 宗 教 仪 轨 , 并 且 有 固 定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。 迷 信 一 般 是 由 巫 婆 、 神 汉 、 算 命 先 生 等 从 事 的 抽 签 、 打 卦 、 算 命 、 看 相 、 看 风 水 、 驱 鬼 、 跳 大 神 等 活 动 , 它 本 身 没 有 教 主 , 没 有 成 文 的 经 典 、 系 统 的 教 义 及 规 范 化 的 仪 轨 , 没 有 固 定 的 场 所 , 是 由 神 汉 、 巫 婆 、 风 水 先 生 等 因 时 因 地 因 人 而 从 事 的 比 较 原 始 和 低 层 次 的 巫 术 活 动 。
第 二 、 宗 教 都 有 由 信 教 者 组 成 的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组 织 , 宗 教 团 体 和 组 织 皆 有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主 持 ,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有 严 格 的 戒 律 和 教 阶 制 , 各 宗 教 还 开 办 各 种 形 式 的 宗 教 院 校 。 迷 信 活 动 没 有 严 密 的 组 织 系 统 , 没 有 政 府 认 可 的 团 体 和 组 织 ; 对 于 从 事 迷 信 职 业 的 人 员 来 说 , 没 有 严 格 的 戒 律 和 教 阶 制 ; 更 不 可 能 开 办 院 校 ; 迷 信 业 者 没 有 固 定 的 场 所 , 呈 现 单 个 分 散 和 游 击 活 动 的 状 态 。
第 三 、 宗 教 是 一 种 世 界 观 , 有 一 套 系 统 的 教 理 、 教 义 和 哲 学 理 论 ; 宗 教 是 一 种 社 会 历 史 文 化 现 象 , 对 社 会 科 学 如 哲 学 、 文 学 、 艺 术 , 对 自 然 科 学 如 医 学 、 天 文 、 建 筑 等 和 人 们 的 道 德 观 念 有 很 深 的 影 响 。 迷 信 活 动 不 是 一 种 系 统 的 世 界 观 , 没 有 系 统 的 哲 学 理 论 , 与 社 会 科 学 、 自 然 科 学 和 人 们 的 道 德 观 念 是 相 悖 的 , 是 一 种 滞 后 于 时 代 的 思 想 意 识 。
第 四 、 我 国 当 前 有 佛 教 、 道 教 、 伊 斯 兰 教 、 天 主 教 、 基 督 教 等 多 种 宗 教 , 宗 教 活 动 , 如 “ 拜 佛 、 诵 经 、 烧 香 、 礼 拜 、 祈 祷 、 讲 经 、 讲 道 、 弥 撒 、 受 洗 、 受 戒 、 封 斋 、 过 宗 教 节 日 、 终 傅 、 追 思 等 等 , 都 由 宗 教 组 织 和 宗 教 徒 自 理 , 受 法 律 保 护 , 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干 涉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3 页 ) 而 迷 信 活 动 是 国 家 法 律 和 政 策 所 反 对 、 禁 止 和 取 缔 的 行 为 , 不 受 国 家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保 护 。
163. 问 : 政 府 对 迷 信 活 动 的 一 贯 政 策 是 什 么 ?
答 : 从 我 国 当 前 的 实 际 情 况 来 看 , 迷 信 活 动 一 般 分 为 四 个 层 次 , 政 府 分 别 采 取 不 同 的 政 策 :
一 、 群 众 中 的 迷 信 思 想 和 迷 信 活 动 。 这 是 人 们 一 种 历 史 悠 久 的 、 普 遍 的 、 自 发 的 活 动 , 人 数 众 多 , 社 会 影 响 广 泛 , 有 的 活 动 甚 至 同 民 族 或 者 民 间 的 习 俗 融 合 在 一 起 , 其 性 质 属 于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, 政 府 对 他 们 只 能 采 取 教 育 、 引 导 的 方 针 , 通 过 发 展 生 产 、 普 及 教 育 、 提 高 科 学 文 化 水 平 和 公 民 自 身 素 质 、 提 高 思 想 觉 悟 来 解 决 , 使 他 们 自 觉 破 除 迷 信 观 念 。 毛 主 席 说 : “ 菩 萨 是 农 民 立 起 来 的 , 到 了 一 定 时 期 农 民 会 用 他 们 自 己 的 双 手 丢 开 这 些 菩 萨 , 无 须 旁 人 过 早 地 代 庖 丢 菩 萨 。 共 产 党 对 于 这 些 东 西 的 宣 传 政 策 应 当 是 : ‘ 引 而 不 发 , 跃 如 也 。 ’ ” ( 《 毛 泽 东 选 集 》 第 一 卷 第 36 页 )
二 、 迷 信 职 业 者 。 即 社 会 上 以 抽 签 、 打 卦 、 算 命 、 看 相 、 看 风 水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人 。 他 们 中 的 大 多 数 人 是 为 了 生 活 出 路 , 也 有 一 部 分 残 疾 人 为 生 活 所 迫 也 从 事 这 种 职 业 。 他 们 中 的 大 多 数 人 是 文 化 不 高 的 劳 动 人 民 , 其 性 质 属 于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。 对 待 他 们 主 要 采 取 说 服 教 育 , 劝 其 改 业 , 从 事 那 些 对 人 民 有 利 的 工 作 , 帮 助 他 们 劳 动 谋 生 、 自 食 其 力 , 不 要 用 迷 信 骗 人 。 对 屡 教 不 改 者 , 予 以 取 缔 。
三 、 借 迷 信 活 动 危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牟 取 利 益 者 。 迷 信 业 者 中 的 少 数 人 , 借 迷 信 活 动 危 害 社 会 的 公 共 安 全 、 危 害 公 民 人 身 安 全 和 财 产 安 全 而 骗 取 钱 财 者 , 虽 然 不 一 定 是 敌 我 矛 盾 , 但 却 是 违 反 法 律 或 者 触 犯 刑 律 的 行 为 ,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取 缔 。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第 165 条 规 定 : “ 神 汉 、 巫 婆 借 迷 信 活 动 进 行 造 谣 、 诈 骗 财 物 活 动 的 处 两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、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;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2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。 ”
四 、 利 用 迷 信 活 动 从 事 反 动 政 治 活 动 者 。 利 用 迷 信 活 动 宣 扬 君 权 神 授 观 念 , 企 图 复 辟 封 建 专 制 制 度 , 从 事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、 反 对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、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反 动 政 治 活 动 的 极 少 数 人 , 其 性 质 是 敌 我 矛 盾 , 要 严 厉 打 击 。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第 99 条 规 定 : “ 组 织 、 利 用 封 建 迷 信 、 会 道 门 进 行 反 革 命 活 动 的 , 处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、 拘 役 、 管 制 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。 ”
164. 问 : 封 建 迷 信 的 提 法 准 确 吗 ?
答 : 封 建 迷 信 一 词 是 由 “ 封 建 ” 和 “ 迷 信 ” 两 个 词 组 合 而 成 。 封 , 《 辞 海 》 第 一 个 解 释 是 “ 帝 王 把 土 地 赐 给 臣 子 。 ” 建 , 是 创 立 、 设 置 和 竖 立 的 意 思 。 “ 封 建 ” 二 字 在 《 辞 海 》 中 没 有 单 独 的 词 条 , 在 多 数 场 合 是 “ 封 建 制 度 ” 、 “ 封 建 思 想 ” 、 “ 封 建 社 会 ” 等 词 的 简 略 , 如 “ 反 帝 反 封 建 ” , “ 这 个 人 很 封 建 ” 等 。
“ 封 建 ” 同 “ 迷 信 ” 组 成 “ 封 建 迷 信 ” 一 词 , 从 字 面 上 只 能 有 两 种 理 解 : 一 种 理 解 是 封 建 社 会 产 生 的 迷 信 , 这 种 解 释 有 很 大 的 片 面 性 。 因 为 抽 签 、 打 卦 、 算 命 、 看 相 、 看 风 水 等 的 活 动 , 主 要 产 生 在 原 始 社 会 和 奴 隶 社 会 漫 长 的 历 史 时 期 , 虽 然 在 封 建 社 会 有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发 展 和 完 善 , 但 是 这 些 迷 信 活 动 本 身 并 不 具 有 封 建 社 会 意 识 形 态 的 本 质 属 性 和 基 本 特 征 , 也 不 是 封 建 社 会 专 有 或 特 有 的 社 会 现 象 , 因 为 这 一 现 象 在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和 发 达 的 资 本 主 义 社 会 同 时 存 在 。 所 以 , 用 封 建 一 词 来 定 义 迷 信 是 封 建 社 会 产 生 的 , 是 不 准 确 的 。
另 一 种 理 解 是 对 封 建 社 会 的 迷 信 , 即 对 封 建 社 会 的 政 治 制 度 、 思 想 意 识 和 文 化 形 态 盲 目 崇 拜 和 信 奉 的 思 想 行 为 。 如 19 世 纪 30 — 40 年 代 , 在 法 国 、 英 国 等 国 流 传 的 以 法 国 维 尔 纽 夫 — 巴 尔 热 蒙 ( Jean - paul - Alban Ville Neuve - Bargemont , 1784 - 1850) 等 为 代 表 , 宣 扬 资 本 主 义 社 会 工 人 的 贫 困 是 因 为 封 建 社 会 被 推 翻 的 缘 故 , 把 封 建 社 会 的 专 制 制 度 描 绘 成 能 “ 拯 救 世 界 ” 的 唯 一 美 好 的 政 治 制 度 要 人 们 信 奉 和 拥 护 , 就 是 迷 信 封 建 社 会 的 思 想 行 为 。 由 此 可 见 , 用 封 建 一 词 来 定 义 迷 信 , 只 能 特 指 那 种 对 封 建 社 会 的 政 治 制 度 、 思 想 意 识 和 文 化 形 态 盲 目 崇 拜 和 信 奉 的 思 想 和 行 为 , 而 不 能 有 其 它 扩 充 意 义 上 的 解 释 。
我 国 1979 年 制 定 的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分 则 中 , 将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和 迷 信 活 动 做 了 明 确 区 分 , 即 : 将 组 织 利 用 封 建 迷 信 进 行 反 革 命 活 动 列 为 第 一 章 “ 反 革 命 罪 ” 的 范 围 ; 将 神 汉 、 巫 婆 借 迷 信 活 动 进 行 造 谣 、 诈 骗 财 物 的 活 动 列 为 第 六 章 “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罪 ” 的 范 围 。 可 见 , 封 建 迷 信 一 词 带 有 浓 厚 的 政 治 色 彩 , 而 迷 信 活 动 只 是 一 种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。 显 而 易 见 , “ 封 建 迷 信 ” 一 词 既 不 能 包 涵 广 义 上 “ 迷 信 ” 一 词 的 内 涵 和 外 延 , 又 不 能 包 涵 我 国 狭 义 上 “ 迷 信 ” 一 词 的 内 涵 和 外 延 。 所 以 , 用 封 建 迷 信 一 词 概 括 我 国 社 会 上 存 在 的 抽 签 、 打 卦 、 算 命 、 看 相 、 看 风 水 等 迷 信 活 动 , 则 有 失 偏 颇 。
165. 问 : 佛 教 徒 烧 香 、 拜 佛 是 迷 信 活 动 吗 ?
答 : 佛 教 徒 在 寺 院 等 合 法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或 者 公 民 自 己 家 里 进 行 烧 香 、 拜 佛 的 活 动 , 是 表 达 其 对 佛 的 恭 敬 心 、 敬 畏 心 和 全 身 心 的 归 依 , 是 一 种 合 法 的 宗 教 仪 式 , 是 合 法 的 宗 教 活 动 , 受 国 家 法 律 的 保 护 。 中 共 中 央 【 1982 】 19 号 文 件 把 宗 教 徒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以 及 按 照 宗 教 习 惯 在 教 徒 自 己 家 里 进 行 的 “ 拜 佛 、 烧 香 、 礼 拜 、 祈 祷 、 讲 经 、 讲 道 ” 等 活 动 , 列 为 合 法 的 宗 教 活 动 , “ 受 法 律 保 护 , 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干 涉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3 页 )
166 问 : 佛 教 能 够 为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服 务 吗 ?
答 : 佛 教 是 能 够 为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服 务 的 。 赵 朴 初 居 士 指 出 : “ 佛 法 博 大 精 深 , 佛 教 的 诸 行 无 常 、 诸 法 无 我 的 世 界 观 , 缘 起 性 空 、 如 实 观 照 的 认 识 论 , 无 我 利 他 、 普 度 众 生 的 人 生 观 , 诸 恶 莫 作 、 众 善 奉 行 的 道 德 观 , 三 学 并 重 、 止 观 双 修 的 修 养 方 法 , 不 为 自 己 求 安 乐 、 但 愿 众 生 得 离 苦 的 奉 献 精 神 以 及 佛 教 在 哲 学 、 文 学 艺 术 、 伦 理 道 德 、 自 然 科 学 、 生 命 科 学 等 领 域 内 所 积 累 的 丰 硕 成 果 , 是 人 类 文 明 的 宝 贵 财 富 , 在 当 今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, 特 别 是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中 仍 然 具 有 旺 盛 的 生 命 力 和 特 殊 的 积 极 作 用 , 将 在 今 后 不 断 发 展 的 东 方 文 明 乃 至 世 界 文 明 中 放 射 异 彩 。 ”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第 12 期 第 11 页 )
167 问 : 佛 教 能 与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相 协 调 、 相 适 应 吗 ?
答 : 赵 朴 初 居 士 指 出 : “ 中 国 佛 教 必 须 而 且 能 够 与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相 适 应 或 相 协 调 。 佛 教 与 政 权 相 分 离 , 不 干 预 国 家 的 行 政 、 司 法 、 教 育 , 不 进 行 反 对 马 列 主 义 、 毛 泽 东 思 想 的 宣 传 ; 佛 教 不 受 外 国 势 力 支 配 ; 佛 教 徒 爱 国 守 法 ,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, 继 承 和 发 扬 中 国 佛 教 的 优 良 传 统 ,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, 这 是 实 现 ‘ 相 适 应 ’ 或 ‘ 相 协 调 ’ 对 佛 教 的 基 本 要 求 。 ” “ 另 一 方 面 , 党 和 政 府 切 实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, 真 正 做 到 把 宗 教 信 仰 作 为 公 民 的 私 事 , 从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实 施 上 保 护 公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宗 教 的 合 法 权 益 , 这 是 实 现 ‘ 相 适 应 ’ 或 ‘ 相 协 调 ’ 的 基 本 前 提 。 宗 教 与 社 会 主 义 相 适 应 或 相 协 调 是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。 ”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第 12 期 第 11 页 )
168 问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成 立 以 后 发 挥 了 哪 些 重 要 作 用 ?
答 : 赵 朴 初 居 士 在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四 十 年 》 的 报 告 中 指 出 : “ 实 践 证 明 , 四 十 年 前 , 中 共 中 央 和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支 持 佛 教 界 人 士 发 起 成 立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的 决 策 , 不 仅 完 全 正 确 , 而 且 具 有 远 见 卓 识 。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的 成 立 和 正 常 开 展 工 作 , 实 现 和 加 强 了 各 民 族 、 各 宗 派 广 大 佛 教 徒 的 团 结 , 从 而 促 进 了 国 家 的 统 一 和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的 大 团 结 ; 为 协 助 党 和 政 府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, 团 结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共 同 建 设 祖 国 大 家 庭 , 发 挥 了 桥 梁 纽 带 作 用 ; 为 发 扬 佛 教 的 优 良 传 统 , 推 进 全 国 佛 教 事 业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, 起 到 了 组 织 领 导 和 规 划 协 调 的 作 用 。 我 国 佛 教 典 型 地 具 有 群 众 性 、 民 族 性 、 国 际 性 、 复 杂 性 、 长 期 性 等 五 性 , 还 具 有 显 著 的 文 化 性 。 建 立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, 就 能 够 充 分 发 挥 佛 教 的 特 点 和 优 势 , 为 社 会 稳 定 、 民 族 团 结 、 国 家 繁 荣 、 祖 国 统 一 、 国 际 友 好 、 世 界 和 平 作 出 积 极 的 贡 献 。 ”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第 12 期 第 11 页 )
169. 问 : 寺 院 住 持 的 职 责 是 什 么 ?
答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第 六 届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通 过 的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管 理 办 法 》 ) 第 三 条 规 定 : “ 住 持 对 外 代 表 本 寺 , 对 内 综 理 寺 务 。 ” “ 发 扬 六 和 精 神 ,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, 管 理 寺 院 各 方 面 工 作 。 凡 重 大 问 题 ( 包 括 撤 免 错 误 严 重 或 极 不 称 职 的 主 要 执 事 职 务 ) , 由 住 持 召 集 班 首 和 主 要 执 事 及 有 关 负 责 人 员 举 行 寺 务 会 议 ,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。 ”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实 行 方 丈 负 责 、 方 丈 请 职 的 丛 林 规 制 。 照 顾 到 特 殊 情 况 , 《 管 理 办 法 》 第 四 条 规 定 : “ 寺 院 如 确 需 设 立 寺 务 委 员 会 , 主 任 须 由 住 持 担 任 , 由 主 要 班 首 、 执 事 组 成 , 可 吸 收 个 别 爱 国 爱 教 、 作 风 正 派 、 有 组 织 和 工 作 能 力 的 居 士 参 加 。 寺 务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相 当 于 寺 务 会 议 , 任 期 一 年 。 ”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第 12 期 第 28 页 )
170. 问 : 寺 院 的 佛 事 活 动 如 何 安 排 ?
答 : 《 管 理 办 法 》 第 五 条 规 定 : “ 寺 院 须 安 排 好 僧 众 修 持 , 坚 持 早 晚 功 课 , 经 教 学 习 , 修 禅 念 佛 , 过 堂 用 斋 。 严 守 戒 律 , 整 肃 僧 仪 。 僧 人 务 须 僧 装 、 素 食 、 独 身 。 严 禁 僧 尼 同 住 一 寺 。 ”
第 六 条 规 定 : “ 寺 院 须 适 当 安 排 讲 经 说 法 , 提 高 信 众 对 佛 教 基 本 教 义 的 认 识 水 平 , 启 发 他 们 广 学 力 行 、 爱 国 利 民 的 积 极 性 , 指 导 他 们 正 信 正 行 。 ”
第 七 条 规 定 : “ 佛 事 活 动 在 佛 教 界 管 理 的 寺 院 和 其 他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举 行 。 活 动 的 规 模 、 次 数 、 时 间 , 应 作 适 当 安 排 , 避 免 妨 碍 僧 人 学 习 和 寺 院 其 他 工 作 。 ”
第 八 条 规 定 : “ 寺 院 不 得 进 行 不 属 佛 教 的 迷 信 活 动 。 ”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第 12 期 第 29 页 )
171. 问 : 要 求 出 家 须 具 备 哪 些 条 件 ?
答 : 《 管 理 办 法 》 第 九 条 规 定 : “ 要 求 出 家 的 人 , 须 本 人 自 愿 , 六 根 具 足 ( 包 括 无 生 理 缺 陷 ) , 身 体 健 康 , 信 仰 佛 教 , 爱 国 守 法 , 有 一 定 文 化 基 础 , 父 母 许 可 , 家 庭 同 意 。 ”
第 十 条 : “ 皈 依 三 宝 , 须 本 人 自 愿 , 爱 国 守 法 , 品 行 端 正 , 有 一 定 信 仰 基 础 , 经 佛 教 徒 介 绍 , 皈 依 师 方 可 接 受 。 ”
“ 接 受 皈 依 弟 子 , 应 郑 重 如 法 进 行 。 皈 依 人 须 填 表 登 记 个 人 姓 名 、 简 历 及 介 绍 人 等 , 交 寺 院 保 存 。 ”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第 12 期 第 29 页 )
172. 问 : 寺 院 收 徒 有 哪 些 规 定 ?
答 : 《 管 理 办 法 》 第 九 条 规 定 : “ 寺 院 对 要 求 出 家 的 人 , 经 查 明 身 分 来 历 , 认 定 符 合 出 家 条 件 的 , 方 可 接 受 留 寺 , 指 定 依 止 师 , 授 予 三 皈 五 戒 , 经 僧 团 一 年 以 上 考 察 合 格 , 再 正 式 剃 度 , 并 按 规 定 的 办 法 和 手 续 发 给 度 牒 。 ”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第 12 期 第 29 页 )
吸 收 出 家 徒 众 是 使 三 宝 住 世 、 续 佛 慧 命 的 大 事 。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第 四 届 理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就 寺 院 收 徒 问 题 作 出 如 下 决 议 :
(1) 如 法 受 戒 十 夏 以 上 , 爱 国 爱 教 、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佛 教 知 识 、 品 德 优 良 、 具 备 教 授 弟 子 能 力 的 比 丘 、 比 丘 尼 方 可 作 剃 度 师 。
(2) 被 吸 收 出 家 的 人 , 必 须 年 满 18 岁 , 正 直 爱 国 , 信 仰 佛 教 , 有 一 定 文 化 基 础 , 本 人 确 实 愿 意 出 家 , 父 母 许 可 、 家 庭 同 意 , 六 根 具 足 , 可 先 授 予 三 皈 、 五 戒 , 经 过 僧 团 一 年 以 上 的 考 察 , 认 为 符 合 条 件 , 方 可 正 式 予 以 剃 度 。 不 得 吸 收 违 法 犯 纪 、 品 行 不 良 的 人 出 家 。
173. 问 : 寺 院 传 戒 有 哪 些 规 定 ?
答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第 四 届 理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认 为 , 传 授 三 坛 戒 法 是 使 三 宝 住 世 、 续 佛 慧 命 的 大 事 , 为 使 汉 族 佛 教 寺 院 传 戒 遵 守 佛 制 , 如 法 如 律 , 结 合 我 国 汉 族 佛 教 的 传 统 及 实 际 情 况 , 作 出 决 议 如 下 :
(1) 传 戒 佛 事 , 一 律 由 省 (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, 下 同 ) 佛 教 协 会 负 责 报 省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批 准 和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备 案 , 在 省 佛 教 协 会 领 导 下 , 指 定 本 地 区 具 备 条 件 的 寺 院 主 办 。
(2) 必 须 受 戒 十 腊 以 上 , 戒 律 清 净 、 通 达 教 理 律 仪 、 四 众 尊 崇 、 堪 为 人 师 者 方 可 作 授 戒 师 。
(3) 传 戒 的 规 模 、 时 间 和 传 戒 师 人 选 , 均 由 省 佛 教 协 会 讨 论 决 定 , 并 报 当 地 省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备 案 。
(4) 受 戒 者 必 须 年 满 20 岁 , 持 有 剃 度 师 和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及 所 在 寺 院 证 明 信 件 , 经 省 佛 教 协 会 甄 别 鉴 定 , 认 为 符 合 本 决 议 规 定 的 出 家 条 件 及 剃 度 以 后 行 为 端 正 者 , 方 可 进 堂 受 戒 。 在 传 授 三 坛 大 戒 期 间 , 必 须 分 别 讲 授 戒 本 。
(5) 传 授 三 坛 大 戒 , 原 则 上 应 在 本 省 范 围 内 进 行 。 如 本 省 确 无 传 戒 条 件 , 受 戒 人 可 到 较 近 省 份 受 戒 , 但 必 须 由 所 在 省 佛 教 协 会 征 得 传 戒 省 佛 教 协 会 同 意 , 开 具 证 明 前 往 。
(6) 传 授 比 丘 尼 戒 时 , 有 条 件 的 省 份 可 实 行 二 部 僧 授 戒 制 度 。
(7) 受 戒 文 牒 内 容 , 由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统 一 制 订 , 省 佛 教 协 会 印 发 。 戒 牒 是 出 家 受 戒 的 凭 证 , 不 作 为 其 他 证 件 使 用 。 有 违 法 犯 纪 者 , 收 回 戒 牒 。 僧 尼 舍 戒 还 俗 后 , 必 须 把 戒 牒 交 回 填 发 单 位 。
(8) 目 前 , 我 国 汉 族 地 区 僧 尼 受 菩 萨 戒 时 在 头 顶 烫 香 疤 一 事 , 是 唐 代 以 后 逐 渐 形 成 的 习 惯 , 并 非 佛 教 原 有 的 仪 制 , 因 有 损 身 体 健 康 , 今 后 一 律 废 止 。
174. 问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对 传 授 三 坛 大 戒 最 新 规 定 是 什 么 ?
答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于 1996 年 7 月 19 日 向 全 国 佛 教 界 公 布 了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传 戒 实 施 暂 行 办 法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传 戒 暂 行 办 法 》 ) , 共 17 条 。 第 一 条 规 定 : “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》 中 的 有 关 传 戒 法 事 的 规 定 , 使 传 戒 工 作 得 以 如 法 如 律 地 进 行 , 确 保 中 国 佛 教 持 续 、 稳 定 、 健 康 地 发 展 , 特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。 ”
第 二 条 : “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举 行 传 戒 法 会 , 须 经 本 会 统 筹 安 排 、 审 批 ; 举 办 传 戒 法 会 的 寺 院 , 必 须 在 省 (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, 下 同 ) 佛 教 协 会 的 教 务 领 导 和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下 如 法 进 行 ; 必 要 时 , 本 会 指 派 专 人 指 导 、 检 查 工 作 。 ”
第 三 、 四 条 规 定 : “ 传 授 三 坛 大 戒 , 全 国 每 年 掌 握 在 五 起 左 右 。 ” “ 传 授 三 坛 大 戒 的 新 戒 人 数 , 每 期 规 定 在 三 百 人 以 内 ; 居 士 戒 、 菩 萨 戒 不 得 与 比 丘 戒 同 期 传 授 。 ”
( 待 续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