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 音 1997 年 第 4 期 ( 总 第 152)10

关 于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传 授 三 坛 大 戒 管 理 办 法 》 等 三 个 文 件 草 案 的 说 明

(1997 年 3 月 15 日 )

净   慧

各 位 领 导 , 各 位 常 务 理 事 :
各 位 咨 议 委 员 , 各 位 同 人 :

    我 受 会 领 导 的 委 托 , 就 提 交 本 次 会 议 讨 论 的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传 授 三 坛 大 戒 管 理 办 法 》 、 《 关 于 在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实 行 僧 尼 度 牒 僧 籍 制 度 的 办 法 》 、 《 关 于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住 持 任 职 退 职 的 若 干 规 定 》 等 三 个 文 件 的 草 案 , 作 一 些 说 明 , 请 予 审 议 。

   

一 、 关 于 三 个 文 件 草 案 起 草 的 背 景 和 经 过

    现 在 提 交 会 议 讨 论 的 三 个 文 件 草 案 反 映 了 当 前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的 需 要 , 是 具 体 落 实 六 届 佛 代 会 关 于 加 强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中 教 制 建 设 是 基 础 的 实 际 步 骤 , 是 振 兴 佛 教 、 续 佛 慧 命 的 大 事 ,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来 说 , 关 系 到 中 国 佛 教 在 新 旧 世 纪 之 交 的 面 貌 和 走 向 。

    赵 朴 初 会 长 在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四 十 年 》 的 报 告 中 深 刻 指 出 : 当 今 中 国 的 佛 教 既 迎 来 了 大 好 的 历 史 机 遇 , 又 面 临 着 自 身 建 设 的 严 峻 挑 战 。 改 革 的 深 化 , 开 放 的 扩 大 , 经 济 的 发 展 , 社 会 的 稳 定 , 宗 教 政 策 的 全 面 贯 彻 , 为 我 国 佛 教 事 业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环 境 和 机 遇 。 另 一 方 面 , 我 们 必 须 清 醒 地 看 到 , 在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问 题 上 , 又 面 临 着 非 常 严 峻 的 挑 战 。 在 对 外 开 放 和 市 场 经 济 大 潮 的 冲 击 下 , 各 种 腐 朽 思 想 也 正 日 渐 严 重 地 侵 蚀 着 我 们 佛 教 的 肌 体 。 例 如 , 在 佛 教 界 ,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人 信 仰 淡 化 , 生 活 放 逸 , 轻 视 戒 律 , 修 行 不 精 进 , 得 过 且 过 ; 还 有 一 部 分 人 视 出 家 为 谋 生 手 段 , 追 名 逐 利 , 结 党 营 私 , 奢 侈 享 受 , 甚 至 腐 化 堕 落 , 违 法 乱 纪 , 败 坏 丛 林 ; 不 少 寺 院 管 理 混 乱 , 道 风 不 振 , 僧 团 良 莠 不 齐 , 日 常 法 务 活 动 不 能 正 常 开 展 , 等 等 。 这 些 不 良 现 象 严 重 地 阻 碍 了 我 国 佛 教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, 极 大 地 损 害 了 佛 教 的 良 好 形 象 和 声 誉 ; 如 果 现 在 不 抓 紧 时 间 清 理 , 任 其 滥 乱 成 灾 , 势 必 会 葬 送 我 们 的 佛 教 事 业 。 我 们 佛 教 要 充 分 地 把 握 和 利 用 目 前 良 好 的 外 部 生 存 环 境 和 发 展 机 遇 , 必 须 首 先 搞 好 自 身 建 设 , 尤 其 是 僧 团 建 设 和 教 制 建 设 。 没 有 纯 净 的 高 素 质 的 僧 团 和 健 全 的 教 制 作 基 础 , 佛 教 事 业 要 发 展 是 不 可 能 的 。 因 此 , 赵 朴 老 大 声 疾 呼 各 级 佛 协 组 织 、 各 个 寺 院 都 要 大 力 加 强 佛 教 教 制 的 基 础 建 设 , 纯 洁 僧 伽 队 伍 , 正 本 清 源 , 研 究 制 定 相 应 的 规 范 化 、 制 度 化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措 施 , 兴 利 除 弊 , 以 保 证 佛 教 事 业 健 康 地 发 展 。

   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在 起 草 这 三 个 文 件 草 案 的 时 候 , 除 考 虑 到 上 述 中 国 佛 教 界 现 状 的 实 际 需 要 之 外 , 也 充 分 地 考 虑 到 它 的 传 统 性 和 原 则 性 。 总 的 来 说 , 这 三 个 文 件 草 案 是 基 于 对 中 国 佛 教 现 状 的 分 析 和 未 来 的 展 望 , 依 据 国 家 的 宗 教 政 策 及 有 关 规 定 , 依 据 佛 制 戒 律 、 祖 立 清 规 , 为 具 体 落 实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起 草 的 。 因 此 , 它 一 方 面 继 承 了 佛 教 的 传 统 规 制 , 体 现 了 佛 教 教 制 的 原 则 性 、 稳 定 性 和 连 续 性 , 同 时 它 又 直 接 面 对 当 前 佛 教 的 现 实 特 点 及 其 未 来 发 展 趋 向 , 具 有 很 强 的 针 对 性 、 现 实 性 和 前 瞻 性 。 这 三 个 文 件 的 通 过 与 实 施 , 对 匡 正 佛 教 时 弊 , 对 中 国 佛 教 在 新 的 历 史 阶 段 持 续 、 稳 定 、 健 康 地 发 展 ,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和 深 远 的 影 响 。

    这 三 个 文 件 草 案 的 酝 酿 和 起 草 工 作 是 在 赵 会 长 的 亲 自 关 怀 和 过 问 下 进 行 的 。 早 在 1993 年 10 月 六 届 佛 代 会 召 开 期 间 , 赵 会 长 深 刻 分 析 了 中 国 佛 教 面 临 自 身 建 设 严 峻 挑 战 的 现 状 , 果 断 地 提 出 了 加 强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、 提 高 四 众 素 质 的 任 务 , 强 调 要 把 教 制 建 设 作 为 整 个 自 身 建 设 的 基 础 来 抓 。 与 此 同 时 , 为 有 效 地 推 动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工 作 的 全 面 落 实 , 中 国 佛 协 设 置 了 包 括 佛 教 教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在 内 五 个 专 门 委 员 会 , 制 订 并 通 过 了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》 , 使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在 规 范 化 、 制 度 化 方 面 迈 出 了 可 喜 的 步 伐 。 为 了 切 实 贯 彻 落 实 六 届 佛 代 会 精 神 和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》 , 经 过 认 真 调 查 研 究 和 充 分 准 备 , 于 1996 年 5 月 在 无 锡 召 开 了 教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扩 大 会 议 。 这 次 会 议 把 佛 教 教 制 这 一 基 础 性 建 设 作 为 主 题 , 围 绕 纯 洁 僧 伽 队 伍 这 个 重 心 , 正 本 清 源 , 研 究 、 制 订 相 应 的 规 范 化 、 制 度 化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措 施 。 与 会 人 员 对 此 取 得 了 完 全 一 致 的 认 同 , 就 提 交 会 议 讨 论 的 三 个 文 件 征 求 意 见 稿 , 进 行 了 认 真 、 细 致 、 反 复 的 讨 论 , 提 出 了 非 常 全 面 、 非 常 中 肯 和 很 有 参 考 价 值 的 修 改 和 补 充 意 见 。 会 后 , 中 国 佛 协 根 据 大 家 提 出 的 意 见 , 对 文 件 草 案 逐 件 、 逐 条 地 进 行 了 认 真 的 修 改 和 增 补 , 集 思 广 益 , 力 求 全 面 吸 收 大 家 的 意 见 。 去 年 6 月 下 旬 , 中 国 佛 协 又 将 修 改 后 的 三 个 文 件 草 案 及 时 寄 给 本 会 常 务 理 事 、 佛 教 教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全 体 委 员 和 出 席 无 锡 会 议 的 全 体 代 表 , 再 次 征 求 意 见 。 至 去 年 底 , 各 有 关 方 面 对 文 件 草 案 的 意 见 陆 续 反 馈 上 来 。 今 年 1 月 下 旬 , 中 国 佛 协 组 织 力 量 , 根 据 各 位 常 务 理 事 和 委 员 的 意 见 、 建 议 , 又 对 文 件 草 案 作 了 必 要 的 修 改 和 补 充 。 可 以 这 样 说 , 这 次 提 交 常 务 理 事 扩 大 会 讨 论 的 三 个 文 件 草 案 , 集 中 反 映 了 全 国 佛 教 界 关 于 加 强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的 意 愿 、 要 求 和 意 见 , 体 现 了 佛 教 界 长 老 大 德 们 的 集 体 智 慧 和 对 佛 教 事 业 发 展 前 途 的 使 命 感 和 责 任 心 。 因 此 , 文 件 草 案 的 精 神 既 继 承 了 佛 教 传 统 规 制 , 又 面 对 当 前 佛 教 的 现 实 ; 既 体 现 了 佛 教 教 制 的 原 则 性 , 又 有 一 定 的 稳 定 性 ; 既 具 有 高 度 的 概 括 性 , 又 具 有 鲜 明 的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。

   

二 、 三 个 文 件 草 案 要 点 的 说 明

    中 国 佛 协 起 草 的 有 关 教 制 建 设 的 三 个 文 件 草 案 , 其 主 要 内 容 及 所 体 现 的 原 则 和 基 本 精 神 , 深 刻 地 反 映 了 从 当 前 佛 教 现 状 出 发 , 正 本 清 源 , 严 肃 僧 纪 , 摄 受 大 众 , 令 正 法 久 住 的 迫 切 需 要 , 是 指 导 佛 教 在 新 的 历 史 时 期 保 持 健 康 、 持 续 、 稳 定 发 展 的 根 本 保 证 , 也 是 佛 教 界 高 僧 大 德 和 诸 山 长 老 期 盼 已 久 的 重 要 举 措 。

    ( 一 )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传 授 三 坛 大 戒 管 理 办 法 》 ( 草 案 ) 共 六 章 二 十 四 条 , 它 是 对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》 中 有 关 规 定 的 充 实 和 完 善 , 目 的 在 于 使 传 戒 法 事 得 以 如 法 如 律 地 进 行 , 确 保 中 国 佛 教 持 续 、 稳 定 、 健 康 地 发 展 。

    这 个 “ 办 法 草 案 ” 一 些 具 体 规 定 , 都 是 经 过 审 慎 探 索 、 反 复 研 究 、 认 真 试 点 以 后 提 出 来 的 。 比 如 第 二 条 规 定 了 举 行 传 戒 法 会 的 审 批 手 续 , 由 中 国 佛 协 统 一 把 关 , 有 利 于 统 筹 兼 顾 , 全 面 安 排 , 制 止 传 戒 活 动 中 的 某 些 混 滥 现 象 。 第 三 条 规 定 : “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传 授 三 坛 大 戒 , 每 年 掌 握 在 五 至 八 期 ” ; 第 四 条 规 定 : “ 传 授 三 坛 大 戒 的 新 戒 人 数 , 每 期 规 定 在 三 百 人 以 内 ” ; 第 五 条 规 定 : “ 传 戒 寺 院 所 需 戒 牒 一 律 由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统 一 印 制 、 编 号 颁 发 ” 。 这 些 规 定 将 现 行 的 传 戒 法 事 纳 入 正 常 有 序 的 管 理 范 畴 , 旨 在 制 止 滥 传 戒 法 的 不 良 现 象 , 严 肃 传 戒 法 事 , 保 证 僧 团 的 纯 洁 , 确 立 戒 牒 的 权 威 性 。 第 六 条 至 第 八 条 对 认 定 传 戒 寺 院 的 资 格 从 场 所 是 否 合 法 、 僧 团 是 否 健 全 、 道 风 是 否 纯 正 、 法 务 和 生 活 设 施 是 否 敷 用 等 几 个 方 面 提 出 了 具 体 要 求 。 其 中 特 别 强 调 了 “ 传 授 比 丘 尼 戒 一 律 实 行 二 部 僧 授 戒 制 度 ” , 这 是 根 据 戒 律 的 要 求 , 改 革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现 行 传 戒 仪 规 的 重 要 举 措 , 对 严 肃 僧 尼 戒 法 和 培 养 比 丘 尼 传 戒 师 承 具 有 重 要 积 极 意 义 。 “ 办 法 草 案 ” 的 第 九 条 至 第 十 二 条 , 规 定 了 传 戒 师 承 的 条 件 及 其 资 格 认 定 的 手 续 , 从 坚 持 爱 国 爱 教 的 大 原 则 出 发 , 对 传 戒 师 承 提 出 了 具 体 要 求 和 资 格 认 定 、 申 报 的 有 关 手 续 , 是 保 证 传 戒 法 事 清 净 如 法 的 重 要 条 件 。 第 十 三 条 至 第 十 八 条 是 关 于 受 戒 人 员 条 件 的 规 定 。 其 中 特 别 第 十 三 、 十 四 、 十 五 、 十 六 这 四 条 是 对 受 戒 人 员 的 信 仰 及 基 本 素 质 的 具 体 要 求 , 这 些 要 求 能 否 受 到 重 视 、 得 到 落 实 , 直 接 关 系 到 当 前 和 今 后 僧 伽 队 伍 的 整 体 素 质 如 何 , 就 弘 传 戒 法 的 任 务 和 目 的 来 说 , 这 四 条 是 整 个 “ 办 法 草 案 ” 的 核 心 内 容 。 从 第 十 九 条 至 第 二 十 二 条 是 有 关 处 罚 的 规 定 。 弘 传 戒 法 是 关 系 续 佛 慧 命 的 重 要 法 事 活 动 , 主 其 事 者 自 当 遵 照 佛 律 国 政 慎 重 从 事 。 “ 办 法 草 案 ” 从 维 护 传 戒 法 事 的 清 净 如 法 着 眼 , 因 而 写 上 了 处 罚 的 规 定 , 约 束 有 关 当 事 者 , 以 保 证 “ 办 法 ” 的 所 有 条 款 的 贯 彻 落 实 。

    ( 二 ) 《 关 于 在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实 行 僧 尼 度 牒 僧 籍 制 度 的 办 法 》 ( 草 案 ) 共 十 一 条 。 制 定 本 “ 办 法 ” 的 根 本 出 发 点 是 “ 严 肃 僧 纪 , 整 顿 僧 团 ” 。 僧 尼 自 身 建 设 加 强 了 , 僧 伽 队 伍 纯 洁 清 净 了 , 佛 教 四 众 整 体 素 质 的 提 高 才 有 保 证 , 而 实 行 “ 度 牒 僧 籍 ” 制 度 则 是 从 管 理 机 制 上 保 证 僧 伽 队 伍 纯 洁 清 净 的 重 大 举 措 。 这 个 “ 办 法 草 案 ” 在 形 式 上 沿 用 了 中 国 佛 教 历 史 上 僧 尼 管 理 制 度 中 “ 度 牒 ” 和 “ 僧 籍 ” 两 个 名 称 。 沿 用 这 两 个 传 统 的 名 称 , 正 象 沿 用 “ 戒 牒 ” 这 个 名 称 一 样 , 是 因 为 它 们 比 较 确 当 , 易 于 被 佛 教 徒 认 同 。 还 应 指 出 , 历 史 上 封 建 王 朝 对 僧 尼 实 行 度 牒 制 , 固 然 有 管 理 上 的 需 要 , 但 度 牒 制 在 发 展 过 程 中 出 现 过 买 卖 度 牒 的 现 象 , 而 唐 宋 时 期 , 买 卖 度 牒 曾 一 度 成 为 政 府 的 重 要 财 政 收 入 。 我 们 今 天 在 佛 教 自 身 管 理 机 制 上 实 行 的 “ 度 牒 僧 籍 ” 制 度 , 同 历 史 上 封 建 王 朝 实 行 的 度 牒 制 在 性 质 上 有 着 根 本 的 区 别 。 历 史 上 的 度 牒 制 是 外 部 的 强 行 管 理 , 其 实 质 是 控 制 僧 尼 的 发 展 ; 我 们 今 天 实 行 度 牒 僧 籍 制 度 , 完 全 是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、 自 我 规 范 的 需 要 , 是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在 佛 教 事 务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体 现 和 落 实 。

    “ 办 法 草 案 ” 对 实 行 “ 度 牒 僧 籍 ”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具 体 办 法 , 都 有 明 确 的 表 述 , 具 有 鲜 明 的 原 则 性 和 很 强 的 操 作 性 。 按 照 “ 办 法 草 案 ” 的 第 二 条 表 述 : “ 度 牒 是 僧 尼 的 僧 籍 身 份 凭 证 ,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僧 尼 经 考 察 合 格 发 给 度 牒 ” 。 僧 尼 有 了 有 效 的 僧 籍 身 份 凭 证 , 并 有 稳 定 的 僧 籍 常 住 , 就 能 有 效 地 制 止 那 些 假 借 僧 尼 名 义 进 行 敛 财 活 动 等 混 乱 现 象 的 蔓 延 , 有 利 于 僧 尼 在 僧 团 中 安 定 生 活 , 如 法 修 学 。 第 四 条 规 定 接 受 剃 度 弟 子 的 必 须 是 “ 经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, 具 有 五 名 比 丘 或 五 名 比 丘 尼 僧 团 的 寺 院 ” ,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了 “ 滥 收 徒 ” 这 一 由 来 已 久 的 老 大 难 问 题 。 这 一 规 定 的 更 深 一 层 意 义 是 把 接 受 剃 度 弟 子 这 一 续 佛 慧 命 的 大 事 , 置 于 僧 团 的 监 督 之 下 , 既 能 保 证 新 出 家 者 的 基 本 素 质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, 又 符 合 僧 伽 羯 磨 制 度 。 第 五 条 是 对 新 出 家 者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、 在 僧 团 考 察 一 年 合 格 后 发 度 牒 的 规 定 ; 第 六 条 是 对 已 经 出 家 的 僧 尼 应 如 何 补 发 度 牒 的 规 定 。 这 两 条 是 本 “ 办 法 草 案 ”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, 操 作 落 实 过 程 有 许 多 细 致 、 复 杂 的 工 作 要 做 ; 特 别 是 补 发 度 牒 的 问 题 , 是 涉 及 现 在 僧 团 数 万 人 的 艰 巨 工 作 , 其 实 施 细 则 , 中 国 佛 协 将 在 调 查 研 究 进 行 试 点 的 基 础 上 另 行 制 订 。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, 对 发 心 要 求 出 家 者 把 好 素 质 关 , 对 已 经 出 家 者 把 好 考 察 关 , 是 具 体 落 实 这 个 “ 办 法 ” 的 关 键 。 把 好 这 两 关 , 才 能 达 到 严 肃 僧 纪 , 整 顿 僧 团 , 令 正 法 久 住 的 目 的 。

    ( 三 ) 《 关 于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住 持 任 职 退 职 的 若 干 规 定 》 ( 草 案 ) , 共 十 条 。 这 个 “ 规 定 草 案 ” 是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》 中 的 有 关 条 款 的 充 实 和 具 体 化 , 更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。 这 个 “ 规 定 草 案 ” 的 根 本 要 求 有 以 下 几 点 : 第 一 , 住 持 人 选 的 条 件 和 资 格 ; 第 二 , 住 持 产 生 的 原 则 、 程 序 和 方 式 ; 第 三 , 住 持 每 届 任 期 的 年 限 及 连 任 的 届 限 ; 第 四 , 寺 院 住 持 对 内 对 外 的 职 能 及 任 务 ; 第 五 、 寺 院 住 持 任 期 届 满 后 的 安 排 问 题 。 其 中 特 别 是 关 于 “ 七 十 周 岁 以 上 的 僧 尼 ,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, 不 新 担 任 寺 院 住 持 ” 的 规 定 , 主 要 着 眼 点 是 希 望 寺 院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逐 步 稳 妥 地 向 德 才 兼 备 的 年 轻 一 代 僧 伽 过 渡 , 并 以 此 推 动 佛 教 界 工 作 班 子 的 年 轻 化 。 再 就 是 担 任 各 宗 祖 庭 寺 院 的 住 持 , “ 必 须 继 承 发 扬 其 宗 风 ” , 以 保 证 汉 传 佛 教 八 大 宗 派 代 有 传 人 , 保 持 中 国 佛 教 的 特 色 。 中 国 的 汉 传 佛 教 各 宗 祖 庭 , 有 的 已 经 改 变 了 宗 风 , 有 的 难 以 为 继 , 长 此 下 去 , 势 必 使 在 中 国 形 成 、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佛 教 各 宗 派 在 传 承 、 教 法 、 禅 观 等 方 面 失 去 优 势 , 削 弱 中 国 佛 教 在 世 界 佛 教 中 拥 有 的 地 位 和 影 响 。

    各 位 常 务 理 事 , 各 位 同 人 :

    这 三 个 文 件 ( 草 案 ) 的 制 订 , 集 中 了 诸 山 长 老 、 教 界 同 仁 对 于 在 当 代 如 何 整 顿 佛 教 、 严 肃 教 制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, 反 映 了 佛 教 界 同 仁 要 求 依 律 摄 僧 的 共 同 心 愿 。 从 佛 教 适 应 时 代 因 缘 来 说 , 这 三 个 文 件 ( 草 案 ) 可 以 说 是 佛 教 教 制 建 设 在 新 的 历 史 时 期 转 轨 与 接 轨 的 一 件 大 事 。 在 这 次 会 议 上 , 通 过 与 会 全 体 大 德 的 认 真 讨 论 修 改 、 审 议 通 过 后 , 这 三 个 文 件 必 将 推 动 汉 传 佛 教 各 个 寺 院 、 广 大 僧 尼 自 身 建 设 朝 着 规 范 化 、 制 度 化 的 方 向 迈 出 重 要 的 步 伐 , 对 继 承 和 发 扬 中 国 佛 教 优 良 传 统 , 保 持 和 发 扬 中 国 佛 教 的 优 势 , 努 力 实 践 爱 国 爱 教 的 宗 旨 , 都 将 产 生 不 可 估 量 的 作 用 和 影 响 。

    ( 编 者 附 记 : 会 议 原 则 通 过 的 三 个 文 件 , 修 订 后 将 于 近 期 发 布 试 行 。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