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 音 1997 年 第 4 期 ( 总 第 152)32

宗 教 政 策 法 律 知 识 答 问

选 编

徐 玉 成

    200、 : 在 宗 教 活 动 中 有 违 犯 国 家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 行 为 的 , 用 法 律 、 政 策 性 概 念 应 当 如 何 表 述 ?

    : 对 在 宗 教 活 动 中 有 违 犯 国 家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 行 为 的 , 在 我 国 《 宪 法 》 、 行 政 法 规 和 有 关 宗 教 方 面 权 威 性 文 件 中 的 一 贯 表 述 如 下 :

    一 、 《 宪 法 》 和 宗 教 行 政 法 规 的 表 述 如 下 :

    a  《 宪 法 》 第 36 条 的 表 述 是 : “ 任 何 人 不 得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、 损 害 公 民 身 体 健 康 、 妨 碍 国 家 教 育 制 度 的 活 动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77 页 )

    b  国 务 院 《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》 第 四 条 规 定 : “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,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、 法 规 。 任 何 人 不 得 利 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进 行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、 民 族 团 结 、 社 会 安 定 、 损 害 公 民 身 体 健 康 和 妨 碍 国 家 教 育 制 度 的 活 动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7 5 页 )

    二 、 中 共 中 央 《 关 于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时 期 宗 教 问 题 的 基 本 观 点 和 基 本 政 策 》 ( 【 1982 】 19 号 文 件 ) 中 的 表 述 是 :

    a  “ 少 数 反 革 命 分 子 和 坏 分 子 则 利 用 这 种 条 件 , 在 宗 教 外 衣 掩 盖 下 大 搞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和 反 革 命 破 坏 活 动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58 页 )

    b  “ 对 于 宗 教 活 动 的 时 间 、 规 模 和 次 数 , 宗 教 组 织 应 当 加 以 安 排 , 避 免 妨 碍 社 会 秩 序 、 生 产 秩 序 和 工 作 秩 序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4 页 )

    c  对 少 数 党 员 “ 参 与 煽 动 宗 教 狂 热 , 甚 至 参 与 利 用 宗 教 狂 热 来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, 反 对 党 的 路 线 、 方 针 、 政 策 ,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和 国 内 各 民 族 的 团 结 , 这 种 人 已 经 完 全 丧 失 了 共 产 党 员 的 根 本 立 场 ” , “ 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, 还 应 当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” 。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6 — 67 页 )

    d  “ 一 定 要 警 惕 和 反 对 任 何 利 用 宗 教 狂 热 来 分 裂 人 民 、 破 坏 各 民 族 之 间 团 结 的 言 论 和 行 动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8 页 )

    e  “ 坚 决 保 障 一 切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, 同 时 就 意 味 着 要 坚 决 打 击 一 切 在 宗 教 外 衣 掩 盖 下 的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和 反 革 命 破 坏 活 动 , 以 及 各 种 不 属 于 宗 教 范 围 的 、 危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的 迷 信 活 动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8 页 )

    f  “ 对 于 披 着 宗 教 外 衣 的 反 革 命 分 子 和 其 他 刑 事 犯 罪 分 子 , 必 须 依 法 给 以 严 厉 制 裁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9 页 )

    g  “ 要 用 确 凿 的 事 实 , 充 分 揭 露 这 些 坏 人 是 如 何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破 坏 活 动 的 ; 并 且 注 意 划 清 正 常 宗 教 活 动 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界 限 , 明 确 指 出 打 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, 决 不 是 打 击 而 恰 恰 是 保 护 正 常 宗 教 活 动 。 只 有 这 样 , 才 能 更 好 地 争 取 、 团 结 和 教 育 广 大 信 教 群 众 , 实 现 宗 教 活 动 的 正 常 化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9 页 )

    h  “ 应 当 提 起 高 度 警 觉 , 严 密 注 视 外 国 宗 教 敌 对 势 力 在 我 国 建 立 地 下 教 会 和 其 他 非 法 组 织 , 在 宗 教 外 衣 掩 盖 下 进 行 间 谍 破 坏 活 动 的 情 况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71 页 )

    三 、 中 共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宗 教 工 作 的 通 知 》 ( 【 1991 】 6 号 文 件 ) 中 的 表 述 是 :

    a  “ 依 法 处 理 了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, 宗 教 活 动 在 大 多 数 地 区 是 正 常 的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13 页 )

    b . 但 是 必 须 看 到 , 境 外 敌 对 势 力 一 直 利 用 宗 教 不 断 对 我 进 行 渗 透 和 破 坏 活 动 。 民 族 分 裂 主 义 分 子 也 利 用 宗 教 煽 动 骚 乱 闹 事 , … … 破 坏 祖 国 统 一 和 民 族 团 结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14 页 )

    c  “ 制 止 和 打 击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15 页 ) ;

    d . “ 任 何 人 不 得 利 用 宗 教 反 对 党 的 领 导 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” , “ 任 何 人 不 得 利 用 宗 教 干 预 国 家 行 政 、 司 法 、 学 校 教 育 和 社 会 公 共 教 育 , 不 得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妨 碍 义 务 教 育 实 施 的 活 动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15 页 )

    e  “ 政 府 依 法 保 护 宗 教 团 体 和 寺 观 教 堂 的 合 法 权 益 , 保 护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履 行 正 常 的 教 务 活 动 , 保 护 信 教 群 众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, 防 止 和 制 止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宗 教 和 宗 教 活 动 制 造 混 乱 、 违 法 犯 罪 , 抵 制 境 外 敌 对 势 力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渗 透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1 6 页 )

    f  “ 坚 决 打 击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的 犯 罪 活 动 ” , “ 在 依 法 保 护 公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权 利 和 正 常 宗 教 活 动 的 同 时 , 必 须 依 法 坚 决 打 击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破 坏 活 动 的 反 革 命 分 子 和 其 他 刑 事 犯 罪 分 子 ” 。 “ 要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坚 决 制 止 借 宗 教 问 题 煽 动 群 众 闹 事 , 扰 乱 社 会 治 安 ,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和 民 族 团 结 。 对 触 犯 刑 律 的 要 依 法 处 理 , 对 勾 结 境 外 敌 对 势 力 、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首 恶 分 子 , 要 从 严 惩 办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19 页 ) < p>     四 、 江 泽 民 总 书 记 多 次 讲 话 中 的 表 述 如 下 :

    a  “ 对 于 披 着 宗 教 外 衣 进 行 分 裂 活 动 的 , 应 依 法 惩 处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185 页 )

    b  “ 必 须 看 到 , 境 外 敌 对 势 力 确 实 利 用 宗 教 对 我 们 进 行 渗 透 活 动 , 民 族 分 裂 主 义 分 子 也 不 断 利 用 宗 教 煽 动 骚 乱 闹 事 , 国 内 一 些 不 法 分 子 也 在 利 用 宗 教 搞 破 坏 活 动 , 在 一 些 地 方 形 成 一 些 不 安 定 因 素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198 页 )

    c  “ 统 治 阶 级 总 是 利 用 宗 教 来 加 强 统 治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199 页 ) ; d  “ 纵 观 世 界 历 史 , 有 一 点 可 以 肯 定 , 统 治 阶 级 总 是 利 用 宗 教 来 加 强 统 治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00 页 )

    e  “ 也 有 利 于 防 止 和 制 止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宗 教 和 宗 教 活 动 制 造 混 乱 、 违 法 犯 罪 , 有 利 于 抵 制 境 外 敌 对 势 力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渗 透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11 页 )

    f  “ 国 内 外 敌 对 势 力 一 直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政 治 渗 透 作 为 对 我 国 推 行 和 平 演 变 战 略 的 一 个 重 要 手 段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11 页 )

    g  “ 特 别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, 国 外 敌 对 势 力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渗 透 活 动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50 页 )

    h  “ 对 于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加 以 保 护 , 对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的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加 以 打 击 , 这 是 同 一 个 问 题 的 两 个 方 面 , 不 能 把 它 们 对 立 起 来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54 页 )

    五 、 李 鹏 总 理 的 表 述 如 下 :

    a  “ 要 对 境 外 敌 对 势 力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渗 透 保 持 高 度 警 惕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192 页 ) ;

    b  “ 宗 教 是 群 众 的 思 想 信 仰 问 题 , 但 在 一 定 条 件 和 一 定 情 况 下 , 也 可 能 被 国 内 外 敌 对 势 力 所 利 用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192 页 )

    c  “ 既 保 护 公 民 信 仰 宗 教 的 权 利 , 也 保 护 公 民 不 信 仰 宗 教 的 权 利 ; 既 保 护 宗 教 团 体 、 寺 观 教 堂 的 合 法 权 益 , 保 护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履 行 正 常 的 教 务 活 动 的 权 利 和 信 教 群 众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, 又 要 坚 决 制 止 和 打 击 利 用 宗 教 和 宗 教 活 动 进 行 的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194 页 )

    d  “ 对 借 宗 教 问 题 煽 动 群 众 闹 事 、 扰 乱 社 会 治 安 、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和 民 族 团 结 的 犯 罪 行 为 , 要 依 法 处 理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194 页 )

    e  “ 要 十 分 警 惕 和 坚 决 抵 制 境 外 敌 对 势 力 利 用 宗 教 对 我 国 进 行 渗 透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194 页 ) ;

    f  “ 制 止 和 打 击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的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195 页 ) ;

    g  “ 严 防 敌 对 势 力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渗 透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28 页 ) ;

    h  “ 同 时 , 要 警 惕 和 防 止 极 少 数 别 有 用 心 的 人 利 用 宗 教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28 页 )

    从 以 上 有 关 宗 教 的 宪 法 条 款 、 宗 教 行 政 法 规 、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宗 教 问 题 的 基 本 观 点 和 基 本 政 策 、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宗 教 工 作 的 通 知 和 中 央 主 要 领 导 人 有 关 宗 教 问 题 的 专 题 讲 话 中 , 有 32 处 42 个 地 方 使 用 了 “ 利 用 宗 教 ” 、 “ 利 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” 、 “ 利 用 宗 教 和 宗 教 活 动 ” 、 “ 利 用 宗 教 狂 热 ” 、 “ 在 宗 教 外 衣 掩 盖 下 ” 、 “ 披 着 宗 教 外 衣 ” 、 “ 借 宗 教 问 题 煽 动 ” 、 “ 被 敌 对 势 力 所 利 用 ” 等 等 , 从 来 没 有 简 单 地 把 “ 非 法 ” 同 “ 宗 教 活 动 ” 合 并 成 一 个 政 策 性 的 概 念 使 用 。 因 此 , 对 在 宗 教 活 动 中 违 犯 国 家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行 为 , 仍 然 应 当 以 上 述 专 门 论 述 宗 教 问 题 的 权 威 文 件 和 中 央 主 要 领 导 人 的 一 贯 表 述 为 准 , 以 确 保 宗 教 政 策 的 稳 定 性 和 连 续 性 。

    201 、 : 在 报 刊 上 发 表 涉 及 宗 教 问 题 的 文 章 、 照 片 时 应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?

    : 中 共 中 央 【 1982 】 19 号 文 件 规 定 : “ 在 报 刊 上 公 开 发 表 涉 及 宗 教 问 题 的 文 章 , 要 采 取 慎 重 态 度 , 不 要 违 背 现 行 宗 教 政 策 , 伤 害 信 教 群 众 的 宗 教 感 情 。 学 术 界 要 尊 重 宗 教 界 的 思 想 信 仰 , 宗 教 界 也 要 尊 重 学 术 界 对 于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宗 教 理 论 的 研 究 和 宣 传 活 动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72 页 ) 在 报 刊 上 发 表 有 关 宗 教 方 面 的 照 片 , 也 应 参 照 上 述 政 策 规 定 办 理 。 不 能 以 言 论 自 由 为 借 口 , 在 报 刊 上 公 然 发 表 刺 激 信 教 群 众 宗 教 感 情 的 文 章 或 照 片 。

    202、 : 处 理 宗 教 问 题 唯 一 正 确 的 根 本 途 径 是 什 么 ?

    : 中 共 中 央 【 1982 】 19 号 文 件 指 出 : “ 在 社 会 主 义 条 件 下 , 解 决 宗 教 问 题 的 唯 一 正 确 的 根 本 途 径 , 只 能 是 在 保 障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前 提 下 , 通 过 社 会 主 义 的 经 济 、 文 化 和 科 学 技 术 事 业 的 逐 步 发 展 , 通 过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的 逐 步 发 展 , 逐 步 地 消 除 宗 教 得 以 存 在 的 社 会 根 源 和 认 识 根 源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72 页 )

    203、 : 消 除 宗 教 得 以 存 在 的 社 会 根 源 和 认 识 根 源 在 短 时 间 内 能 够 成 就 吗 ?

    : 中 共 中 央 【 1982 】 19 号 文 件 指 出 : “ 逐 步 地 消 除 宗 教 得 以 存 在 的 社 会 根 源 和 认 识 根 源 ” “ 这 样 一 个 伟 大 事 业 , 当 然 不 是 短 时 间 内 , 也 不 是 一 代 、 两 代 、 三 代 人 的 时 间 内 , 所 能 成 就 的 。 这 就 是 说 , 只 有 经 过 很 长 的 历 史 时 期 , 经 过 若 干 代 人 , 包 括 广 大 信 教 和 不 信 教 的 人 民 群 众 的 共 同 奋 斗 , 才 能 成 就 。 到 那 时 侯 , 中 国 人 民 将 在 中 国 这 块 土 地 上 , 彻 底 地 摆 脱 任 何 贫 困 、 愚 昧 和 精 神 空 虚 的 状 态 , 而 造 成 一 个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高 度 发 达 的 、 站 在 人 类 前 列 的 光 明 世 界 ” 。 “ 我 们 全 党 要 一 代 接 着 一 代 地 , 为 实 现 这 个 光 辉 前 景 而 努 力 奋 斗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72 — 73 页 )

    204 、 : 寺 院 可 以 承 包 、 租 赁 、 合 资 、 实 行 股 份 制 吗 ?

    : 中 共 中 央 【 1982 】 19 号 文 件 规 定 : “ 一 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, 都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, 由 宗 教 组 织 和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4 页 ) 中 共 中 央 【 1991 】 6 号 文 件 规 定 : “ 一 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都 应 依 法 登 记 ” 。 “ 经 过 登 记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受 法 律 保 护 ,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下 , 由 爱 国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按 照 民 主 管 理 的 原 则 负 责 管 理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16 页 )

    国 务 院 《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》 第 三 条 规 定 : “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由 该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自 主 管 理 , 其 合 法 权 益 和 该 场 所 内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受 法 律 保 护 ,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和 干 预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75 页 )

    由 此 可 见 ,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职 能 和 属 性 是 在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主 持 下 , 信 教 群 众 举 行 宗 教 仪 式 、 从 事 宗 教 活 动 、 表 达 宗 教 感 情 的 场 所 , 不 是 经 营 性 、 盈 利 性 的 商 业 设 施 。 因 此 ,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厅 字 【 1996 】 38 号 文 件 明 确 指 出 : “ 教 育 僧 道 人 员 遵 纪 守 法 , … …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参 与 ‘ 股 份 制 ’ 、 ‘ 外 商 投 资 ’ 、 ‘ 租 赁 承 包 ’ 寺 观 的 活 动 。 ” 同 样 , 僧 道 人 员 管 理 的 寺 观 , 教 外 人 士 也 不 得 “ 以 任 何 方 式 参 与 ‘ 股 份 制 ’ 、 ‘ 外 商 投 资 ’ 、 ‘ 租 赁 承 包 ’ 寺 观 的 活 动 ” 。

    205 、 : 如 何 建 立 寺 院 的 财 务 制 度 ?

    : 国 务 院 【 1981 】 178 号 文 件 规 定 : “ 寺 观 应 建 立 、 健 全 财 务 制 度 , 实 行 经 济 民 主 。 ” ( 《 宗 教 工 作 通 讯 》 1997 年 第 一 期 )

   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》 第 33 条 规 定 : “ 寺 院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, 结 合 自 身 的 特 点 , 建 立 健 全 现 代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, 设 置 会 计 、 出 纳 人 员 , 各 司 其 职 , 一 切 收 支 , 均 须 凭 证 记 帐 , 严 格 手 续 。 政 府 拨 助 经 费 ,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。 ”

    第 34 条 规 定 : “ 寺 院 实 行 民 主 理 财 , 凡 大 宗 开 支 , 必 须 经 由 寺 务 委 员 会 议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, 定 期 向 常 住 大 众 公 布 帐 目 , 接 受 大 众 监 督 。 ” ( 《 法 音 》 199 3 年 第 12 期 第 31 页 )

    206 、 : 如 何 管 好 寺 院 的 资 产 ?

    : 国 务 院 【 1981 】 178 号 文 件 规 定 : “ 寺 观 的 宗 教 收 入 、 生 产 收 入 和 其 它 收 入 , 均 归 寺 观 集 体 所 有 , 主 要 用 于 解 决 僧 道 生 活 、 寺 观 维 修 和 寺 观 内 日 常 开 支 。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抽 调 寺 观 资 金 。 ”

    国 务 院 《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》 第 三 条 规 定 : “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由 该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自 主 管 理 , 其 合 法 权 益 和 该 场 所 内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受 法 律 保 护 ,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和 干 预 。 ” ( 参 见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275 页 )

   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》 第 35 条 规 定 : “ 寺 院 物 资 , 必 须 指 定 僧 团 有 关 执 事 专 责 保 管 , 造 册 登 记 , 严 格 采 购 、 发 放 手 续 , 并 定 期 检 查 清 点 。 ”

    第 36 条 规 定 : “ 寺 院 应 清 理 、 建 立 、 健 全 所 属 房 屋 、 土 地 、 山 林 等 财 产 的 契 证 档 案 。 契 证 遗 失 的 , 报 请 颁 证 部 门 查 档 复 制 或 补 发 契 证 ; 手 续 不 全 的 , 抓 紧 补 办 并 完 善 法 律 手 续 。 寺 院 可 聘 请 律 师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, 维 护 本 寺 权 益 。 ”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12 月 第 31 — 32 页 )

    207 、 : 怎 样 做 好 寺 院 的 治 安 与 消 防 工 作 ?

    :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》 第 35 条 规 定 : “ 寺 院 根 据 国 家 治 安 条 例 , 建 立 治 保 小 组 , 制 定 具 体 措 施 , 接 受 公 安 部 门 指 导 , 做 好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。 ”

    第 38 条 规 定 : “ 寺 院 根 据 消 防 部 门 要 求 , 建 立 消 防 组 织 , 配 置 消 防 器 材 , 落 实 消 防 规 章 制 度 和 具 体 措 施 , 消 除 隐 患 。 ”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12 月 第 32 页 )

    ( 未 完 待 续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