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法 音 | 1997 年 第 5 期 ( 总 第 153 期 ) 第 35 页 |
答 : 中 共 中 央 【 1982 】 19 号 文 件 指 出 : “ 绝 不 允 许 强 迫 任 何 人 特 别 是 十 八 岁 以 下 少 年 儿 童 入 教 、 出 家 和 到 寺 庙 学 经 。 ” 这 里 用 的 是 “ 不 允 许 强 迫 ” 任 何 人 包 括 青 少 年 , 而 不 是 “ 严 禁 ” , 因 此 在 执 行 中 对 任 何 人 包 括 青 少 年 信 仰 宗 教 问 题 不 能 一 律 禁 止 。 所 以 文 件 对 青 少 年 信 教 问 题 也 体 现 了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政 策 。
全 国 政 协 副 主 席 赵 朴 初 居 士 在 给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的 信 中 指 出 : “ 信 仰 宗 教 与 不 信 仰 宗 教 不 是 一 种 政 治 分 野 , 不 是 衡 量 进 步 与 落 后 、 身 心 健 康 与 不 健 康 的 标 准 , 也 不 能 笼 统 地 把 信 仰 宗 教 看 成 青 少 年 健 康 成 长 为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接 班 人 的 障 碍 和 祸 害 。 我 们 国 家 有 数 以 亿 计 的 宗 教 徒 , 全 世 界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人 信 仰 宗 教 。 不 可 设 想 , 如 此 广 大 的 群 众 因 信 仰 宗 教 而 成 为 思 想 政 治 落 后 乃 至 反 动 、 身 心 不 健 康 的 人 。 事 实 上 , 中 外 古 今 的 大 科 学 家 、 大 文 学 家 、 大 艺 术 家 及 其 他 大 学 问 家 , 为 民 族 解 放 、 社 会 进 步 献 身 的 仁 人 志 士 , 他 们 之 中 不 乏 宗 教 信 徒 ; 至 于 为 社 会 创 造 财 富 , 推 动 历 史 前 进 的 工 人 、 农 民 和 其 他 劳 动 者 , 他 们 之 中 宗 教 徒 之 多 更 是 不 可 胜 数 。 信 教 的 青 少 年 可 能 难 以 健 康 成 长 为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政 治 家 和 党 的 工 作 者 ( 如 果 他 们 坚 持 宗 教 信 仰 的 话 ) , 但 是 完 全 可 能 成 长 为 各 种 专 业 人 才 , 成 长 为 社 会 主 义 的 诚 实 劳 动 者 和 忠 诚 的 爱 国 者 。 当 前 妨 碍 青 少 年 健 康 成 长 的 突 出 问 题 , 我 认 为 是 : 政 治 上 的 自 由 化 和 拜 金 主 义 、 享 乐 主 义 、 极 端 利 己 主 义 思 潮 的 腐 蚀 , 表 现 为 思 想 空 虚 、 道 德 沦 丧 、 法 纪 松 弛 、 刑 事 犯 罪 , 而 不 是 少 数 青 少 年 信 仰 宗 教 。 ” “ 在 当 今 条 件 下 , 一 些 青 少 年 信 教 乃 至 数 量 有 所 增 多 , 是 一 种 具 有 客 观 必 然 性 的 社 会 现 象 , 除 个 别 特 殊 情 况 外 , 不 能 以 类 似 ‘ 阶 级 斗 争 为 纲 ’ 的 观 点 , 笼 统 地 把 它 归 结 为 宗 教 同 我 们 争 夺 青 少 年 。 ” “ 所 以 , 不 能 采 用 所 谓 ‘ 严 禁 ’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手 段 来 处 理 青 少 年 信 教 问 题 。 ” ( 《 研 究 动 态 》 1995 年 第 5 期 )
209 问 : 在 全 民 信 教 的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如 何 对 待 青 少 年 入 教 、 出 家 、 学 经 问 题 ?
答 : 全 国 政 协 副 主 席 赵 朴 初 居 士 视 察 云 南 时 , 在 云 南 上 座 部 佛 教 工 作 会 议 上 讲 话 时 指 出 : “ 例 如 19 号 文 件 规 定 , 不 允 许 强 迫 任 何 人 特 别 是 十 八 岁 以 下 少 年 儿 童 入 教 、 出 家 和 到 寺 庙 学 经 。 这 条 规 定 虽 然 用 了 ‘ 强 迫 ’ 一 词 , 但 实 际 上 变 成 了 禁 止 十 八 岁 以 下 少 年 儿 童 入 教 、 出 家 和 到 寺 院 学 经 。 ” “ 很 明 显 , 搬 用 这 样 的 规 定 对 待 、 处 理 信 仰 上 座 部 佛 教 的 几 个 民 族 中 长 期 形 成 的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少 年 儿 童 入 庙 、 出 家 、 学 经 问 题 , 显 然 是 不 合 适 、 行 不 通 的 。 据 我 所 知 , 19 号 文 件 在 发 出 前 就 有 人 以 上 座 部 佛 教 为 例 , 对 这 条 政 策 规 定 提 出 了 意 见 。 当 时 主 持 中 共 中 央 书 记 处 工 作 的 领 导 人 口 头 答 复 : 文 件 已 经 印 好 , 来 不 及 修 改 了 , 对 这 个 问 题 可 按 对 待 少 数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对 待 。 ” “ 对 待 上 座 部 佛 教 这 一 特 殊 政 策 性 问 题 , 现 在 完 全 有 必 要 和 可 能 提 出 解 决 意 见 , 并 用 文 字 的 形 式 加 以 明 确 地 肯 定 。 ” ( 《 会 务 通 讯 》 1991 年 第 2 期 )
这 一 讲 话 精 神 , 对 类 似 于 云 南 上 座 部 佛 教 的 全 民 信 教 地 区 , 也 可 以 参 照 适 用 。
210 问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是 由 哪 些 大 德 发 起 、 哪 年 成 立 的 ?
答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是 由 虚 云 、 喜 饶 嘉 措 、 噶 喇 藏 、 圆 瑛 、 能 海 、 法 尊 、 赵 朴 初 、 叶 恭 绰 、 周 叔 迦 、 陈 铭 枢 等 二 十 位 佛 教 界 著 名 人 士 发 起 的 。 1952 年 11 月 4 日 至 5 日 在 北 京 举 行 发 起 人 会 议 , 会 议 通 过 了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发 起 书 》 , 决 定 由 赵 朴 初 、 柳 霞 · 土 登 塔 巴 、 丹 巴 日 杰 、 巨 赞 、 周 叔 迦 、 李 一 平 、 郭 朋 组 成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筹 备 组 , 赵 朴 初 担 任 筹 备 处 主 任 。
经 过 半 年 的 筹 备 , 1953 年 5 月 30 日 至 6 月 3 日 ,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成 立 会 议 在 北 京 举 行 。 来 自 西 北 、 西 南 、 东 北 、 华 东 、 中 南 、 内 蒙 以 及 西 藏 和 云 南 边 境 地 区 , 包 括 汉 、 藏 、 蒙 、 满 、 苗 、 维 吾 尔 等 七 个 民 族 的 活 佛 、 喇 嘛 、 法 师 、 居 士 代 表 120 人 出 席 了 会 议 , 体 现 了 广 泛 的 代 表 性 , 表 明 了 全 国 各 地 区 、 各 民 族 、 各 宗 派 佛 教 界 空 前 的 大 团 结 。 赵 朴 初 居 士 作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发 起 经 过 和 筹 备 工 作 的 报 告 》 ; 会 议 听 取 了 中 央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汪 锋 副 主 任 作 的 时 事 报 告 ; 中 共 中 央 统 战 部 李 维 汉 部 长 到 会 讲 了 话 。 会 议 通 过 了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和 有 关 决 议 : 推 举 达 赖 喇 嘛 、 班 禅 额 尔 德 尼 · 确 吉 坚 赞 、 虚 云 、 查 干 葛 根 为 名 誉 会 长 ; 选 举 圆 瑛 法 师 为 会 长 , 喜 饶 嘉 措 大 师 、 公 德 林 · 晋 美 吉 村 、 能 海 、 赵 朴 初 、 噶 喇 藏 、 祜 巴 、 阿 旺 嘉 措 为 副 会 长 , 赵 朴 初 兼 任 秘 书 长 , 巨 赞 、 周 叔 迦 、 郭 朋 为 副 秘 书 长 。 从 此 ,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作 为 全 国 各 地 区 、 各 民 族 、 各 宗 派 佛 教 徒 的 联 合 组 织 诞 生 了 。
211 问 :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为 什 么 没 有 规 定 会 员 制 ?
答 :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是 由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筹 备 处 主 任 赵 朴 初 居 士 主 持 起 草 的 。 章 程 草 案 中 没 有 规 定 会 员 制 。 赵 朴 初 居 士 将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( 草 案 ) 呈 报 中 共 中 央 统 战 部 李 维 汉 部 长 审 阅 , 又 经 李 维 汉 部 长 呈 报 毛 主 席 批 示 同 意 , 赵 朴 初 居 士 在 《 关 于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发 起 经 过 和 筹 备 工 作 的 报 告 》 中 阐 明 了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不 设 会 员 制 的 原 因 , 他 指 出 : “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所 联 系 的 既 是 全 国 各 地 佛 教 徒 , 它 在 佛 教 四 众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应 当 是 全 面 的 、 普 遍 的 , 而 不 应 当 对 佛 教 四 众 在 名 义 上 、 权 利 上 或 义 务 上 加 以 区 别 。 因 此 章 程 草 案 中 没 有 会 员 制 的 规 定 。 ” ( 《 中 国 宗 教 团 体 资 料 》 第 一 辑 第 10 页 ) 。 从 那 时 起 ,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不 设 会 员 制 一 直 沿 袭 至 今 , 各 级 佛 教 协 会 历 来 也 不 发 会 员 证 。
212. 问 : 毛 主 席 对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作 了 什 么 重 要 批 示 ?
答 : 李 维 汉 部 长 对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的 成 立 非 常 重 视 , 将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( 草 案 ) 呈 送 毛 主 席 审 阅 。 毛 主 席 批 阅 了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( 草 案 ) , 并 亲 笔 加 进 了 “ 发 扬 佛 教 优 良 传 统 ” 一 句 话 。 从 此 ,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中 也 一 直 保 留 了 “ 发 扬 佛 教 优 良 传 统 ” 这 句 话 。
213 . 问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的 性 质 和 宗 旨 是 什 么 ?
答 :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【 1982 】 19 号 文 件 关 于 “ 各 级 爱 国 宗 教 组 织 的 基 本 任 务 , 是 协 助 党 和 政 府 贯 彻 执 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政 策 ” , “ 代 表 宗 教 界 的 合 法 权 益 , 组 织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, 办 好 教 务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5 页 ) 规 定 精 神 ,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第 六 届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通 过 的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对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的 性 质 、 宗 旨 和 任 务 作 了 如 下 规 定 :
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第 一 条 : “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是 全 国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联 合 的 爱 国 团 体 和 教 务 组 织 。 ”
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的 宗 旨 是 : “ 协 助 人 民 政 府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, 维 护 佛 教 徒 的 合 法 权 益 ; 弘 扬 佛 教 教 义 , 发 扬 佛 教 优 良 传 统 , 加 强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, 兴 办 佛 教 事 业 ; 团 结 全 国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参 加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, 为 改 革 开 放 、 经 济 建 设 、 祖 国 统 一 、 世 界 和 平 作 贡 献 。 ”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第 12 期 第 26 页 )
214 问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成 立 以 后 发 挥 了 哪 些 重 要 作 用 ?
答 : 赵 朴 初 会 长 指 出 : “ 实 践 证 明 , 四 十 年 前 , 中 共 中 央 和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支 持 佛 教 界 人 士 发 起 成 立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的 决 策 , 不 仅 完 全 正 确 , 而 且 具 有 远 见 卓 识 。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的 成 立 和 正 常 开 展 工 作 , 实 现 和 加 强 了 各 民 族 、 各 宗 派 广 大 佛 教 徒 的 团 结 , 从 而 促 进 了 国 家 的 统 一 和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的 大 团 结 ; 为 协 助 党 和 政 府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, 团 结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共 同 建 设 祖 国 大 家 庭 , 发 挥 了 桥 梁 纽 带 作 用 ; 为 发 扬 佛 教 的 优 良 传 统 , 推 进 全 国 佛 教 事 业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, 起 到 了 组 织 领 导 和 规 划 协 调 的 作 用 。 我 国 佛 教 典 型 地 具 有 群 众 性 、 民 族 性 、 国 际 性 、 复 杂 性 、 长 期 性 等 五 性 , 还 具 有 显 著 的 文 化 性 。 建 立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, 就 能 够 充 分 发 挥 佛 教 的 特 点 和 优 势 , 为 社 会 稳 定 、 民 族 团 结 、 国 家 繁 荣 、 祖 国 统 一 、 国 际 友 好 、 世 界 和 平 作 出 积 极 的 贡 献 。 ”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第 12 期 第 11 页 )
215. 问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的 任 务 是 什 么 ?
答 :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第 三 条 规 定 : “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的 任 务 是 :
一 、 根 据 宪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、 政 策 的 规 定 , 维 护 佛 教 徒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权 利 和 佛 教 团 体 、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、 佛 教 文 化 教 育 机 构 及 佛 教 自 养 服 务 事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; 密 切 联 系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,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,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, 就 有 关 法 律 、 政 策 性 问 题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。
二 、 推 动 佛 教 徒 进 行 爱 国 主 义 和 社 会 主 义 的 学 习 , 加 强 对 宪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学 习 , 做 到 爱 国 爱 教 , 遵 纪 守 法 。
三 、 督 导 佛 教 寺 院 搞 好 自 身 建 设 和 管 理 , 严 肃 清 规 戒 律 , 树 立 优 良 的 道 风 学 风 , 开 展 正 常 的 教 务 活 动 ; 制 定 寺 院 管 理 、 教 制 仪 规 等 规 章 制 度 和 具 体 办 法 。
指 导 和 督 促 居 士 团 体 加 强 团 结 , 协 调 关 系 , 精 进 学 修 , 护 持 三 宝 , 遵 纪 守 法 , 服 务 社 会 。
四 、 举 办 佛 教 教 育 事 业 , 培 养 佛 教 人 才 , 提 高 佛 教 界 的 整 体 素 质 ; 开 展 佛 教 文 化 学 术 研 究 , 编 印 流 通 佛 教 书 刊 , 保 护 佛 教 文 物 古 迹 。
五 、 引 导 佛 教 徒 在 各 自 岗 位 上 努 力 工 作 , 兴 办 符 合 佛 教 特 点 的 自 养 服 务 事 业 , 支 持 、 参 与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, 造 福 社 会 , 利 益 人 群 。
六 、 开 展 同 台 湾 同 胞 、 港 澳 同 胞 、 海 外 侨 胞 中 佛 教 徒 的 联 谊 工 作 , 增 进 相 互 了 解 , 加 强 团 结 合 作 , 促 进 祖 国 统 一 和 佛 教 事 业 的 发 展 。
七 、 发 展 同 各 国 佛 教 界 、 国 际 佛 教 友 好 组 织 、 国 际 宗 教 和 平 组 织 的 友 好 与 合 作 , 促 进 中 外 佛 教 文 化 交 流 , 维 护 世 界 和 平 。
八 、 指 导 和 支 持 地 方 佛 教 协 会 开 展 会 务 , 健 全 组 织 , 加 强 自 身 建 设 。 ”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第 12 期 第 26 页 )
216 问 :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, 在 党 和 政 府 领 导 下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召 开 了 哪 些 重 要 会 议 ?
答 :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, 在 党 和 政 府 领 导 下 ,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先 后 召 开 了 三 届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及 其 它 会 议 , 为 协 助 党 和 政 府 贯 彻 落 实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, 维 护 佛 教 界 合 法 权 益 , 为 中 国 佛 教 事 业 的 恢 复 、 发 展 作 出 了 历 史 性 的 重 大 贡 献 。
(1)1980 年 召 开 第 四 届 全 国 佛 教 代 表 会 议 , 为 协 助 党 和 政 府 恢 复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, 消 除 “ 文 革 ” 的 严 重 后 果 , 全 面 恢 复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的 工 作 , 团 结 全 国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, 在 新 的 历 史 时 期 , 恢 复 和 振 兴 全 国 佛 教 事 业 作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。
(2)1982 年 召 开 四 届 二 次 常 务 理 事 扩 大 会 议 , 提 出 佛 教 工 作 要 抓 的 三 件 事 , 即 场 所 、 经 书 、 僧 才 , 制 定 了 开 放 全 国 重 点 寺 院 建 议 名 单 , 推 动 了 佛 教 事 业 的 开 展 。
(3)1983 年 召 开 四 届 二 次 理 事 会 议 , 全 面 系 统 地 总 结 了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三 十 年 的 工 作 , 提 出 提 倡 “ 人 间 佛 教 ” 的 积 极 进 取 精 神 , 发 扬 中 国 佛 教 农 禅 并 重 、 学 术 研 究 、 国 际 交 流 三 个 优 良 传 统 。 并 作 出 了 关 于 传 戒 、 收 徒 问 题 的 决 议 。
(4)1986 年 召 开 了 全 国 汉 语 系 佛 教 院 校 工 作 座 谈 会 , 提 出 了 “ 全 面 规 划 , 适 当 调 整 , 保 证 重 点 , 协 调 发 展 ” 的 方 针 , 规 划 了 高 中 初 三 级 既 相 衔 接 又 各 有 侧 重 的 佛 教 教 育 体 系 。
(5)1987 年 召 开 第 五 届 全 国 佛 教 代 表 会 议 , 对 佛 教 与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相 适 应 、 佛 教 不 仅 必 须 而 且 能 够 为 社 会 主 义 两 个 文 明 建 设 特 别 是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服 务 等 重 要 问 题 , 从 理 论 和 实 践 的 统 一 上 作 了 系 统 的 论 证 和 阐 述 。
(6)1987 年 召 开 了 汉 族 地 区 重 点 寺 院 管 理 工 作 座 谈 会 , 制 定 了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》 和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共 住 规 约 通 则 》 , 在 海 内 外 佛 教 界 中 产 生 了 积 极 影 响 。
(7)1990 年 召 开 藏 传 佛 教 工 作 座 谈 会 , 讨 论 研 究 了 落 实 政 策 、 活 佛 转 世 、 藏 传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等 问 题 , 并 向 党 政 领 导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, 提 出 建 议 。
(8)1990 年 在 云 南 西 双 版 纳 召 开 上 座 部 佛 教 工 作 会 议 , 分 析 云 南 上 座 部 佛 教 工 作 的 形 势 , 就 上 座 部 佛 教 工 作 具 体 政 策 性 问 题 提 出 了 意 见 , 对 上 座 部 佛 教 事 业 给 予 了 大 力 支 持 。
(9)1992 年 在 上 海 召 开 全 国 汉 语 系 佛 教 教 育 工 作 座 谈 会 , 形 成 了 会 议 纪 要 , 把 培 养 佛 教 人 才 的 工 作 提 到 一 个 新 的 高 度 , 提 出 了 “ 学 修 一 体 化 , 学 僧 生 活 丛 林 化 ” 的 方 针 和 一 系 列 措 施 , 发 起 建 立 佛 教 文 化 教 育 基 金 委 员 会 , 开 拓 了 佛 教 教 育 事 业 的 新 局 面 。
(10)1993 年 召 开 了 第 六 届 全 国 佛 教 代 表 会 议 , 系 统 总 结 了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四 十 年 的 工 作 成 就 和 基 本 经 验 , 深 刻 分 析 了 当 今 中 国 佛 教 迎 来 的 大 好 历 史 机 遇 和 面 临 的 自 身 建 设 的 严 峻 挑 战 , 提 出 了 加 强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、 提 高 佛 教 四 众 素 质 的 方 针 和 一 系 列 具 体 要 求 、 步 骤 , 首 次 把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归 纳 为 信 仰 建 设 、 道 风 建 设 、 教 制 建 设 、 人 才 建 设 、 组 织 建 设 , 阐 明 了 这 五 方 面 建 设 的 相 互 关 系 , 进 一 步 论 证 和 回 答 了 佛 教 能 够 与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相 适 应 、 能 够 为 两 个 文 明 建 设 特 别 是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服 务 等 重 要 问 题 。 会 议 对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作 了 重 要 修 改 , 首 次 明 确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具 有 教 务 组 织 的 性 质 和 职 能 。 全 议 通 过 了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管 理 办 法 》 和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共 住 规 约 通 则 》 等 重 要 文 件 。 赵 朴 初 会 长 亲 自 主 持 召 开 的 第 六 届 全 国 佛 教 代 表 会 议 , 是 当 今 中 国 佛 教 继 承 传 统 、 适 应 当 代 、 开 拓 未 来 的 里 程 碑 。
(11)1995 年 召 开 了 六 届 二 次 常 务 理 事 扩 大 会 议 和 省 级 佛 教 协 会 工 作 座 谈 会 ,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六 届 全 国 佛 代 会 的 精 神 , 制 定 了 各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规 则 和 关 于 加 强 省 级 佛 教 协 会 建 设 的 文 件 。
(12)1996 年 在 无 锡 召 开 教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扩 大 会 议 , 研 究 制 定 了 《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传 授 三 坛 大 戒 管 理 办 法 》 、 《 关 于 在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实 行 僧 尼 度 牒 僧 籍 制 度 的 办 法 》 、 《 关 于 全 国 汉 传 佛 教 寺 院 住 持 任 职 退 职 的 若 干 规 定 》 等 文 件 征 求 意 见 稿 , 有 力 地 推 动 了 佛 教 教 制 的 规 范 与 建 设 。
217 问 :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,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协 助 党 和 政 府 贯 彻 执 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做 了 哪 些 工 作 ?
答 :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,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在 协 助 党 和 政 府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, 解 决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及 寺 院 管 理 体 制 问 题 , 维 护 佛 教 的 合 法 权 益 方 面 作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。
(1) 早 在 “ 文 革 ” 后 期 , 赵 朴 初 会 长 曾 致 函 周 总 理 、 中 央 统 战 部 和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负 责 人 , 要 求 开 放 急 需 的 佛 教 活 动 场 所 , 在 周 总 理 和 领 导 部 门 支 持 下 , 浙 江 天 台 山 国 清 寺 、 宁 波 天 童 寺 、 南 京 灵 谷 寺 等 若 干 寺 院 较 早 地 得 到 修 复 和 开 放 。
(2)1981 年 初 , 赵 朴 初 会 长 亲 赴 闽 、 浙 、 沪 、 宁 等 地 考 察 , 提 出 寺 院 归 属 及 管 理 体 制 问 题 , 并 有 力 地 推 动 了 福 建 泉 州 开 元 寺 等 一 些 寺 院 交 归 佛 教 界 管 理 。 不 久 , 在 陈 云 同 志 的 关 怀 下 , 本 会 起 草 了 《 关 于 佛 道 教 寺 观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草 案 》 , 提 出 “ 经 批 准 开 放 的 寺 观 和 现 有 僧 道 居 住 并 过 宗 教 生 活 的 寺 观 , 均 应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领 导 下 , 由 僧 道 人 员 管 理 ” 的 体 制 , 报 中 央 主 管 部 门 , 为 形 成 国 务 院 【 1981 】 178 号 文 件 作 出 了 贡 献 。
(3)1983 年 初 , 赵 会 长 参 加 了 国 务 院 召 开 的 协 调 会 议 , 代 表 佛 教 界 的 合 法 权 益 , 就 汉 族 地 区 全 国 重 点 寺 院 名 单 进 行 了 协 商 , 为 形 成 国 务 院 【 1983 】 60 号 文 件 , 作 出 了 贡 献 。
(4) 为 进 一 步 解 决 文 物 、 园 林 等 部 门 占 用 佛 教 寺 院 问 题 , 理 顺 寺 院 管 理 体 制 , 赵 朴 初 会 长 多 次 致 函 中 央 领 导 , 反 映 情 况 , 提 出 建 议 , 并 在 全 国 文 物 工 作 座 谈 会 上 发 言 , 发 表 《 关 于 寺 观 的 属 性 、 职 能 和 归 属 问 题 》 的 长 篇 文 章 , 从 理 论 与 实 践 、 历 史 与 现 实 的 统 一 上 , 系 统 论 证 了 寺 院 应 由 僧 人 管 理 的 观 点 , 为 理 顺 寺 院 管 理 体 制 打 下 了 思 想 基 础 。
(5) 在 党 和 政 府 的 关 怀 和 支 持 下 , 经 赵 朴 初 会 长 向 中 央 和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致 函 力 争 , 在 各 级 党 、 政 领 导 和 主 管 部 门 的 支 持 下 , 直 接 推 动 了 一 大 批 寺 院 问 题 的 解 决 , 例 如 上 海 龙 华 寺 、 北 京 法 源 寺 、 贵 阳 弘 福 寺 、 苏 州 西 园 寺 、 寒 山 寺 、 南 通 狼 山 广 教 寺 、 扬 州 大 明 寺 、 西 安 慈 恩 寺 、 洛 阳 白 马 寺 等 等 。 特 别 是 经 过 多 次 向 中 央 领 导 反 映 , 排 除 重 重 阻 力 , 促 进 了 四 川 大 足 圣 寿 寺 、 广 州 光 孝 寺 、 开 封 大 相 国 寺 等 “ 老 大 难 ” 问 题 的 解 决 。
218 问 :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,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协 助 党 和 政 府 保 持 宗 教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做 了 哪 些 工 作 ?
答 :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,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在 赵 朴 初 会 长 主 持 下 , 深 入 进 行 有 关 宗 教 的 理 论 、 政 策 、 法 律 研 究 , 协 助 党 和 政 府 保 持 宗 教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, 尽 了 自 己 的 责 任 , 作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。
(1)1981 年 初 , 赵 朴 初 会 长 发 表 题 为 《 对 宗 教 方 面 的 一 些 理 论 和 实 践 问 题 的 认 识 与 体 会 》 的 重 要 文 章 , 坚 持 宗 教 问 题 上 正 确 的 理 论 观 点 和 政 策 主 张 , 澄 清 了 所 谓 “ 批 判 宗 教 神 学 是 实 现 四 化 的 前 提 ” 等 “ 左 ” 的 理 论 观 点 。
(2)1981 年 赵 朴 初 会 长 先 后 就 中 共 中 央 《 关 于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时 期 宗 教 问 题 的 基 本 观 点 和 基 本 政 策 》 征 求 意 见 稿 , 提 出 过 一 些 修 改 意 见 , 多 数 被 中 央 采 纳 ; 后 来 又 对 中 共 中 央 《 关 于 建 国 以 来 党 的 若 干 历 史 问 题 的 决 议 》 征 求 意 见 稿 , 提 出 需 要 明 确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并 不 要 求 宗 教 徒 放 弃 宗 教 信 仰 的 意 见 , 得 到 中 央 的 重 视 和 采 纳 。
(3) 近 十 多 年 来 , 赵 朴 初 会 长 在 历 次 全 国 政 协 会 议 、 常 委 会 、 民 宗 委 会 议 上 , 多 次 就 有 关 宗 教 的 一 系 列 理 论 、 政 策 性 问 题 , 发 表 见 解 , 提 出 意 见 , 在 坚 持 宗 教 界 利 益 同 国 家 整 体 利 益 相 统 一 的 前 提 下 , 维 护 了 宗 教 界 的 合 法 权 益 。
(4)1990 年 , 赵 朴 初 会 长 就 中 共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关 于 宗 教 工 作 一 个 重 要 文 件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, 先 后 三 次 系 统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, 特 别 是 就 宗 教 工 作 形 势 的 估 量 ,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的 内 容 和 界 限 , 抵 制 境 外 敌 对 势 力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渗 透 的 涵 义 和 界 限 , 作 了 完 整 的 文 字 表 述 , 得 到 了 中 央 的 重 视 和 采 纳 , 为 中 共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【 1991 】 6 号 文 件 的 定 稿 , 作 出 了 重 要 的 贡 献 。
(5) 《 刑 法 》 第 二 百 五 十 一 条 ( 修 订 前 的 《 刑 法 》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) 规 定 : “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非 法 剥 夺 公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和 侵 犯 少 数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, 情 节 严 重 的 , 处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。 ” 这 个 条 文 是 根 据 赵 朴 初 会 长 的 建 议 写 进 《 刑 法 》 的 。 1989 年 , 在 赵 会 长 的 主 持 和 本 会 有 关 负 责 人 的 参 与 下 , 起 草 了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宗 教 法 》 建 议 草 案 , 由 赵 会 长 和 丁 光 训 主 教 联 名 报 送 党 和 国 家 的 有 关 部 门 。
(6)1995 年 9 月 14 日 , 《 人 民 日 报 》 刊 载 了 《 必 须 高 度 重 视 我 国 的 宗 教 问 题 》 的 署 名 文 章 , 提 出 了 一 些 明 显 偏 紧 的 理 论 观 点 和 政 策 主 张 , 引 起 了 理 论 界 的 关 注 和 宗 教 界 的 担 忧 。 赵 朴 初 会 长 敏 锐 地 洞 察 了 这 一 动 向 , 指 示 本 会 有 关 人 员 撰 写 了 《 怎 样 高 度 重 视 我 国 的 宗 教 问 题 》 的 署 名 文 章 , 在 刊 物 上 发 表 , 从 理 论 政 策 的 高 度 进 行 了 澄 清 , 受 到 宗 教 界 和 理 论 界 的 重 视 和 赞 扬 。
( 待 续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