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法 音 | 1997 年 第 6 期 ( 总 第 154 期 ) 第 33 页 |
答 : 不 能 。 理 由 如 下 :
公 务 员 ( 或 称 “ 文 官 ” ) 一 词 是 英 语 Civil service 或 Public officers 的 中 译 。 英 国 是 西 方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发 源 地 , 西 方 国 家 公 务 员 是 指 政 府 系 统 中 不 与 内 阁 共 进 退 的 常 住 文 职 人 员 。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称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为 “ 国 家 干 部 ” , 将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称 为 “ 行 政 干 部 ” 。 中 共 十 三 大 提 出 建 立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任 务 。 1993 年 8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《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》 。 条 例 规 定 : 国 家 公 务 员 是 指 在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中 依 法 行 使 国 家 行 政 权 力 , 执 行 国 家 公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, 即 在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机 关 工 作 的 业 务 类 和 政 务 类 工 作 人 员 。 由 于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职 权 , 掌 握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许 多 重 要 事 务 , 担 负 着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, 这 就 决 定 了 国 家 公 务 员 工 作 性 质 的 重 要 性 。 因 此 , 法 律 对 公 务 员 的 任 职 和 兼 职 有 较 为 严 格 的 限 制 。 《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》 第 49 条 规 定 : “ 国 家 公 务 员 原 则 上 一 人 一 职 ,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, 经 任 免 机 关 批 准 , 可 以 在 行 政 机 关 内 兼 任 一 个 实 职 。 ” 由 此 可 见 , 为 确 保 公 务 员 能 更 好 地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务 , 为 国 家 为 人 民 尽 职 尽 责 , 条 例 规 定 国 家 公 务 员 原 则 上 一 人 一 职 ,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, 除 在 行 政 机 关 内 兼 任 一 个 实 际 职 务 外 , 不 得 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以 外 兼 任 其 他 实 际 职 务 。 同 时 ,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, 为 了 确 保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清 正 廉 洁 , 防 止 公 务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权 利 获 取 非 法 收 入 , 《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》 第 49 条 第 二 款 还 规 定 : “ 国 家 公 务 员 不 得 在 企 业 和 营 利 性 事 业 单 位 兼 任 职 务 。 ” ( 《 新 法 规 汇 编 》 1993 年 第 三 辑 )
综 上 所 述 , 国 家 公 务 员 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任 职 期 间 , 不 应 利 用 业 余 时 间 兼 任 佛 教 协 会 的 有 关 职 务 。
220. 问 :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能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吗 ?
答 : 不 能 。 理 由 如 下 :
一 、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, 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的 称 为 国 家 公 务 员 , 如 第 219 条 所 述 , 国 家 公 务 员 有 较 为 严 格 的 任 职 、 兼 职 的 法 律 规 定 , 在 任 国 家 公 务 员 期 间 , 不 能 同 时 兼 任 社 会 团 体 、 企 业 、 事 业 等 单 位 的 实 际 职 务 , 当 然 也 不 能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和 兼 任 该 场 所 的 管 理 职 务 。
二 、 中 共 中 央 【 1982 】 19 号 文 件 指 出 : “ 一 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, 都 在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, 由 宗 教 组 织 和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。 ” (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第 64 页 ) 这 是 我 国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领 导 管 理 体 制 。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和 信 教 群 众 从 事 宗 教 活 动 , 进 行 宗 教 修 持 , 表 达 宗 教 感 情 , 培 养 宗 教 情 操 的 场 所 。 因 此 ,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, 应 在 政 府 宗 教 部 门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, 由 该 场 所 的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或 者 宗 教 团 体 的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。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。
三 、 信 仰 宗 教 是 公 民 个 人 的 自 由 , 但 是 信 仰 宗 教 与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概 念 。 信 仰 宗 教 的 人 并 不 一 定 是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的 当 然 成 员 。 我 国 是 一 个 政 教 分 离 的 国 家 , 作 为 非 中 共 党 员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信 仰 某 种 宗 教 , 在 任 职 期 间 , 可 以 以 个 人 身 份 到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, 但 是 不 得 以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或 个 人 身 份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组 织 , 并 在 其 中 担 任 实 际 职 务 。
221 问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设 有 哪 些 工 作 部 门 和 佛 教 教 育 、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?
答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是 全 国 性 宗 教 团 体 , 在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、 秘 书 长 、 副 秘 书 长 领 导 下 , 设 置 如 下 工 作 部 门 :
(1) 办 公 室 , 下 设 若 干 办 事 科 室 , 主 要 负 责 会 内 行 政 、 财 务 等 事 务 的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。
(2) 教 务 部 , 负 责 佛 教 教 务 、 佛 教 教 育 、 佛 教 教 制 以 及 上 访 接 待 等 项 工 作 。
(3) 国 际 部 , 主 要 负 责 同 国 外 及 海 外 佛 教 界 友 好 交 流 活 动 。
(4) 综 合 研 究 室 , 主 要 从 事 有 关 宗 教 的 理 论 、 政 策 、 法 律 、 法 规 的 研 究 工 作 。 编 有 《 会 务 通 讯 》 、 《 研 究 动 态 》 两 个 内 部 刊 物 。
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直 接 管 理 的 单 位 还 有 : 北 京 广 济 寺 、 北 京 法 源 寺 、 北 京 西 山 佛 牙 舍 利 塔 、 深 圳 弘 法 寺 等 。
中 国 佛 教 协 会 设 置 的 教 育 事 业 单 位 有 : 中 国 佛 学 院 、 中 国 佛 学 院 灵 岩 山 分 院 、 中 国 佛 学 院 栖 霞 山 分 院 等 。 此 外 ,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还 负 有 对 中 国 藏 语 系 高 级 佛 学 院 以 及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所 办 僧 众 、 尼 众 佛 学 院 指 导 的 义 务 。
中 国 佛 教 协 会 设 置 和 管 辖 的 佛 教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有 : 《 法 音 》 杂 志 社 、 中 国 佛 教 文 化 研 究 所 、 南 京 金 陵 刻 经 处 、 中 国 佛 教 图 书 文 物 馆 等 。 现 办 有 《 法 音 》 月 刊 、 《 佛 教 文 化 》 双 月 刊 、 《 佛 学 研 究 》 年 刊 等 , 编 印 《 房 山 石 经 》 , 出 版 流 通 佛 教 经 书 、 图 书 。
222 问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提 出 加 强 佛 教 界 自 身 建 设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?
答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第 六 届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是 在 纪 念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成 立 四 十 周 年 的 时 候 召 开 的 。 会 议 总 结 了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四 十 年 的 历 史 经 验 , 指 出 当 前 在 国 家 社 会 安 定 、 经 济 发 展 、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深 入 贯 彻 的 大 好 形 势 下 , 佛 教 界 适 逢 空 前 的 大 好 机 遇 ; 从 自 身 建 设 方 面 来 说 , 又 面 临 着 严 峻 的 挑 战 。 为 了 保 持 佛 教 的 清 净 庄 严 和 佛 教 徒 的 正 信 正 行 , 赵 朴 初 会 长 在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四 十 年 》 的 报 告 中 提 出 : 各 级 佛 教 协 会 和 全 国 佛 教 界 都 必 须 把 工 作 重 点 转 移 到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、 提 高 四 众 素 质 上 来 。 为 此 , 赵 朴 初 会 长 向 全 国 佛 教 界 提 出 五 个 建 设 的 历 史 任 务 , 这 就 是 : 加 强 佛 教 的 信 仰 建 设 、 道 风 建 设 、 教 制 建 设 、 人 才 建 设 、 组 织 建 设 。 这 五 个 建 设 , 信 仰 建 设 是 核 心 , 道 风 建 设 是 根 本 , 人 才 建 设 是 关 键 , 教 制 建 设 是 基 础 , 组 织 建 设 是 保 证 。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第 12 期 )
223 问 : 如 何 落 实 佛 教 界 自 身 建 设 的 任 务 ?
答 : 为 了 落 实 加 强 佛 教 界 自 身 建 设 的 五 个 方 面 , 赵 朴 初 会 长 提 出 了 如 下 措 施 :
(1) 加 强 信 仰 建 设 、 道 风 建 设 、 教 制 建 设 , 首 先 是 要 求 寺 院 僧 尼 具 足 正 信 , 勤 修 三 学 , 遵 守 戒 规 , 严 肃 道 风 。 寺 院 负 责 人 要 身 体 力 行 , 领 众 熏 修 。
(2) 人 才 建 设 : 各 寺 院 向 各 级 佛 学 院 输 送 合 格 人 才 , 各 佛 学 院 坚 持 以 戒 为 师 , 从 严 治 校 , 实 行 学 修 一 体 化 、 学 僧 生 活 丛 林 化 的 方 针 , 培 养 合 格 的 佛 教 人 才 。
(3) 组 织 建 设 : 就 是 继 承 和 健 全 寺 院 丛 林 制 度 。 凡 有 条 件 的 寺 院 , 要 建 立 和 健 全 两 序 大 众 按 期 推 选 或 礼 请 住 持 制 度 以 及 住 持 到 期 退 位 制 度 , 住 持 对 班 首 、 执 事 请 职 , 重 大 寺 务 由 民 主 议 事 等 丛 林 僧 团 制 度 。 选 任 住 持 、 班 首 执 事 , 要 坚 持 任 人 唯 贤 、 德 才 兼 备 , 坚 持 爱 国 守 法 、 具 足 正 信 、 戒 行 清 净 、 作 风 正 派 、 具 有 一 定 办 事 能 力 的 条 件 。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第 12 期 )
224 问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第 六 届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对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作 了 哪 些 重 要 修 改 ?
答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第 六 届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通 过 的 《 关 于 修 改 〈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〉 的 报 告 》 中 , 对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的 重 要 修 改 作 了 如 下 三 个 方 面 的 说 明 :
一 是 就 本 会 设 置 咨 议 委 员 会 拟 定 了 专 门 条 文 。 二 是 增 加 了 理 事 会 设 立 五 个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条 文 ; 三 是 增 加 了 “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是 全 国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联 合 的 爱 国 团 体 和 教 务 组 织 ” 的 条 文 ,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具 有 了 全 国 佛 教 教 务 组 织 的 职 能 。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第 12 期 )
225 问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第 六 届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为 什 么 要 设 立 咨 议 委 员 会 ? 其 职 权 是 什 么 ?
答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第 六 届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是 一 次 继 往 开 来 的 重 要 会 议 。 为 了 继 续 发 挥 老 一 辈 佛
教 界 高 僧 大 德 们 的 积 极 影 响 和 作 用 , 有 利 于 擢 用 优 秀 的 中 青 年 佛 教 人 才 , 逐 步 、 稳 妥 地 实 现 新 老 交 替 , 保 持 佛 教 事 业 的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, 经 赵 朴 初 会 长 提 议 , 设 立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咨 议 委 员 会 。
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第 十 条 规 定 : “ 咨 议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会 长 提 名 , 经 理 事 会 推 举 产 生 ; 咨 议 委 员 会 主 席 、 副 主 席 由 会 长 提 名 , 经 咨 议 委 员 会 推 举 产 生 。
咨 议 委 员 会 的 基 本 职 责 是 : 支 持 、 辅 佐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, 参 议 会 务 , 提 供 指 导 性 意 见 和 建 议 。 咨 议 委 员 会 每 二 年 举 行 一 次 会 议 。 咨 议 委 员 会 主 席 、 副 主 席 必 要 时 可 参 加 本 会 会 长 会 议 或 会 长 扩 大 会 议 ; 咨 议 委 员 会 委 员 必 要 时 可 列 席 本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、 理 事 会 会 议 。 ” ( 《 法 音 》 199 3 年 第 12 期 )
226 问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理 事 会 设 立 了 哪 五 个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?
答 :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: “ 本 会 理 事 会 设 藏 传 佛 教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上 座 部 佛 教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佛 教 教 制 建 设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佛 教 文 化 教 育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海 外 佛 教 联 谊 工 作 委 员 会 等 五 个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。 各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理 事 会 从 理 事 中 推 举 产 生 。 各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、 副 主 任 ; 主 任 、 副 主 任 由 会 长 提 名 经 该 工 作 委 员 会 委 员 推 举 产 生 。 ”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第 12 期 )
227 问 : 五 个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是 什 么 ?
答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通 则 是 :
一 、 根 据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第 六 届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通 过 的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, 为 发 挥 本 会 各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积 极 作 用 和 影 响 , 促 进 本 会 会 务 开 展 , 特 制 定 本 《 通 则 》 。
二 、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和 活 动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, 日 常 工 作 受 本 会 办 公 会 议 领 导 。
三 、 各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理 事 会 从 理 事 中 推 举 产 生 。 各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一 名 , 副 主 任 若 干 名 , 由 会 长 提 名 , 经 委 员 推 举 产 生 。 为 适 应 开 展 工 作 的 需 要 , 经 主 任 提 名 , 委 员 会 通 过 , 聘 请 会 本 部 相 应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人 兼 任 总 干 事 。
四 、 各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基 本 职 责 是 : 在 各 自 的 工 作 范 围 内 , 调 查 研 究 , 反 映 情 况 , 提 出 意 见 , 参 与 会 务 。
五 、 各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活 动 和 工 作 的 基 本 方 式 是 : 组 织 、 承 担 有 关 调 查 研 究 工 作 ; 对 本 会 的 有 关 会 务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; 联 系 信 教 群 众 , 反 映 有 关 的 情 况 、 意 见 和 要 求 。
六 、 各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原 则 上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, 总 结 本 年 度 工 作 , 安 排 来 年 度 工 作 。
228 问 : 藏 传 佛 教 工 作 委 员 会 工 作 内 容 有 哪 些 ?
答 : 藏 传 佛 教 工 作 委 员 会 协 助 理 事 会 处 理 藏 传 佛 教 教 务 , 做 好 藏 传 佛 教 工 作 , 为 祖 国 统 一 、 民 族 团 结 、 社 会 稳 定 、 政 策 落 实 做 贡 献 。
通 过 调 查 研 究 , 就 协 助 政 府 贯 彻 落 实 有 关 的 政 策 、 法 规 , 建 立 健 全 藏 传 佛 教 寺 院 规 章 制 度 , 培 养 藏 传 佛 教 人 才 , 开 展 藏 传 佛 教 文 化 研 究 , 搞 好 藏 传 佛 教 建 设 , 参 与 会 务 , 提 出 意 见 、 方 案 和 规 划 。
229 问 : 上 座 部 佛 教 工 作 委 员 会 工 作 内 容 有 哪 些 ?
答 : 上 座 部 佛 教 工 作 委 员 会 协 助 理 事 会 处 理 上 座 部 佛 教 教 务 。
通 过 调 查 研 究 、 探 讨 协 商 , 就 协 助 政 府 贯 彻 有 关 的 政 策 、 法 规 , 培 养 上 座 部 佛 教 人 才 , 开 展 上 座 部 佛 教 文 化 研 究 , 搞 好 上 座 部 佛 教 建 设 , 参 与 会 务 , 提 出 意 见 和 方 案 。
230 问 : 佛 教 教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工 作 内 容 有 哪 些 ?
答 : 佛 教 教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内 容 如 下 :
一 、 维 护 佛 教 的 合 法 权 益 , 协 助 理 事 会 研 究 处 理 教 制 问 题 , 搞 好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。
二 、 根 据 搞 好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、 维 护 佛 教 合 法 权 益 的 需 要 , 确 定 调 研 项 目 , 组 织 委 员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, 反 映 情 况 , 揭 示 问 题 , 提 出 解 决 意 见 和 方 案 , 并 注 意 总 结 经 验 , 树 立 典 型 , 表 彰 先 进 。
三 、 针 对 汉 传 佛 教 现 状 , 就 教 制 建 设 的 重 大 问 题 , 如 收 徒 、 传 戒 、 道 风 、 学 风 、 僧 籍 、 僧 阶 等 召 开 研 讨 会 , 进 行 深 入 的 探 讨 , 提 出 议 案 和 解 决 办 法 。
四 、 对 汉 传 佛 教 发 展 中 的 长 远 重 大 课 题 , 进 行 研 讨 和 论 证 , 为 领 导 上 的 决 策 提 供 参 考 性 的 意 见 和 依 据 。
231 问 : 佛 教 文 化 教 育 工 作 委 员 会 工 作 内 容 有 哪 些 ?
答 : 佛 教 文 化 教 育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内 容 如 下 :
一 、 贯 彻 《 全 国 汉 语 系 佛 教 教 育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》 , 协 助 理 事 会 大 力 培 养 佛 教 人 才 , 开 展 佛 教 文 化 研 究 , 为 发 展 佛 教 文 化 教 育 事 业 献 计 献 策 , 作 出 贡 献 。
二 、 通 过 实 地 考 察 、 协 商 探 讨 , 就 加 强 与 改 进 佛 教 教 育 、 佛 学 研 究 、 书 刊 出 版 流 通 、 文 物 保 护 、 中 外 佛 教 文 化 交 流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, 反 映 情 况 , 总 结 经 验 , 提 供 意 见 。
三 、 发 挥 委 员 的 优 势 与 影 响 , 协 助 理 事 会 筹 集 佛 教 文 化 教 育 基 金 。
232 问 : 海 外 佛 教 联 谊 工 作 委 员 会 工 作 内 容 有 哪 些 ?
答 : 海 外 佛 教 联 谊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内 容 如 下 :
一 、 协 助 理 事 会 做 好 佛 教 对 外 友 好 与 海 外 联 谊 工 作 , 为 促 进 祖 国 统 一 , 增 进 同 各 国 人 民 的 友 好 , 维 护 世 界 和 平 做 贡 献 。
二 、 为 推 进 佛 教 对 外 友 好 和 海 外 联 谊 工 作 , 提 供 交 流 信 息 , 研 究 探 讨 问 题 , 为 领 导 上 决 策 提 供 咨 询 和 意 见 。
三 、 发 挥 委 员 的 影 响 与 优 势 , 有 领 导 地 加 强 对 外 联 络 和 海 外 联 谊 , 促 进 海 内 外 佛 教 文 化 、 法 务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。
233 问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与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佛 教 协 会 的 关 系 是 什 么 ?
答 :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: “ 本 会 对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佛 教 协 会 ( 分 会 ) , 在 佛 教 内 部 事 务 上 实 行 指 导 和 检 查 。 ” “ 各 级 佛 教 协 会 , 各 佛 教 寺 院 、 各 佛 教 院 校 和 其 他 佛 教 组 织 必 须 贯 彻 执 行 本 会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。 ” ( 《 法 音 》 1993 年 第 12 期 )
234 问 :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对 省 级 佛 教 协 会 提 出 了 哪 些 要 求 ?
答 : 1995 年 2 月 ,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在 六 届 一 次 常 务 理 事 扩 大 会 议 期 间 , 召 开 了 省 级 佛 教 协 会 组 织 建 设 工 作 座 谈 会 , 就 省 级 佛 教 协 会 的 建 设 问 题 进 行 了 研 究 , 提 出 了 《 省 级 佛 教 协 会 组 织 建 设 的 意 见 》 。 《 意 见 》 指 出 :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佛 教 协 会 (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佛 协 ) 是 所 在 省 区 市 佛 教 徒 联 合 的 爱 国 宗 教 团 体 和 教 务 组 织 。 省 级 佛 协 肩 负 着 协 助 政 府 贯 彻 落 实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、 维 护 佛 教 徒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权 利 和 佛 教 团 体 、 寺 院 合 法 权 益 的 重 任 ; 肩 负 着 指 导 、 支 持 、 组 织 、 协 调 本 省 区 市 各 级 佛 教 协 会 、 居 士 团 体 、 寺 院 开 展 各 项 佛 教 事 业 的 重 任 ; 肩 负 着 督 导 本 省 区 市 各 级 佛 教 协 会 、 居 士 团 体 、 寺 院 贯 彻 执 行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决 议 和 决 定 的 重 任 。 加 强 省 级 佛 协 的 建 设 , 是 我 国 佛 教 事 业 顺 利 开 展 的 重 要 组 织 保 证 。 遵 照 赵 朴 初 会 长 提 出 的 “ 省 级 佛 教 协 会 必 须 建 设 成 为 领 导 班 子 、 工 作 班 子 健 全 , 有 会 址 , 有 经 费 来 源 ,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, 联 系 信 教 群 众 , 正 常 开 展 会 务 的 实 体 ” 的 要 求 , 就 有 关 问 题 提 出 意 见 , 望 省 级 佛 协 参 照 实 施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