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 音 1997 年 第 7 期 ( 总 第 155)32

《 宗 教 政 策 法 律 知 识 答 问 》 选 编

徐 玉 成

    235 、 问 : 不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开 放 的 佛 道 教 寺 观 , 可 以 收 取 布 施 、 出 售 宗 教 用 品 吗 ?

    答 :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, 不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开 放 的 佛 道 教 寺 观 , 不 能 收 取 布 施 、 出 售 宗 教 用 品 。

   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、 文 化 部 、 城 乡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部 于 1982 年 8 月 14 日 发 出 了 《 关 于 不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开 放 的 佛 道 教 寺 观 不 得 收 取 布 施 、 出 售 宗 教 用 品 的 通 知 》 , 通 知 针 对 “ 全 国 由 文 物 、 园 林 部 门 管 理 的 不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部 分 佛 道 教 寺 观 , 设 有 ‘ 功 德 箱 ’ , 收 取 信 徒 布 施 , 有 的 出 售 香 蜡 等 宗 教 用 品 ” 的 现 象 明 确 指 出 : “ 这 种 作 法 是 不 妥 当 的 , 应 予 制 止 。 ”

    《 通 知 》 指 出 : “ 信 徒 向 寺 观 、 僧 道 布 施 , 是 一 种 宗 教 活 动 , 对 于 寺 观 、 僧 道 来 说 , 是 自 养 的 一 种 传 统 办 法 。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寺 观 , 设 有 ‘ 功 德 箱 ’ , 收 取 布 施 , 出 售 宗 教 用 品 , 接 受 信 徒 的 朝 拜 , 进 行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, 是 党 的 政 策 所 允 许 的 , 也 是 受 国 家 法 律 保 障 的 。 但 是 , 解 放 以 来 , 随 着 我 国 形 势 的 变 化 , 全 国 有 相 当 一 批 寺 观 已 没 有 僧 道 , 也 停 止 了 宗 教 活 动 。 这 类 寺 观 现 多 由 园 林 、 文 物 部 门 按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的 体 制 进 行 管 理 并 作 为 文 物 古 迹 、 风 景 名 胜 , 供 人 民 群 众 参 观 游 览 。 ” “ 因 此 , 在 这 类 寺 观 如 果 再 设 置 ‘ 功 德 箱 ’ , 收 取 布 施 , 出 售 宗 教 用 品 ,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, 显 然 是 不 符 合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的 , 也 不 符 合 我 们 建 设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这 个 总 的 要 求 。 ”

    《 通 知 》 指 出 :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有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精 神 , “ 为 了 纠 正 目 前 乱 收 布 施 等 混 乱 现 象 , 经 研 究 ,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:

    一 、 凡 不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而 作 为 参 观 游 览 的 佛 道 教 寺 观 , 不 得 设 ‘ 功 德 箱 ’ , 收 取 或 变 相 收 取 信 徒 的 布 施 和 捐 赠 , 不 得 出 售 香 蜡 、 念 珠 、 经 书 、 神 佛 像 等 宗 教 用 品 , 不 得 搞 任 何 宗 教 和 迷 信 活 动 。 如 遇 港 澳 同 胞 、 海 外 侨 胞 对 这 类 寺 观 布 施 , 除 本 人 要 求 专 门 用 于 维 修 寺 观 者 外 , 应 予 婉 绝 。

    二 、 为 照 顾 信 教 群 众 的 习 惯 , 现 为 园 林 、 文 物 部 门 管 理 、 但 有 僧 道 和 宗 教 活 动 的 佛 道 教 寺 观 , 设 有 ‘ 功 德 箱 ’ , 收 取 布 施 的 , 可 维 持 现 状 。 ”

    236 、 问 :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能 将 佛 道 教 管 理 使 用 的 寺 观 房 地 产 裁 决 或 者 判 决 给 公 司 和 私 人 使 用 吗 ?

    答 : 近 几 年 ,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逐 步 建 立 , 房 地 产 业 正 作 为 国 民 经 济 的 一 项 支 柱 产 业 迅 猛 兴 起 , 佛 道 教 的 房 地 产 成 为 众 多 人 士 注 视 的 目 标 , 于 是 有 行 政 部 门 强 行 占 用 寺 观 炒 卖 地 皮 获 利 的 ; 有 利 用 同 佛 道 教 人 士 签 定 协 议 攫 取 的 ; 有 利 用 解 放 初 期 佛 道 教 人 士 的 抵 押 契 约 对 簿 公 堂 的 。 由 于 人 民 法 院 、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办 案 人 员 对 佛 道 教 房 地 产 的 政 策 了 解 不 多 , 各 地 出 现 了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或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所 谓 的 协 议 或 者 抵 押 契 约 , 将 佛 道 教 寺 观 房 地 产 裁 决 或 者 判 决 给 开 发 公 司 和 私 人 使 用 。 我 们 认 为 , 这 种 作 法 是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对 佛 道 教 房 地 产 一 贯 政 策 的 :

    一 、 1951 年 6 月 , 当 时 的 国 家 内 务 部 ( 51 ) 地 字 第 7 号 文 件 《 关 于 寺 庙 房 产 处 理 的 意 见 》 中 明 确 规 定 : “ 现 有 僧 道 管 理 使 用 的 寺 庙 房 产 , 不 论 其 自 住 、 出 租 或 作 生 产 福 利 事 业 之 用 , 经 当 地 政 府 之 审 查 , 仍 维 持 原 状 , 并 负 责 保 管 与 修 缮 之 责 任 。 对 于 寺 庙 内 一 切 设 备 家 俱 及 其 他 附 属 物 , 亦 应 妥 为 保 管 , 不 得 有 破 坏 、 变 卖 的 行 为 。 ”

    二 、 1952 年 12 月 , 经 过 毛 主 席 批 准 的 《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、 中 共 中 央 统 战 部 关 于 成 立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的 指 示 》 中 明 确 指 出 : “ 关 于 寺 庙 产 权 问 题 : 寺 庙 为 社 会 所 公 有 , 僧 尼 一 般 地 有 使 用 权 , 但 不 论 僧 尼 或 佛 教 团 体 均 无 处 理 寺 庙 财 产 之 权 。 ”

    三 、 1955 年 5 月 , 中 共 中 央 统 战 部 在 《 关 于 汉 民 族 地 区 佛 教 工 作 的 报 告 》 中 指 出 : “ 对 现 存 的 佛 教 寺 庙 , 应 加 保 护 , 不 能 轻 易 拆 除 或 破 坏 , 特 别 是 对 确 有 文 物 价 值 和 政 治 影 响 较 大 的 寺 庙 , 尤 须 注 意 保 护 。 对 确 因 国 防 或 国 家 建 设 需 要 , 必 须 拆 除 的 寺 庙 , 须 经 省 ( 市 ) 委 批 准 , 并 须 事 先 在 当 地 教 徒 和 群 众 中 进 行 说 服 工 作 ” 。

    四 、 1981 年 11 月 27 日 ,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、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对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、 上 海 市 宗 教 事 务 局 《 关 于 寺 庙 、 道 观 等 房 屋 产 权 归 属 问 题 的 报 告 》 的 复 函 中 指 出 : “ 寺 庙 、 道 观 不 论 当 前 是 否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, 其 房 屋 大 都 是 由 群 众 捐 献 而 建 造 。 因 此 除 个 别 确 系 私 人 出 资 修 建 或 购 置 的 小 庙 , 仍 可 归 私 人 所 有 外 , 其 他 房 屋 的 性 质 均 属 公 共 财 产 , 其 产 权 归 宗 教 团 体 市 佛 教 协 会 与 市 道 教 协 会 所 有 。 僧 、 尼 、 道 士 一 般 有 使 用 权 , 但 无 权 出 卖 、 抵 押 或 相 互 赠 送 。 任 何 使 用 、 占 用 单 位 或 其 他 机 关 都 不 能 任 意 改 变 其 所 有 权 , 并 应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一 九 八 ○ 年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落 实 政 策 , 产 权 归 还 各 宗 教 团 体 。 ”

    五 、 1980 年 7 月 16 日 , 国 务 院 国 发 【 1980 】 188 号 文 件 规 定 : “ 落 实 宗 教 团 体 的 房 产 政 策 , 有 利 于 我 国 天 主 教 、 基 督 教 独 立 自 主 方 针 的 贯 彻 , 有 利 于 同 国 外 宗 教 势 力 的 渗 透 作 斗 争 。 也 是 解 决 宗 教 团 体 自 养 和 宗 教 职 业 者 经 济 生 活 问 题 的 妥 善 办 法 。 因 此 , 对 这 项 工 作 , 要 从 政 治 上 着 眼 , 作 为 特 殊 问 题 来 处 理 。 ”

    六 、 1985 年 12 月 29 日 ,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【 1985 】 59 号 文 件 指 出 : “ ( 一 ) 凡 经 各 级 政 府 批 准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恢 复 、 开 放 的 寺 观 , 以 及 现 有 僧 道 人 员 居 住 并 有 宗 教 活 动 的 寺 观 , 应 将 它 及 其 所 附 属 的 房 屋 交 给 佛 道 教 组 织 和 僧 道 人 员 管 理 使 用 ; ( 二 ) 虽 不 属 前 述 寺 观 管 理 使 用 的 房 产 , 但 建 国 后 经 人 民 政 府 正 式 承 认 , ‘ 文 化 大 革 命 ’ 前 由 佛 道 组 织 和 僧 道 人 员 经 营 , 或 由 政 府 房 管 部 门 经 租 的 , 以 及 近 年 来 已 经 正 式 交 由 佛 道 教 组 织 和 僧 道 人 员 管 理 使 用 的 , 一 律 不 再 变 动 。 ”

    七 、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1984 年 8 月 4 日 , 就 有 关 宗 教 团 体 房 屋 产 权 问 题 的 复 函 中 指 出 : “ ‘ 文 化 大 革 命 ’ 期 间 占 用 的 寺 观 教 堂 及 其 附 属 房 屋 , 不 论 其 是 否 已 办 转 移 交 手 续 , 应 在 彻 底 否 定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前 提 下 一 律 退 还 宗 教 团 体 。 ”

    从 以 上 政 策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, 除 了 僧 道 人 员 个 人 购 置 的 小 庙 以 外 , 寺 观 都 是 一 定 社 区 信 教 群 众 的 公 共 文 化 财 产 , 也 是 僧 道 人 员 经 济 上 自 养 的 物 质 资 源 。 因 此 , 中 共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从 宗 教 界 经 济 上 独 立 自 主 和 政 治 上 反 对 渗 透 的 高 度 , 提 出 了 处 理 寺 观 房 地 产 不 同 于 一 般 民 用 房 地 产 的 一 系 列 特 殊 政 策 , 可 归 纳 为 如 下 几 点 :

    1  僧 、 尼 、 道 士 无 处 理 寺 观 财 产 之 权 。 僧 道 人 员 如 果 将 寺 观 的 房 屋 、 土 地 抵 偿 给 私 人 占 有 、 使 用 , 属 于 超 越 权 限 和 违 反 宗 教 房 地 产 政 策 的 民 事 行 为 , 是 无 效 的 。

    2  佛 道 教 团 体 无 处 理 寺 庙 财 产 之 权 。 佛 道 教 团 体 同 其 他 单 位 签 定 的 将 寺 观 出 让 、 转 让 、 对 换 、 出 卖 、 承 包 、 合 资 、 股 份 制 等 协 议 , 属 于 超 越 权 限 和 违 反 宗 教 房 地 产 政 策 的 民 事 行 为 , 是 无 效 的 。

    3  寺 观 的 占 用 单 位 、 使 用 单 位 , 不 能 任 意 改 变 寺 观 的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。 除 国 家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和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工 程 建 设 必 须 占 用 寺 观 以 外 , 任 何 占 用 单 位 、 使 用 单 位 不 能 超 越 权 限 和 违 反 国 家 宗 教 房 地 产 政 策 随 意 改 变 寺 观 的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。

    4  其 他 机 关 不 能 任 意 改 变 寺 观 的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。 除 国 防 建 设 或 国 家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和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工 程 建 设 必 须 占 用 寺 观 , 经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改 变 寺 观 的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以 外 , 其 他 机 关 ( 包 括 人 民 法 院 和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) 不 能 任 意 改 变 寺 观 的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。

    5  从 政 治 上 看 , 宗 教 团 体 的 房 产 政 策 具 有 特 殊 意 义 , 应 予 特 殊 对 待 。 人 民 法 院 和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遵 照 中 共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处 理 寺 观 房 地 产 不 同 于 一 般 民 用 房 地 产 的 一 系 列 特 殊 政 策 , 从 宗 教 界 经 济 上 自 养 和 政 治 上 反 对 渗 透 的 全 局 和 高 度 出 发 , 妥 善 处 理 佛 道 教 房 地 产 纠 纷 问 题 , 不 能 忽 视 宗 教 问 题 的 特 殊 性 , 擅 自 改 变 佛 道 教 寺 观 房 地 产 的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, 将 其 裁 决 或 者 判 决 给 公 司 或 者 私 人 所 有 或 者 使 用 。

    6  “ 文 革 ” 期 间 被 占 用 的 宗 教 房 地 产 一 律 退 还 宗 教 团 体 , 无 法 退 还 的 应 折 价 付 款 ; “ 文 革 ” 后 落 实 政 策 交 由 佛 道 教 组 织 的 寺 观 财 产 , 一 律 不 再 变 动 。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能 把 已 经 落 实 政 策 退 还 给 宗 教 界 的 土 地 , 作 为 无 偿 划 拨 的 土 地 强 行 占 用 、 强 行 收 回 搞 商 业 性 房 地 产 开 发 牟 取 暴 利 。

    237 、 问 : 如 何 正 确 处 理 和 对 待 佛 像 开 光 和 方 丈 升 座 的 活 动 ?

    答 : 佛 像 开 光 和 方 丈 升 座 活 动 , 是 佛 教 内 部 的 宗 教 仪 式 和 宗 教 活 动 , 在 “ 文 革 ” 以 前 , 此 类 仪 式 和 活 动 比 较 一 般 , 影 响 也 小 。 “ 文 革 ” 以 后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得 到 恢 复 , 当 时 佛 教 事 业 刚 刚 复 兴 , 佛 教 界 人 数 少 , 寺 院 也 少 , 每 当 一 个 寺 院 修 复 竣 工 、 佛 像 修 复 完 成 和 确 定 方 丈 任 职 时 , 是 佛 教 振 兴 的 重 要 标 志 , 教 内 人 士 十 分 欣 喜 。 为 了 表 达 佛 教 界 对 党 和 政 府 的 感 谢 , 大 力 宣 传 贯 彻 党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成 果 ; 为 了 弘 扬 佛 法 , 扩 大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影 响 , 在 佛 像 开 光 和 方 丈 升 座 时 , 一 般 要 邀 请 各 级 党 政 领 导 、 名 山 大 寺 的 诸 山 长 老 , 甚 至 邀 请 港 澳 同 胞 和 海 外 侨 胞 的 佛 教 人 士 参 加 仪 式 , 这 是 必 要 的 、 正 常 的 。 但 是 , 随 着 佛 教 事 业 的 日 益 壮 大 , 寺 院 开 放 越 来 越 多 , 佛 像 开 光 和 方 丈 升 座 的 活 动 也 日 益 频 繁 , 也 有 的 寺 院 在 佛 像 开 光 和 方 丈 升 座 活 动 中 存 在 着 铺 张 浪 费 的 现 象 。 为 此 ,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于 1987 年 7 月 10 日 发 出 《 关 于 佛 像 开 光 和 方 丈 升 座 的 活 动 应 从 简 办 理 的 通 知 》 。

    《 通 知 》 指 出 : “ 近 几 年 来 , 一 些 地 方 在 寺 庙 佛 像 开 光 、 方 丈 升 座 以 及 成 立 佛 协 组 织 时 , 按 传 统 习 惯 举 行 必 要 的 仪 式 , 这 是 正 常 的 活 动 。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, 有 些 寺 庙 在 搞 这 类 活 动 时 , 讲 排 场 、 讲 阔 气 , 有 的 还 邀 请 外 省 市 或 名 山 大 寺 的 僧 人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人 前 往 , 租 车 接 送 , 吃 住 由 寺 庙 接 待 , 甚 至 有 的 邀 请 港 澳 及 海 外 侨 僧 参 加 , 接 待 标 准 也 很 高 。 这 种 不 顾 自 身 条 件 、 大 操 大 办 的 做 法 不 符 合 ‘ 双 增 双 节 ’ 精 神 , 不 利 于 寺 庙 自 养 , 是 一 种 不 好 的 风 气 。 ”

    《 通 知 》 指 出 : “ 目 前 , 我 们 国 家 正 致 力 于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, 需 要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包 括 广 大 宗 教 徒 继 续 发 扬 艰 苦 奋 斗 、 勤 俭 创 业 的 精 神 , 广 泛 深 入 、 持 久 地 开 展 增 产 节 约 、 增 收 节 支 运 动 。 就 寺 庙 本 身 来 说 , 不 少 寺 庙 维 修 任 务 很 重 , 经 济 条 件 并 不 好 , 需 要 办 的 事 情 很 多 。 因 此 , 应 当 说 服 教 育 宗 教 界 , 今 后 在 搞 这 类 活 动 时 , 在 适 当 照 顾 佛 教 习 惯 的 同 时 , 从 简 办 理 , 不 要 邀 请 外 地 人 前 往 参 加 ( 如 个 别 情 况 特 殊 , 需 邀 请 外 省 或 海 外 人 士 参 加 时 , 应 报 省 政 府 批 准 ) , 不 要 大 搞 , 不 要 铺 张 浪 费 , 即 使 条 件 好 了 , 也 要 提 倡 艰 苦 奋 斗 、 勤 俭 节 约 的 精 神 。 请 各 地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做 好 佛 教 界 的 工 作 , 使 这 方 面 的 事 情 切 实 得 到 改 进 。 ”

    238 、 问 : 如 何 正 确 处 理 混 进 宗 教 界 和 宗 教 团 体 内 部 的 反 革 命 ( 包 括 分 裂 主 义 ) 分 子 ?

    答 : 一 、 周 恩 来 总 理 在 1950 年 6 月 25 日 全 国 政 协 一 届 二 次 党 组 大 会 上 《 关 于 宗 教 问 题 的 讲 话 》 中 指 出 : “ 民 族 宗 教 如 回 教 、 喇 嘛 教 , 它 们 与 民 族 问 题 连 在 一 起 , 尊 重 宗 教 也 就 是 尊 重 其 民 族 。 ”

    “ 对 回 教 、 喇 嘛 教 要 尊 重 其 民 族 的 信 仰 , 任 何 不 尊 重 都 会 引 起 误 会 。 ”

    “ 凡 是 勾 结 帝 国 主 义 的 分 子 或 反 动 分 子 , 可 当 反 动 分 子 办 , 不 要 牵 扯 到 宗 教 。 ”

    “ 青 岛 对 两 个 美 国 俘 虏 , 做 的 工 作 就 不 错 , 不 干 涉 他 们 的 信 教 自 由 , 他 们 印 象 很 好 , 回 去 就 说 我 们 比 国 民 党 好 。 ”

    “ 某 某 同 志 说 , 列 宁 在 1909 年 曾 说 过 宗 教 就 是 鸦 片 , 不 要 以 为 革 命 时 期 提 出 的 口 号 胜 利 后 就 更 厉 害 , 其 实 恰 相 反 , 革 命 时 期 是 要 把 原 则 讲 清 楚 , 现 在 有 了 政 权 , 有 些 时 候 倒 不 必 要 去 强 调 ‘ 宗 教 就 是 鸦 片 ’ 了 。 问 题 是 要 善 于 孤 立 少 数 顽 固 的 反 动 分 子 。 ”

    “ 有 的 地 方 天 主 教 甚 至 抬 着 圣 马 利 亚 的 像 游 行 , 叫 做 圣 体 游 行 , 公 安 机 关 如 发 现 这 类 有 关 问 题 , 则 要 作 为 是 违 法 乱 纪 的 行 为 去 处 理 , 不 要 牵 扯 到 宗 教 。 ”

    二 、 1955 年 12 月 25 日 , 中 共 中 央 转 发 宗 教 工 作 委 员 会 《 关 于 打 击 隐 藏 在 “ 基 督 教 聚 会 处 ” 中 的 反 革 命 分 子 问 题 给 中 央 的 报 告 》 中 指 出 :

    打 击 反 革 命 分 子 , “ 在 政 策 掌 握 上 , 要 严 格 的 区 别 反 革 命 问 题 和 宗 教 问 题 , 在 打 击 反 革 命 分 子 的 时 侯 , 不 要 牵 扯 到 宗 教 信 仰 问 题 上 去 。 要 区 别 反 革 命 分 子 和 落 后 分 子 以 及 被 反 革 命 分 子 利 用 的 分 子 的 界 限 。 对 反 革 命 分 子 的 打 击 也 要 有 灵 活 的 策 略 。 ”

    “ 同 宗 教 中 的 反 革 命 分 子 作 斗 争 是 一 个 复 杂 的 政 治 斗 争 和 思 想 斗 争 。 取 得 这 一 斗 争 的 胜 利 , 必 须 大 力 争 取 和 团 结 广 大 教 徒 群 众 , 争 取 分 化 上 层 分 子 。 ”

    “ 争 取 广 大 教 徒 的 关 键 , 是 在 我 们 切 实 保 障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, 从 事 实 上 把 打 击 反 革 命 的 问 题 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问 题 区 别 开 来 。 因 此 , 在 斗 争 发 动 的 同 时 , 必 须 使 正 常 的 宗 教 生 活 不 致 中 断 。 必 须 事 先 或 在 斗 争 过 程 中 , 有 计 划 地 争 取 一 些 上 层 分 子 。 我 们 应 坚 决 支 持 ‘ 小 群 ’ 教 会 中 的 爱 国 的 上 层 分 子 , 及 愿 意 靠 拢 我 们 的 上 层 分 子 , 出 面 主 持 宗 教 活 动 ; 如 果 没 有 这 样 的 人 , 即 使 是 中 间 的 上 层 分 子 , 也 应 该 让 他 们 出 面 进 行 正 当 的 宗 教 活 动 。 这 个 问 题 解 决 得 愈 早 , 解 决 得 愈 好 , 就 愈 对 我 们 有 利 ; 同 时 能 促 进 其 内 部 分 化 。 ”

    239 、 问 : 如 何 正 确 对 待 和 处 理 近 几 年 来 建 成 的 为 数 众 多 的 农 村 小 庙 ?

    答 :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厅 字 【 1996 】 38 号 文 件 指 出 : “ 对 近 几 年 来 建 成 的 为 数 众 多 的 农 村 小 庙 , 要 在 调 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, 区 别 对 待 。 其 中 少 数 符 合 佛 道 教 仪 轨 , 符 合 合 理 安 排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原 则 的 ,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后 , 可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,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开 放 、 管 理 ; 由 企 业 和 个 人 管 理 的 小 庙 , 不 得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, 可 改 作 他 用 ; 对 由 神 汉 、 巫 婆 和 其 他 迷 信 职 业 者 控 制 的 小 庙 坚 决 取 缔 ; 对 属 于 当 地 民 间 信 仰 的 小 庙 , 应 当 由 当 地 党 委 、 政 府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认 真 调 查 研 究 ,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解 决 办 法 。 凡 上 述 明 确 作 为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寺 观 , 都 必 须 依 法 进 行 登 记 。 ”

    240 、 问 : 为 什 么 对 乱 建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要 进 行 专 项 治 理 ?

    答 :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厅 字 【 1996 】 38 号 文 件 指 出 : 中 共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,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得 到 进 一 步 落 实 , 各 地 合 理 安 排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, 恢 复 和 开 放 了 相 当 数 量 的 佛 道 教 寺 观 , 在 各 级 政 府 宗 教 部 门 行 政 领 导 之 下 , 逐 步 走 上 了 法 制 的 轨 道 , 在 开 展 宗 教 活 动 , 举 办 公 益 事 业 , 保 护 文 物 ,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、 支 援 经 济 建 设 , 积 极 开 展 对 外 友 好 交 往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有 益 的 工 作 。

    文 件 指 出 : “ 然 而 , 近 几 年 来 , 不 少 地 方 出 现 了 乱 建 庙 宇 、 滥 建 露 天 佛 像 ( 包 括 神 像 ) 之 风 , 形 成 了 一 批 在 政 府 宗 教 工 作 部 门 管 理 之 外 的 、 非 法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。 在 一 些 大 中 城 市 和 风 景 名 胜 区 , 出 现 了 规 模 庞 大 的 庙 宇 群 或 露 天 佛 像 。 这 些 乱 建 的 庙 宇 和 佛 像 , 大 多 是 海 内 外 企 业 或 个 人 , 有 的 甚 至 是 国 内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以 各 种 名 义 兴 建 的 以 赢 利 为 目 的 的 游 览 设 施 , 其 中 不 少 建 筑 不 伦 不 类 , 非 佛 非 道 , 文 化 品 味 低 劣 。 一 些 地 方 为 了 招 揽 游 客 , 大 搞 开 光 和 所 谓 的 宗 教 活 动 , 借 机 敛 财 , 甚 至 雇 用 假 僧 道 公 开 从 事 抽 签 、 卜 卦 等 迷 信 活 动 。 这 种 只 图 经 济 利 益 不 顾 社 会 影 响 的 错 误 作 法 , 严 重 违 背 了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和 政 策 , 扰 乱 了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, 亵 渎 了 信 教 群 众 的 宗 教 感 情 , 损 害 了 我 国 宗 教 的 声 誉 和 形 象 ,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了 不 良 影 响 , 引 起 了 佛 道 教 界 人 士 的 强 烈 不 满 。 同 时 也 造 成 了 人 力 、 物 力 、 财 力 和 资 源 的 巨 大 浪 费 , 十 分 不 利 于 依 法 对 宗 教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, 更 不 利 于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。 鉴 于 上 述 情 况 , 中 央 决 定 对 各 地 乱 建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要 进 行 专 项 治 理 。 ”

    241 、 问 : 对 乱 建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要 进 行 专 项 治 理 是 否 意 味 着 宗 教 政 策 收 紧 了 ?

    答 : 对 乱 建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要 进 行 专 项 治 理 , 是 为 了 制 止 那 些 海 内 外 企 业 或 个 人 以 及 一 些 政 府 部 门 如 旅 游 、 文 物 、 园 林 、 城 建 、 文 化 等 非 宗 教 团 体 、 非 信 教 群 众 以 赢 利 为 目 的 乱 建 的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, 而 不 是 指 经 政 府 批 准 的 、 由 宗 教 界 人 士 和 信 教 群 众 修 建 的 佛 道 教 寺 观 。 相 反 , 通 过 对 乱 建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进 行 专 项 治 理 , 可 以 更 好 地 维 护 佛 道 教 的 尊 严 和 形 象 , 维 护 宗 教 的 合 法 权 益 , 更 有 利 于 佛 道 教 事 业 的 振 兴 和 发 展 。 为 此 ,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厅 字 【 1996 】 38 号 文 件 明 确 指 出 : “ 对 于 属 于 落 实 政 策 范 围 的 寺 观 要 由 党 政 领 导 牵 头 , 协 调 各 方 抓 紧 解 决 。 对 于 信 教 群 众 要 求 强 烈 , 拖 了 多 年 的 老 大 难 问 题 , 各 地 要 从 政 治 上 着 眼 , 下 决 心 解 决 好 。 同 时 要 坚 决 纠 正 侵 犯 佛 道 教 寺 观 合 法 权 益 的 现 象 , 切 实 保 护 公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权 利 。 ”

    所 以 , 当 前 对 乱 建 庙 宇 和 露 天 佛 像 进 行 的 专 项 治 理 , 不 是 意 味 着 宗 教 政 策 收 紧 了 , 而 是 为 了 更 好 地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, 维 护 宗 教 界 的 合 法 权 益 。

    【 致 读 者 】

    《 宗 教 政 策 法 律 知 识 答 问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答 问 》 ) 到 本 期 就 要 连 载 圆 满 。 在 此 , 我 以 恋 恋 不 舍 的 心 情 向 广 大 读 者 说 一 声 再 见 , 并 向 关 心 和 支 持 《 答 问 》 的 各 位 热 心 读 者 表 示 诚 挚 的 感 谢 和 崇 高 的 敬 意 。

    在 本 书 连 载 17 个 月 漫 长 而 又 短 暂 的 岁 月 中 , 我 收 到 许 许 多 多 读 者 热 情 洋 溢 的 来 信 和 情 真 意 切 的 电 话 , 也 当 面 听 到 许 多 朋 友 诚 恳 真 挚 的 话 语 。 他 们 之 中 , 有 佛 教 界 的 同 人 , 有 政 府 宗 教 工 作 部 门 的 干 部 , 有 兄 弟 宗 教 团 体 的 负 责 人 , 有 学 术 研 究 机 构 的 专 家 、 学 者 。 总 之 , 他 们 都 是 热 心 宗 教 事 业 、 宗 教 工 作 和 宗 教 学 术 研 究 的 各 界 朋 友 。 他 们 都 对 我 的 工 作 给 予 了 充 分 肯 定 和 极 大 支 持 。 黑 龙 江 省 某 县 统 战 部 有 一 位 朋 友 来 信 说 : “ 《 答 问 》 在 《 法 音 》 上 每 期 刊 出 , 我 都 认 真 拜 读 , 使 我 掌 握 了 党 在 各 个 历 史 时 期 的 宗 教 方 针 政 策 , 避 免 了 一 些 失 误 和 偏 差 … … 如 果 此 书 出 版 , 我 们 一 个 县 就 要 用 千 本 以 上 , 供 领 导 、 干 部 、 信 众 学 习 掌 握 、 运 用 。 ” 我 到 外 地 见 到 许 多 政 府 宗 教 工 作 干 部 和 佛 教 团 体 的 同 人 们 , 把 《 法 音 》 连 载 的 《 答 问 》 每 一 期 复 印 好 , 装 订 成 册 , 说 是 为 了 “ 便 于 学 习 、 查 阅 ” 。 中 国 佛 协 副 会 长 圣 辉 法 师 创 办 的 湖 南 省 佛 协 《 正 法 眼 》 , 福 建 泉 州 佛 协 弘 法 基 金 会 的 刊 物 等 全 文 转 载 。 还 有 许 多 读 者 来 信 对 《 答 问 》 的 内 容 提 出 了 许 多 宝 贵 、 中 肯 的 修 改 、 补 充 意 见 , 使 书 中 的 内 容 不 断 得 到 丰 富 和 扩 展 。 《 答 问 》 连 载 后 引 起 上 述 较 大 的 反 响 , 特 别 得 到 广 大 读 者 的 热 情 鼓 励 , 是 我 没 有 想 到 的 。 所 有 这 些 , 给 我 以 巨 大 的 鞭 策 , 使 我 充 满 信 心 , 克 服 困 难 , 完 成 了 本 书 的 写 作 。

    本 书 是 赵 朴 初 会 长 提 议 编 写 的 。 在 写 出 初 稿 后 , 他 老 人 家 百 忙 之 中 看 了 两 遍 , 提 出 了 许 多 修 改 、 补 充 意 见 , 有 的 条 目 是 他 老 人 家 加 进 去 的 , 甚 至 对 书 中 的 标 点 符 号 作 了 圈 点 , 并 欣 然 题 写 了 书 名 。 朴 老 精 益 求 精 、 一 丝 不 苟 的 治 学 精 神 , 诲 人 不 倦 的 高 尚 品 德 , 永 远 是 我 景 仰 和 学 习 的 楷 模 。 1995 年 底 , 朴 老 在 病 中 向 《 法 音 》 编 辑 部 负 责 人 提 出 连 载 本 书 以 征 求 意 见 的 想 法 。 可 以 说 , 正 是 由 于 赵 朴 老 的 支 持 和 关 怀 , 才 使 本 书 得 以 在 《 法 音 》 上 连 载 。 当 读 者 们 从 《 答 问 》 中 体 会 到 党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阳 光 雨 露 时 , 都 应 该 感 谢 赵 朴 初 会 长 的 这 一 恩 德 。 本 书 在 编 写 过 程 中 , 中 共 中 央 文 献 研 究 室 和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编 辑 的 《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》 出 版 发 行 , 为 本 书 连 载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外 部 条 件 ,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顺 缘 。 同 时 , 本 书 得 到 了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叶 小 文 局 长 及 其 他 领 导 同 志 ,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各 位 领 导 的 关 心 和 支 持 ; 王 新 居 士 、 徐 季 良 同 志 、 陈 秉 之 同 志 , 中 国 佛 教 文 化 研 究 所 吴 立 民 所 长 、 李 家 振 先 生 , 上 海 复 旦 大 学 哲 学 系 王 雷 泉 教 授 等 给 予 了 热 心 帮 助 , 有 的 同 志 化 费 大 量 心 力 通 读 了 全 稿 , 并 提 出 了 许 多 宝 贵 意 见 。 谨 在 此 表 示 深 深 的 敬 意 。

    本 书 在 《 法 音 》 连 载 过 程 中 , 得 到 了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副 会 长 、 《 法 音 》 主 编 净 慧 法 师 和 编 辑 部 全 体 同 人 的 大 力 帮 助 和 支 持 。 对 每 期 的 内 容 作 了 精 心 审 核 、 细 心 推 敲 , 力 求 语 言 优 美 、 逻 辑 严 密 、 引 文 无 误 。 在 此 谨 向 《 法 音 》 编 辑 部 全 体 同 人 表 示 衷 心 感 谢 。

    《 答 问 》 连 载 虽 然 告 一 段 落 , 但 我 今 后 仍 将 在 《 法 音 》 “ 政 策 法 规 ” 这 个 不 定 期 栏 目 里 , 就 宗 教 界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以 及 相 关 的 宗 教 政 策 和 法 律 知 识 撰 写 理 论 文 章 , 解 答 具 体 问 题 , 为 贯 彻 落 实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、 维 护 宗 教 界 合 法 权 益 , 尽 自 己 微 薄 的 心 力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