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教的法身和业力思想

吴立民


佛教关于“法身”的思想

  佛教讲佛身,通常是讲法身、报身、应化身,叫做“三身”。身是聚集的意义,聚集诸法而成身。把佛陀的理法聚集称为法身,智法的聚集称为报身,功德法的聚集称为应身。佛是觉悟的人,法身是他的觉性,报身是他的觉相,应身是他的觉用。通俗地说,我们现实的人身是由物质的肉体和精神的智慧聚集而成,就叫做报身。这个人身根据自身的各种条件去适应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变化,就叫做应化身。譬如这个人对其父母来说是儿子之身,对其师长来说是弟子之身,但对其子女来说却是父母之身,对其弟子来说又是师长之身。如果这个人能聚集无量戒定慧功德,那么他适应变化的范围和作用就非常大了,象佛教讲的观世菩萨三十二应身就是。这个人如果觉悟了宇宙万法的真相即缘起性空的法理,由此法理聚集所成之身,叫做法身。因为法理本身的自性就是空的,所以法身是无形无相的,它随同法理,犹如虚空,遍一切处。这是体现万法本质的一种理念,实际是对佛陀所说根本教法的人格化抽象,既无形象,更无数量的区别。

佛教关于“业力”的理论

  业力是佛教的根本教义之一。造作名业,业就是造作,力就是力量,力用,由造作而产生的力量和作用,就叫作业力。这是佛教为解释宇宙人生一切因果现象而使用的一个中性名词。在早期和上座部佛教中,用的是狭义解释,把业力的因果现象加以区别,认为一种果必由多种因而成,业力不过是因的一种。此后佛教则广泛使用广义的解释,把造作之体、造作之用、造作之因、造作之果都叫做业,那持其体、显其用、种其因、产其果的力用就是力。因此“业”字便是指宇宙间一切因果现象中的一切事物,“力”字便是宇宙间一切事物的一切因果现象。“业力”二字,便是指宇宙间一切事物和一切因果现象而言。因为业的涵义很多,用这个名词的地方,要分别解释。如有时指业的基本,就应当作基本上的“身口意”三业解释,有时指业的行相,就应当作行相上的“善恶无记”等解释,有时指业的体量,就应当作体量上的“共业不共业”等解释,有时指业的时期,就应当作时期上的“定不定”业等解释。从基本上来说,人的造作是通过人的身体、语言、意识的一切活动来体现的,所以人的“身口意”三业的活动都叫做业,通俗举例来说:

  一、业力是一种力量。人的“身口意”三业活动造成行为,而任何行为都会自然产生一种力量,此力量又迫使人去作新的行为,此新的行为又产生新的力量……如此行为产生力量,力量又产生行为,辗转相生而形成螺旋式的业力圈。行为不但产生力量,而且会产生一种压迫人和约束人的力量,使人不得不接受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或约束力。每人所做的业,皆产生一种力量,百千万人之业就产生百千万人之力量;万亿人心聚起来就成为一股巨大无边的力量,就是“共业”,个人所作之业,名为“别业”。共业是指许多众生所作的集体行为所产生所汇集的业力大流,比如群众的生产力,它就是推动人生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。

  二、业力意味着命运的必然性。人依赖社会和自然的条件而存在,受自然和社会条件的约束,不能自由自在,从这方面说,人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。但人又可以改造造作自然和社会条件,掌握规律,发展自己,从这方面说,人又可以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。合着这两方面来说,支配人们命运的必然性规律就是业力。所以业力不是宿命论,不是命定论,因为业由人造,自己造成的东西或局面既有其约束性,也有可变性。在人文和生命现象中,有定和不定即“定业”和“不定业”两种因素存在。

  三、业力是一种关系。人与自然和社会形成各自不同的关系圈。如人为生物之一种,需阳光及水,这个生物圈是极共荣圈。人有运用语言使用工具能力,与其他生物不共,这人类共业圈是大共业圈。人受自己所属国家、民族约束限制,各国各民族之间情况不一,这是国家民族的共业圈,如机关、学校社团不同而又形成各别共业圈。家庭形成家庭共业圈,如夫妇关系则形成极不共业圈。单独个人世界,独有自我,是最极不共业圈。以上几层圈,一圈比一圈大,一圈比一圈复杂,最小的圈,一般来说,譬如个人,较易改变,圈越大,改变就越难。人的意识即主观能动性是可转变环境业力的,人是有意志自由的。但人受着许多圈圈条件约束,又是有很大局限性的。

  四、业力是道德的公正自然法律。业力遵守同类相应原则,如是因生如是果,若是这样,就必会这样。自然界,种瓜得瓜,种豆得豆,道德界,善因善报,恶因恶报。玩火者自焚,多行不义必自毙。有同类不相应事实,大多数因为一是时机当未成熟,二是条件尚未具备,但同类相应原则不会改变,这个原则便是业力。

  业力的涵义太广太复杂,举止数例,可见一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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