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癸 示伦常变格
某人之事,固当以情论,不可固执常理而为断定也。事既五年,亦
无惧人见闻之虑。彼既以共某住为安,则只可任之。如其有真孝思,当
代为礼佛忏悔,翼其觉悟,时往问候,劝其念佛,此以情感。如其艰难,
不妨周济。资盗以粮,不可为喻。此系以母子之情为准,不能按常理为
论。至于对某,亦不得竟作怨仇相视,敬而远之,方为合宜。男女虽异,
心念是同。世有男子,家有妻妾,尚在外边与他人妇女相处,其子不能
不以为父。至于其父所爱之人,虽不能直认为母,然亦不可作怨仇视。
以作怨仇视,即系怨仇其父也。又后或致有报怨行凶之举,故当敬而远
之。礼云,父母之所爱亦爱之,父母之所敬亦敬之,至于犬马尽然,而
况于人乎。但不生分别,尽自己之孝思,则于天理、人情、佛法,均可
无悖戾矣。祈以此意,为其人说之,彼当能两全其孝思,而或可令亲生
正信心,求生西方,以念佛为事也。但将往事作忘记,则情可日亲,而
言当即听也。(书一三八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