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佛教协会

关 于 修 改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的 报 告

( 1 9 9 3 年 1 0 月 1 6 日 )

刀 述 仁

各 位 代 表 :

    我 受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的 委 托 , 就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修 改 草 案 , 作 以 下 说 明 。

   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, 是 一 九 五 三 年 本 会 第 一 届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制 定 的 , 一 九 五 七 年 、 一 九 八 ○ 年 、 一 九 八 七 年 本 会 第 二 届 、 第 四 届 、 第 五 届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作 过 三 次 修 改 。 为 了 适 应 形 势 发 展 的 要 求 , 推 进 全 国 佛 教 事 业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, 有 必 要 对 现 行 章 程 进 行 修 改 和 补 充 。

    一 、 本 会 的 性 质 , 现 行 章 程 第 二 条 的 提 法 是 “ 本 会 是 中 国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的 联 合 组 织 ” 。 鉴 于 佛 教 事 业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越 来 越 要 求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就 佛 教 的 内 部 事 务 , 尤 其 是 教 务 的 一 些 重 要 的 共 同 性 问 题 , 发 挥 宏 观 决 策 、 规 划 协 调 、 督 促 检 查 的 作 用 ; 而 且 近 十 多 年 来 , 为 适 应 佛 教 工 作 的 需 要 ,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已 经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, 起 到 了 教 务 组 织 的 作 用 ; 同 时 , 在 外 国 和 台 湾 同 胞 、 港 澳 同 胞 、 海 外 侨 胞 佛 教 界 心 目 中 ,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是 领 导 全 国 佛 教 事 业 的 权 威 性 组 织 ; 因 此 , 将 现 行 章 程 中 有 关 性 质 的 条 文 改 为 : “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是 全 国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联 合 的 爱 国 团 体 和 教 务 组 织 ” 作 为 章 程 的 第 一 条 条 文 , 并 相 应 删 掉 现 行 章 程 第 一 条 “ 本 会 定 名 为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” 的 条 文 。

    二 、 本 会 的 宗 旨 , 根 据 改 革 开 放 的 新 形 势 , 本 会 性 质 的 进 一 步 明 确 和 佛 教 事 业 建 设 与 发 展 的 要 求 , 修 改 草 案 对 现 行 章 程 的 有 关 条 文 作 了 充 实 和 调 整 , 增 加 了 “ 维 护 佛 教 徒 的 合 法 权 益 ” , “ 弘 扬 佛 教 教 义 ” , “ 加 强 佛 教 自 身 建 设 ” , “ 兴 办 佛 教 事 业 ” , 为 改 革 开 放 、 经 济 建 设 作 贡 献 等 内 容 。

    三 、 本 会 的 任 务 , 在 现 行 章 程 有 关 条 文 的 基 础 上 , 根 据 本 会 性 质 、 宗 旨 条 文 的 修 改 , 作 了 进 一 步 修 改 补 充 , 分 别 就 依 法 维 护 佛 教 的 权 益 , 佛 教 徒 爱 国 主 义 和 社 会 主 义 学 习 , 佛 教 寺 院 以 及 居 士 团 体 的 建 设 管 理 , 佛 教 教 育 文 化 事 业 , 兴 办 服 务 事 业 与 支 持 社 会 福 利 工 作 , 佛 教 界 的 海 外 联 谊 , 国 际 佛 教 友 好 往 来 , 指 导 地 方 佛 教 协 会 工 作 等 八 个 方 面 提 出 了 明 确 的 任 务 。

    四 、 有 关 组 织 方 面 的 条 文 , 修 改 草 案 作 了 一 些 调 整 补 充 , 主 要 是 :

    1 . 为 了 继 续 发 挥 老 一 辈 佛 教 界 代 表 人 士 的 积 极 影 响 和 作 用 , 有 利 于 擢 用 优 秀 的 中 青 年 佛 教 人 才 , 逐 步 、 稳 妥 地 实 现 新 老 交 替 , 避 免 理 事 形 成 终 身 制 , 增 强 佛 教 界 的 团 结 , 保 持 佛 教 事 业 的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, 修 改 草 案 就 设 置 咨 议 委 员 会 写 了 专 门 条 文 。 咨 议 委 员 会 由 德 高 望 重 的 老 一 辈 佛 教 界 人 士 组 成 , 这 个 委 员 会 将 对 本 会 会 务 的 开 展 、 佛 教 事 业 的 建 设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。

    2 . 为 了 推 进 全 国 三 大 语 系 佛 教 事 业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, 发 挥 理 事 参 与 重 要 会 务 的 作 用 和 他 们 各 自 的 专 长 与 优 势 , 修 改 草 案 增 写 了 理 事 会 设 立 藏 传 佛 教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上 座 部 佛 教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佛 教 教 制 建 设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佛 教 文 化 教 育 工 作 委 员 会 、 海 外 佛 教 联 谊 工 作 委 员 会 等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条 文 。

    3 . 为 了 同 本 会 性 质 、 宗 旨 、 任 务 的 条 文 规 定 相 适 应 , 对 本 会 与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佛 教 协 会 的 关 系 , 修 改 草 案 作 了 修 改 补 充 , 强 调 本 会 对 省 级 佛 教 协 会 “ 在 佛 教 内 部 事 务 上 实 行 指 导 和 检 查 ” ; “ 各 级 地 方 佛 教 协 会 , 各 佛 教 寺 院 , 各 佛 教 院 校 和 其 他 佛 教 组 织 必 须 贯 彻 执 行 本 会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” 。

    对 这 一 条 条 文 连 同 第 一 条 本 会 性 质 的 条 文 , 需 要 进 一 步 说 明 的 是 : ( 1 ) 本 会 具 有 全 国 佛 教 教 务 机 构 的 职 能 , “ 各 级 地 方 佛 教 协 会 , 各 佛 教 寺 院 , 各 佛 教 院 校 和 其 他 佛 教 组 织 必 须 贯 彻 执 行 本 会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” , 这 是 就 本 会 性 质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, 对 本 会 同 地 方 佛 教 协 会 、 佛 教 寺 院 的 关 系 所 作 的 规 定 , 同 佛 教 界 、 佛 教 团 体 、 佛 教 寺 院 尊 重 和 接 受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领 导 毫 无 矛 盾 。 前 者 指 的 是 佛 教 内 部 全 国 佛 教 团 体 和 地 方 佛 教 团 体 、 佛 教 寺 院 的 关 系 ; 后 者 指 的 是 佛 教 界 、 佛 教 团 体 、 佛 教 寺 院 与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关 系 。 ( 2 ) 本 会 作 为 全 国 佛 教 教 务 机 构 , 主 要 是 从 整 体 上 对 全 国 佛 教 教 务 进 行 指 导 、 规 划 、 协 调 , 并 且 在 调 查 研 究 、 民 主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, 从 各 民 族 、 各 宗 派 、 各 地 区 的 特 点 和 实 际 出 发 , 就 佛 教 内 部 事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, 特 别 是 共 同 性 的 教 务 问 题 作 出 决 议 和 决 定 , 并 不 是 取 代 包 揽 地 方 佛 教 协 会 、 各 佛 教 寺 院 的 工 作 。 五 、 本 会 的 经 费 来 源 , 修 改 草 案 的 有 关 条 文 , 规 定 有 四 个 方 面 ; “ 各 寺 院 按 规 定 的 办 法 提 供 ” 是 本 会 经 费 来 源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, 对 此 另 有 专 门 文 件 提 请 审 议 , 这 里 就 不 再 作 说 明 了 。

    以 上 报 告 , 是 否 妥 当 , 请 予 审 议 。

    ( 法 音 1993 年 第 12 期 / 总 第112 期 第 24 页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