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佛教协会

关 于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修 改 草 案 的 说 明

( 1 9 8 0 年 1 2 月 1 6 日 )

正  果

各 位 代 表 :

    我 受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第 三 届 常 务 理 事 会 ( 扩 大 ) 会 议 的 委 托 , 对 修 改 《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》 的 事 宜 , 向 本 届 代 表 会 议 作 一 些 说 明 。

   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 , 是 一 九 五 三 年 本 会 成 立 时 制 定 的 。 一 九 五 七 年 本 会 第 二 届 代 表 会 议 作 过 一 次 修 改 , 到 现 在 已 经 二 十 三 年 了 。 这 些 年 来 , 国 内 外 形 势 都 发 生 了 巨 大 而 深 刻 的 变 化 。 特 别 是 我 国 粉 碎 了 林 彪 、 江 青 反 革 命 集 团 , 经 过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和 五 届 人 大 、 五 届 政 协 第 三 次 会 议 , 走 上 了 健 康 发 展 、 充 满 希 望 的 新 轨 道 。 为 了 适 应 形 势 发 展 的 要 求 , 推 进 佛 协 的 工 作 , 经 过 我 们 研 究 讨 论 , 对 原 来 的 章 程 作 了 必 要 的 修 改 和 补 充 。

    首 先 , 关 于 本 会 的 性 质 和 宗 旨 。 鉴 于 我 国 是 多 民 族 的 统 一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, 相 当 多 的 民 族 中 都 有 佛 教 徒 , 所 以 将 原 章 程 第 二 条 “ 本 会 是 中 国 佛 教 徒 的 联 合 组 织 ” 一 句 改 为 “ 本 会 是 中 国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的 联 合 组 织 ” , 强 调 了 佛 教 的 民 族 性 ,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本 会 的 性 质 。 至 于 本 会 的 宗 旨 , 原 章 程 第 二 条 规 定 为 : “ 团 结 全 国 佛 教 徒 在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下 , 参 加 爱 护 祖 国 及 保 卫 世 界 和 平 运 动 ; 协 助 人 民 政 府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, 并 联 系 各 地 佛 教 徒 , 发 扬 佛 教 优 良 传 统 ” 。 这 次 修 改 草 案 把 “ 协 助 人 民 政 府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” , 移 置 在 前 面 , 加 以 强 调 , 这 是 因 为 当 前 各 地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的 落 实 还 有 很 多 困 难 , 我 们 应 当 竭 力 协 助 政 府 做 好 这 方 面 的 工 作 , 以 此 做 为 当 务 之 急 。 接 着 把 “ 团 结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发 扬 佛 教 优 良 传 统 ” 字 样 放 在 后 面 , 这 是 因 为 政 策 的 贯 彻 与 增 强 团 结 有 因 果 关 系 。 修 改 草 案 将 原 章 程 “ 参 加 爱 护 祖 国 及 保 卫 世 界 和 平 运 动 ” 一 句 补 充 修 改 为 “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促 进 祖 国 统 一 、 维 护 世 界 和 平 的 事 业 ” 。 这 便 是 今 天 全 国 人 民 同 心 协 力 , 争 取 实 现 的 八 十 年 代 三 大 任 务 。 我 们 抱 着 “ 庄 严 国 土 , 利 乐 有 情 ” 誓 愿 的 佛 教 徒 当 然 应 该 作 为 积 极 的 参 加 者 , 在 这 三 大 任 务 中 担 当 起 我 们 应 负 的 责 任 。 这 样 改 , 使 本 会 宗 旨 更 符 合 当 前 形 势 发 展 的 要 求 。 前 面 所 说 “ 发 扬 佛 教 优 良 传 统 ” 的 主 要 目 的 也 正 在 于 此 。

    其 次 , 关 于 本 会 的 任 务 。 为 了 实 现 本 会 的 宗 旨 , 使 佛 协 的 工 作 有 章 可 循 、 更 有 成 效 , 使 广 大 佛 教 徒 进 一 步 明 确 本 会 的 任 务 便 于 协 助 和 监 督 , 修 改 草 案 增 补 了 第 三 条 “ 本 会 的 任 务 ” 。 这 些 任 务 是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可 能 提 出 来 的 。 这 里 , 我 想 着 重 说 明 的 是 本 会 任 务 的 第 二 项 : “ 在 爱 国 爱 教 的 立 场 上 , 维 护 教 徒 信 仰 自 由 的 权 利 , 推 动 教 徒 学 习 宗 教 政 策 和 其 他 有 关 政 策 法 令 , 做 到 爱 国 守 法 ; 支 持 教 徒 管 好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, 开 展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。 ”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是 宪 法 规 定 的 公 民 权 利 , 并 得 到 《 刑 法 》 有 关 条 文 的 法 律 保 障 。 作 为 我 国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联 合 组 织 的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, 理 应 高 举 爱 国 爱 教 的 旗 帜 , 维 护 教 徒 信 仰 自 由 的 权 利 。 这 既 是 维 护 我 国 宪 法 、 法 律 的 实 际 行 动 , 也 是 我 们 全 国 性 宗 教 团 体 的 应 尽 职 责 。 我 们 过 去 努 力 这 样 做 了 , 并 得 到 教 徒 和 政 府 的 赞 同 。 为 了 维 护 教 徒 信 仰 自 由 的 权 利 , 今 后 我 们 还 有 许 多 工 作 要 做 , 其 中 较 为 突 出 的 是 支 持 教 徒 管 好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。 在 “ 四 人 帮 ” 十 年 浩 劫 期 间 , 我 们 许 多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被 任 意 占 用 , 目 前 虽 开 放 了 一 些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, 但 管 理 体 制 相 当 混 乱 。 因 此 , 我 会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宗 教 界 人 士 在 人 代 会 、 政 协 会 上 提 出 , 由 国 家 制 定 和 颁 布 《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》 , 明 确 规 定 所 有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应 由 宗 教 界 人 士 自 行 管 理 内 部 事 务 , 另 一 方 面 , 为 了 全 面 理 解 和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, 我 们 需 要 学 习 宗 教 政 策 和 其 他 有 关 政 策 法 令 , 做 到 爱 国 守 法 。

    第 三 , 关 于 本 会 的 组 织 机 构 。 修 改 草 案 第 四 条 至 第 十 四 条 都 涉 及 到 本 会 的 组 织 机 构 问 题 , 其 中 作 了 修 改 和 补 充 的 有 以 下 几 点 :

    1 、 增 加 了 第 十 条 : “ 本 会 聘 请 顾 问 若 干 人 , 组 成 顾 问 组 ” 。 这 是 为 了 充 实 佛 协 的 力 量 , 提 高 工 作 水 平 ,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而 设 立 的 。

    2 、 为 了 体 现 民 主 精 神 , 修 改 草 案 增 加 了 第 十 三 条 : “ 本 会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、 理 事 会 和 常 务 理 事 会 都 要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, 对 会 务 进 行 切 实 的 讨 论 和 认 真 的 协 商 , 在 宪 法 赋 予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范 围 内 对 本 会 工 作 作 出 决 定 ” 。 这 一 条 文 内 容 与 五 届 政 协 第 三 次 会 议 政 治 决 议 的 有 关 精 神 是 一 致 的 。 政 协 政 治 决 定 提 出 : “ 参 加 政 协 的 各 党 派 、 各 团 体 都 有 宪 法 赋 予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范 围 内 的 政 治 自 由 、 组 织 独 立 和 法 律 上 平 等 的 权 利 , 都 有 权 在 政 治 上 、 组 织 上 对 自 己 的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, 独 立 负 责 地 开 展 工 作 ” 。

    3 、 修 改 草 案 第 十 条 补 充 了 有 关 本 会 兴 办 各 项 佛 教 事 业 单 位 的 条 文 。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条 件 许 可 , 除 佛 学 院 、 佛 教 图 书 文 物 馆 外 , 本 会 还 可 能 增 设 一 些 事 业 单 位 。 这 些 单 位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, 应 当 主 动 积 极 开 展 各 自 的 工 作 , 但 在 组 织 上 受 本 会 领 导 。

    4 、 原 章 程 规 定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每 三 年 举 行 一 次 , 考 虑 到 目 前 大 家 工 作 和 生 产 劳 动 都 很 忙 , 佛 协 代 表 遍 于 全 国 各 地 , 聚 会 时 旅 途 往 返 , 颇 费 时 日 和 经 费 , 所 以 今 后 代 表 会 议 改 为 每 四 年 举 行 一 次 。

    各 位 代 表 : 关 于 本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情 况 , 我 简 要 地 作 了 这 些 说 明 , 是 否 恰 当 , 提 请 代 表 会 议 予 以 审 议 。

    ( 法 音 1981 年 第 1 期 / 总 第 1 期 第 13 页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