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佛教协会

中 国 佛 教 协 会 章 程

( 1 9 8 0 年 1 2 月 2 3 日 通 过 )

   第 一 条  本 会 定 名 为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。

    第 二 条  本 会 是 中 国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的 联 合 组 织 。 其 宗 旨 为 : 协 助 人 民 政 府 贯 彻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; 团 结 全 国 各 民 族 佛 教 徒 发 扬 佛 教 优 良 传 统 ,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促 进 祖 国 统 一 、 维 护 世 界 和 平 的 事 业 。

    第 三 条  本 会 的 任 务 是 :

    一 、 团 结 和 倡 导 广 大 佛 教 徒 参 加 各 项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工 作 , “ 庄 严 国 土 , 利 乐 有 情 ” ;

    二 、 在 爱 国 爱 教 的 立 场 上 , 维 护 教 徒 信 仰 自 由 的 权 利 , 推 动 教 徒 学 习 宗 教 政 策 和 其 他 有 关 政 策 法 令 , 做 到 爱 国 守 法 ; 支 持 教 徒 管 好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, 开 展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;

    三 、 积 极 开 展 佛 教 教 育 和 学 术 研 究 , 出 版 佛 教 书 刊 , 协 助 政 府 保 护 佛 教 文 物 古 迹 ;

    四 、 发 展 与 各 国 佛 教 徒 的 友 好 联 系 , 增 进 中 外 佛 教 文 化 交 流 。

    第 四 条 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为 本 会 最 高 机 构 , 每 四 年 举 行 一 次 , 会 议 的 职 权 是 讨 论 和 决 定 本 会 方 针 任 务 , 修 改 本 会 章 程 , 选 举 理 事 , 成 立 理 事 会 及 决 定 其 他 重 要 事 宜 。

   第 五 条  本 会 理 事 任 期 四 年 , 连 选 得 连 任 。 如 果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延 期 举 行 , 理 事 会 行 使 职 权 到 下 届 理 事 会 选 出 的 时 候 为 止 。

    第 六 条  本 会 理 事 会 互 选 常 务 理 事 若 干 人 , 组 织 常 务 理 事 会 , 任 期 四 年 , 在 理 事 会 会 议 闭 会 期 间 , 常 务 理 事 会 依 照 理 事 会 决 定 的 工 作 方 针 领 导 会 务 。

    第 七 条  本 会 设 会 长 一 人 , 副 会 长 若 干 人 , 由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民 主 选 举 之 , 任 期 四 年 , 连 选 连 任 。

    会 长 对 外 代 表 本 会 , 对 内 综 理 会 务 , 副 会 长 协 助 会 长 执 行 职 务 。

    第 八 条  本 会 设 名 誉 会 长 若 干 人 , 由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或 理 事 会 礼 请 之 。

    第 九 条  本 会 理 事 会 设 秘 书 长 一 人 , 副 秘 书 长 若 干 人 ; 辅 佐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分 别 领 导 和 推 动 理 事 会 各 部 门 的 工 作 。 秘 书 长 由 理 事 会 选 任 之 。 副 秘 书 长 由 秘 书 长 提 名 ,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通 过 任 命 之 。

    第 十 条  本 会 聘 请 顾 问 若 干 人 , 组 成 顾 问 组 。 顾 问 由 会 长 提 名 , 经 常 务 理 事 会 认 可 聘 任 。

    第 十 一 条  本 会 理 事 会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, 设 立 各 项 工 作 部 门 , 兴 办 各 项 佛 教 事 业 , 如 佛 学 院 、 佛 教 图 书 文 物 馆 等 。

    第 十 二 条  理 事 会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, 常 务 理 事 会 每 半 年 举 行 一 次 , 必 要 时 得 提 前 或 延 期 召 集 。

    第 十 三 条  本 会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、 理 事 会 和 常 务 理 事 会 都 要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, 对 会 务 进 行 切 实 的 讨 论 和 认 真 的 协 商 , 在 宪 法 赋 予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范 围 内 对 本 会 工 作 作 出 决 定 。

    第 十 四 条  本 会 得 根 据 必 要 情 况 在 若 干 省 、 市 、 自 治 区 设 立 分 会 。

    第 十 五  条 本 会 的 经 费 由 各 地 寺 庙 和 广 大 佛 教 徒 自 由 乐 助 , 必 须 时 得 向 政 府 申 请 补 助 。

    第 十 六 条  本 会 会 址 设 于 北 京 。

    第 十 七 条  本 章 程 由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通 过 后 施 行 , 修 改 时 同 。

    ( 法 音 1981 年 第 1 期 / 总 第 1 期 第 12 页 )